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件計劃
(一) 生產各單位必須在每月 20 號前將下月配件計劃報機電科配件管理組,對漏報配件計劃而影響生產的,由漏報單位承擔責任。
(二) 各單位所報配件型號、規格、數量要必須準確、無誤,對規格、型號不詳者,確定準後上報。
(三) 機電科配件管理組每月 25 號將全礦各單位下月所需計劃彙總,按照流程進行審批後,方可購置。
(四) 配件管理組對各單位新報配件計劃應認真審核,全麵平衡,做到既不會因計劃少而影響生產,又不會過多積壓資金。
二、配件購置
(一) 審批後的配件計劃由公司采購部門購置。
(二) 配件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貨。
(三) 購置的配件,必須經配件管理組嚴格質量驗收,如質量不合格應作退貨處理,對因配件質量問題而影響生產的應追究購置人員和驗收人員責任。
三、配件發放
(一) 庫房在發放配件時應做到全麵平衡,計劃發放。未經機電科配件管理組同意,配件倉庫不得發放。
(二) 各單位所需配件必須經單位主管負責人簽字,到機電科配件管理組辦理領用手續,倉庫憑領用單發貨。
(三) 庫房配件發放,必須按領用單上的規格、型號、數量進行發放。
(四) 領用配件時必須先開領料單後領料,無領料單的一律不準發放。
(五) 對生產中急需領用的配件,必須經調度室主任簽字後,方可領用,但領用單位必須在 24 小時內到配件管理組補辦領用手續。
四、配件回收和修複
(一)配件回收實行“交舊領新”,發動職工做好回收複用工作。
(二)積極開展修舊利廢方法修複零配件,努力降低配件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