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履行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一、職工上崗前健康檢查
上崗前檢查是指對準備到我礦參加工作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屬於一級預防。其目的是在於掌握其就業前的健康狀況及有關健康基礎資料和發現職業病禁忌證。
二、職工在崗期間健康檢查
在崗檢查是用人單位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間隔,對已從事有害作業工作的健康狀況進行常規檢查,屬於二級預防,是健康監護的重要內容。其目的是及進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工人健康的早期影響和可疑征象,為生產環境的防護措施效果評價提供資料。
三、職工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1、離崗或轉崗時檢查是指職工調離當前工作崗位時或改換為當前工作崗位所進行的檢查,屬於三級預防,也是健康監護的重要內容。其目的是為了掌握職工在離崗或轉崗時,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有無損害或可疑征象;離崗從事新工作的職工和新的業主接受職工時,提供健康與否的基礎資料。
2、勞動者在準備調離或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崗位前,應進行離崗時健康檢查,主要目的是確定其在停止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時的健康狀況。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崗前30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對象包括:
(1)離崗後調崗;
(2)解除合同;
(3)退休;
(4)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時,解除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全體人員。
四、診斷、鑒定和報告管理
1、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由單位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單位和當事人如實向診斷部門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配合診斷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2、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在此期間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單位加強對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管理製度,發現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按有關規定向安全局、衛生部門和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勞動人事管理部門等報告。
4、單位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和工作的,立即對其崗位進行調整。
5、職業患者的診療、康複和複查等費用用以及傷殘後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