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保護和利用證件,防範風險,特製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培訓科所保存的所有證件及證書。
一、職責
(一)各部門、員工均有保護證件的責任和義務。
(二)培訓科負責證件的整理、保管、登記、建立台帳及到期更換,確保證件的持續有效、安全和方便利用。
(三)證件的相應管理人員負責證件的保管、複審、年審、變更工作並建立相應的資料台帳。
二、管理流程
(一)整理辦法
1、培訓科各類證件的原件進行保管,個人手中留存複印件。
2、根據證件類型、有效期、年審期分類歸檔整理。
(二)借用程序
員工不得隨意外帶個人證件的原件,因工作需要必須借用證件原件的,應填寫《證書原件借用申請單》經培訓科簽批同意後方可借用,並在承諾歸還日期內歸還;到期不能歸還的,需重新續簽《證件原件借用申請單》外單位須經礦長簽批後借用。經辦人對所借用證件原件必須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複製、調換、塗改、汙損、劃線等,更不能隨意亂放,以免遺失。如有違反給予相應處罰並賠償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被借用的證件原件由培訓科進行登記,注明借用人、借用證件的名稱、原因、借用時間、借用期限。
(四)檔案備份及預警製度
1、所有證件必須掃描備份,建檔和保存。
2、培訓科進行證件預警工作,在證書複訓、換證、前3個月通知相關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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