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礦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考核獎懲,由礦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組及工會負責監督考核工作。
對我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各職能部門、成員單位、個人出現以下問題的,實施現場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
職能部門;
1、職防科
(1)未明確領導機構、管理機構部門及人員職責的,罰款1000元。
(2)未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製度的,每缺一項,罰款500元。
(3)未依據國家、省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劃編製符合礦井實際的中長期規劃或未按標準化相關要素要求編製職業病危害防治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的,罰款500元。
(4)未按規定分年度建立職業衛生檔案的,罰責任單位200元;未按規定建立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缺一人檔案,罰款100元:未按規定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書麵告知的,罰款100元。
(5)未按規定周期進行檢測、評價的,罰款100元;檢測、評價結果中不合格項目未製定整改措施的,罰款100元。
2、培訓科
按規定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及接害從業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罰款200元;未配備職業病危害監測人員或監測人員未經培訓的,罰款100元。
3、人事科
與勞動者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將職業病危害、後果、防護措施及相關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的,告知內容每缺一項,罰款100元。
4、通風科、安全科、機電科、職防科。
(1)在礦井公告欄未公布作業場所粉塵檢測結果,罰通風科200元。
(2)在礦井公告欄未公布作業場所噪聲檢測結果,罰安全科200元。
(3)在礦井公告欄未公布作業場所高溫檢測結果,罰機電科200元。
5、通風科
(1)未按規定配備2台(含)以上粉塵濃度測定設備及噪聲測定儀器,每缺一台罰款200元;測定設備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調校維護的,一台罰款100元。
(2)未按規定周期監測粉塵(包括總塵、呼塵、粉塵分散度、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化學毒物(包括硫化氫、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罰款200元。
(3)各類職業病防護設施(包括防塵、防噪、防毒)有一處缺失或損壞,未及時補充或維修、更換,罰款200元。
6、成員單位(隊組)
(1)運輸大巷、采區進回風巷和采掘工作麵無灑水管路無水、未按規定周期進行衝洗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2)采煤機、掘進機司機開機不開內外噴霧的,罰責任單位200元,罰責任人100元。
(3)井上(下)各裝卸轉載點灑水噴霧設施不齊全或不按規定使用,位置不當、不接水源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4)各類職業病防護設施有一處缺失或損壞未及時更換或維修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5)現場每有一名員工不佩戴個體防護用品的,罰責任單位200元,罰該名責任者100元。
(6)未在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各類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的,缺一處罰款100元。
7、工會
未成立工會監督的勞動保護監督委員會的,罰責任單位500元;未按規定開展監督管理工作的,缺一次監督檢查記錄,罰責任單位200元;
8、監測監控
未按要求配齊實時監測儀器或未接入監測監控係統,罰款200元;考核處罰細則不足之處,將按照我礦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所出現的問題,由職防科彙總上報領導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標準,研究、討論後,再行公布。
考核處罰最終解釋權歸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