一、 儀器儀表報廢,應根據使用年限和損害程度確定,凡符合以下情況,可以申請報廢:
1、儀器儀表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技術落後、精度低、誤差大、不能修複的;
2、儀器儀表超過使用限、損壞嚴重,再行修複其修複費超過該儀器、儀表價值50%以上者;
3、經計量檢驗部門檢定不符合計量檢驗標準不能修複的產品;
4、上級部門規定強製淘汰的;
二、 儀器、儀表報廢由礦組織機電科、生產科、通風科、供應科等部門參加鑒定,提出報廢意見,方可報廢。並在台帳上注銷,屬於固定資產的要辦理固定資產報廢的財務手續。
三、 儀器、儀表管理單位接到儀器報廢申請後,按照儀器檢定標準,對符合報廢條件的下發儀器報廢通知單,統一回收處理,各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