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課與代課
1、為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無正當理由不準調課、調教師。
2、教師如因病或者其它特殊情況需要調課時,要提前一天報培訓科。
二、備課
1、教師應在上課前一周備好課。
2、教師備課必須做到:(1)鑽研教學大綱,弄清教學目的與要求,注重教學效果,突出針對性、時效性和實用性。
(2)鑽研教材,確定重點和難點,把握好深淺程度和詳略尺度。了解學員的知識基礎和思想情況,使教學具有針對性。
(3)選擇適當的教學方法,注意運用多種直觀教學形式,深入淺出,通俗易懂。
(4)教師在備好課的基礎上要精心設計教學程序,填寫教案。
(5)教案以兩課時為單位,內容包括:授課時間、班別、課題、教學內容等項目。
三、上課
1、目的明確:課堂活動緊密圍繞教學目的,突出重點,講清難點,抓好關鍵。
2、內容正確:講授內容要科學準確,注意知識間的聯係和理論與實踐的結合。
3、方法得當:選擇和運用教學方法要結合成人的特點,並善於調動學員積極性,增加吸引力。
4、語言清晰:講課要通俗、生動,要講普通話,聲音宏亮,速度適中,富於表現力。
5、組織教學有序:課堂講程要由計劃性,講解、演示、板書安排妥當,課堂氣氛始終既活躍協調又嚴肅認真。
四、教師要求
1、專兼職教師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曆、具備相關專業的工作經曆。
2、專職教師必須獲得省安全局培訓考核合格的教師崗位資格證書。
3、專兼職教師必須專業對口、有教學實踐經驗,是單位的業務骨幹、技術能手。
4、專職教師每年不少於一周現場調研並撰寫調研報告,進行評估。
5、專職教師年平均授課時間不少於48學時,兼職教師不少於16學時。
6、對於兼職教師進行授課效果評價,不合格的及時解聘。
一、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更好地完成培訓任務,並使學員管理工作逐步製度化,規範化,特製定本辦法。
二、入學注冊與檔案管理
第二條學員應按培訓通知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到培訓科指定的地方報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須由學員單位向培訓科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愈期培訓不報到者,取消其培訓資格,並通知原單位。
第三條新學員報到,須履行相關程序。按教學管理規定進行。
三、考勤與獎懲
第四條學員應按時參加培訓教學計劃規定的各種活動,學員所進行的活動一律進行考勤。
第五條學員因事請假,一天以內由班科長批準。
第六條學員因病請假必須有醫院診斷證明,經班科長簽字後報培訓科科長批準。
第七條學員無故曠課,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退回原單位等處分。曠課一天批評教育,給予警告處分;曠課累計超過三天(或18學時)者,退回原單位並進行處罰。
第八條考勤工作由班科長負責進行,發現缺勤學員,及時報告培訓科科長。培訓結束,將考勤表存檔,對表現突出的要給予精神或物質
獎勵。
四、成績考核與發證
第九條安全培訓的考核,按《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的規定,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的原則,接受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
第十條參加其它培訓的學員,按培訓教學計劃規定的考核課程,由培訓科組織命題、考試和評卷,學業成績采取百分製。無故缺考或作弊者,其成績作零分處理。
第十一條接受安全培訓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門頒發相應的證書。
五、學員守則
第十二條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民道德公約》,遵守培訓科的有關規章製度。
第十三條尊重老師和培訓科的工作人員,有事外出要請假,出現問題要向教師或管理人員講清楚,不得無理取鬧。
第十四條認真完成培訓班所安排的學習和交流任務。按時上課,不遲到,不早退,遵守課堂紀律,積極參與課堂教學。
第十五條學員要結合生產和經營管理中的問題參加培訓,重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重視課堂提問、討論和交流,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
第十六條課下認真預習、複習,培養自學的習慣和能力,培養自己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十七條團結同學、利用課上、課下各種機會與來自其它企業的學員交流,相互學習、互相啟發、共同探索煤炭行業、企業發展改革問題。
第十八條言行舉止文明,上課著裝應整潔大方。
第十九條上課不吸煙、不吃東西。教學區、辦公區、教室內不準大聲喧嘩、打鬧。
第二十條愛護培訓科財產,不故意損壞設施、設備和用品。
第二十一條學員要自覺保持教室、宿舍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為了適應公司生產的需要,全麵提高生產人員素質,實現生產培訓規範化、製度化、科學化,確保培訓實效,製定本製度。
根據公司年度培訓計劃,由培訓科負責組織培訓結束考試,由培訓科工作人員進行監考。
(一)監考規則
1、監考人員要認真做好考場的監督、檢查工作,保證考試順利進行。
2、監考人員在考前15分鍾進入考場,任何人不得遲到,開考前檢查考試人員是否到齊,如發現有違紀行為,提出口頭警告,嚴重的依據製度作出相應處理。
3、監考人員要認真執行考場規則,不準閱讀書報和談笑,不準擅離職守。
(二)考場規則、考生須知(附後)
(三)考核彙總
1、考試結束後,由培訓科收集整理。
2、由培訓科統一公示考試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