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日4時17分,貴州強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清鎮市流長鄉利民煤礦(以下簡稱利民煤礦)發生一起較大煤與瓦斯突出02manbetx.com ,造成8人死亡、1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369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利民煤礦未按規定報告,采取違法轉運遇難人員遺體、銷毀證據等方式瞞報。2022年3月2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到該礦核查高值瓦斯超限時,煤礦仍未如實報告。通過深入核查,發現該礦隱瞞02manbetx.com 的事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隨即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人民政府報告。
02manbetx.com 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領導分別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抓好搶險救援,嚴肅查處事故。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省委省政府領導先後作出批示,要求查清事故瞞報過程、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規嚴肅問責。3月7日,國務院安委會對該起事故查處實施掛牌督辦,應急管理部派出督導組趕赴現場指導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及瞞報偵查工作。
3月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中央編辦關於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設在地方的機構設置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對該起事故提級調查。成立了貴州省貴陽市清鎮市利民煤礦“3·2”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牽頭,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局長王韶輝為組長,省能源局、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總工會派員參加,全麵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貴州省紀委省監委同步介入事故調查,並聘請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根據事故特點,專門成立了瞞報案件偵查組。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的要求,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專家論證、技術認定和綜合03manbetx ,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和瞞報過程,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及防範措施建議。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利民煤礦概況。利民煤礦位於貴州省貴陽市清鎮市流長鄉大園村,為兼並重組建設礦井,設計生產能力45萬噸/年,隸屬於貴州強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均在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載明的礦山名稱為貴州強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清鎮市流長鄉利民煤礦。
1.建設項目有關情況。
(1)合法性情況。2003年8月,利民煤礦立項並取得9萬噸/年建設手續,陸續建設至2012年6月完全停建;2013年12月,被貴州強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收購。
2014年6月4日,根據《貴州省煤礦企業兼並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貴州省能源局關於對貴州強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煤礦企業兼並重組實施方案的批複》(黔煤兼並重組辦〔2014〕29號)批複意見,同意保留利民煤礦,配對關閉清鎮市小溝煤礦、凱裏市凱源煤礦,兼並重組後建設規模45萬噸/年。
(2)行政審批情況。2017年12月28日,根據《貴州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劃定貴州強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清鎮市流長鄉利民煤礦(兼並重組)礦區範圍的通知》(黔國土資審批函〔2017〕1590號),利民煤礦兼並重組劃定礦區範圍由15個拐點坐標圈定,開采深度為+1300米至+575米標高。
2018年10月19日,貴州省能源局批複《貴州強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清鎮市流長鄉利民煤礦(兼並重組)初步設計》(黔能源審〔2018〕74號)。
2018年11月23日,原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批複《貴州強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清鎮市流長鄉利民煤礦(兼並重組)安全設施設計》(黔煤安監監察函〔2018〕105號)。
2019年1月10日,取得建設項目開工備案登記,建設工期42個月,建設工期至2022年6月。2019年6月開工建設。
2021年2月8日,貴州省能源局批複《貴州強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清鎮市流長鄉利民煤礦(兼並重組)初步設計(局部變更)》,同意利民煤礦初步設計(局部變更)變更登記,將主斜井、副斜井功能互換,井筒落底標高由+1175m調整至+1100m,井底車場及相關連接巷道作相應調整。變更後剩餘建設工期17個月,建設工期至2022年6月。《貴州強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清鎮市流長鄉利民煤礦(兼並重組)初步設計》《貴州強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清鎮市流長鄉利民煤礦(兼並重組)安全設施設計》由貴州貴煤礦山技術谘詢有限公司編製,利民煤礦自行組織施工建設,未聘請監理單位,煤礦以山西省煤炭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名義偽造監理合同,也未聘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質量檢測。
2.開采條件。
利民煤礦井田麵積2.8529平方公裏,可采煤層4層,從上到下分別為7、8、9、14號煤層,煤層平均厚度分別為1.49米、2.19米、2.1米、1.22米,煤層傾角8~13度,煤層自燃、煤塵無爆炸危險性、水文地質類型中等。2008年5月7日,利民煤礦在原9萬噸/年建設期間,8號煤層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據此認定8號煤層為突出煤層,礦井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其餘煤層未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按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進行設計。根據《儲量核實及勘探報告》提供的瓦斯增項測試成果,9號煤層最小堅固性係數為0.28,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29,最大瓦斯壓力1.31兆帕,均超過《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規定的突出危險性臨界值[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十一條第三款:當全部指標均符合表1所列條件,或者鑽孔施工過程中發生噴孔、頂鑽等明顯突出預兆的,應當鑒定為突出煤層。否則,煤層突出危險性應當由鑒定機構結合直接法測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實際情況綜合03manbetx
確定,但當f≤0.3、P≥0.74MPa,或者0.3
3.礦井建設情況。
(1)開拓情況。按照批準的開采方案初步設計,礦井采用斜井開拓,改造利用原9萬噸/年係統三條井筒。劃分為+1025米、+850米兩個水平,三個采區開采,+1025米標高以上為一采區,+1025米~+850米之間為二采區,+850米標高以下為三采區。事故發生時,已完成主斜井、副斜井、回風斜井利用井筒改造,新施工主斜井延伸段、+1100米井底車場、井底聯絡巷等工程,正在施工回風斜井延伸段,處於一期工程建設階段。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利民煤礦擅自啟封原9萬噸/年係統老巷密閉,施工7號煤層探煤巷。2021年7月開始,在礦井一期工程未建成情況下,直接在7號煤層中施工三條下山及部分回采巷道[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斜井和平硐,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進(回)風巷等主要巷道應當布置在岩層或者無突出危險煤層中。采區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層中時,必須布置在評估為無突出危險區或者采用區域防突措施(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除外)有效的區域。]。
(2)通風係統。礦井設計采用中央並列抽出式通風,主、副斜井進風,回風斜井回風。回風斜井安裝2台FBCDZ№18型防爆對旋抽出式軸流通風機,1台工作、1台備用。根據2022年2月18日測風記錄,礦井總進風量3008立方米每分,總回風量3060立方米每分。
(3)瓦斯抽采係統。礦井建有地麵永久瓦斯抽放泵站,安裝有2台2BEC-42型水環真空泵,作為高負壓瓦斯抽采係統使用,配套電機功率185千瓦,抽氣量134立方米每分,高負壓抽采主管為直徑DN500mm鋼塑複合管材,從回風斜井安裝至井下,通過直徑DN200mm、DN300mm的PVC管敷設到各掘進工作麵。安裝有2台CBF630-2BG3型低負壓抽放泵,配套電機功率560千瓦,至事故發生時,低負壓抽采管路還未安裝。
(4)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礦井安裝有2套KJ95X型安全監控係統,一套對礦井一期工程建設區域進行監控,一套對7煤隱蔽區域進行監控。一期工程建設區域安全監控係統主機安設在煤礦調度監控中心,實現雙機熱備、自動切換,數據上傳國家煤礦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係統,有監控人員值守。7煤隱蔽區域安全監控係統主機安設在隊長江開鬆宿舍,隻有1台主機,未安排監控人員值守,未在煤礦調度監控中心顯示,數據未上傳國家煤礦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係統[《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監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19)4.6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應支持多網、多係統融合,實現井下有線和無線傳輸網絡的有機融合。煤礦安全監控係統應與上一級管理部門聯網。]。礦井安設一套KJ69J型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監控主機安設在煤礦調度監控中心,實現雙機熱備、自動切換,數據上傳國家煤礦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係統。僅對一期工程建設區域人員進行監控。7號煤層隱蔽區域內未安設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煤礦安設有圖像監視係統,調度監控中心建有LED大屏集中顯示,具備存儲和查詢功能。
(5)壓風自救和供水施救係統。地麵空壓機房安裝有3台空氣壓縮機,2台工作、1台備用。壓風主管為DN159×4.5mm的無縫鋼管,支管為DN80×4.5mm的無縫鋼管。工業廣場設置有800立方米的消防、防塵水池,掘進工作麵每隔100米設置一組三通閥門。
4.礦井防突措施編製情況。2019年6月,煤礦委托貴州永風礦山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編製《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專項設計方案》。2019年6月20日,貴州強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批複同意該方案,方案中規定揭煤采取穿層鑽孔預抽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2021年11月24日,煤礦編製《回風斜井延伸巷防止誤揭煤層專項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設計要求施工前探鑽孔5個,鑽孔控製深度120米,控製巷道輪廓線外20米。
5.安全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置及勞動組織情況。2022年2月9日,貴州強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任命劉平為利民煤礦總經理、李乃安為礦長、曾先樹為總工程師、盧紹文為安全副礦長、高均平為生產副礦長、陳士權為機電副礦長。
利民煤礦設置有生產技術科、地測科、通防科、機電科等安全生產管理科室。
2022年2月8日,利民煤礦聘任石顯龍為地測副總工程師兼任生產技術科科長;聘任黎勝虎為地測科科長;聘任陳兆俊為采掘副總工程師;聘任董航為通防副總工程師兼任通防科科長;聘任史金偉為機電副總工程師兼任機電科科長;聘任葉兵為安全副總工程師;聘任袁中舉為安監科科長;聘任謝長元為調度室主任;聘任李濤為監控室主任;聘任向賢應為通風隊長;聘任張兵為防突隊長;聘任胡道海為探放水隊長;聘任胡成佳為抽采隊長。
貴州強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任命的“五職礦長”未能正常履職,實際由集團公司總經理程濤口頭任命的掘進隊隊長江開鬆履行礦長權力。
煤礦在冊職工336人。配備安全檢查工3人、瓦斯檢查工5人、瓦斯抽采工2人、監測監控工2人、防突工2人、提升絞車司機2人、爆破工7人、電鉗工3人、探放水工2人。井下采掘作業安排由江開鬆、薑海、陳先救3名隊長負責,各隊組采用“滾班製”(指單班完成打眼、放炮及支護等主要工序後下班)作業,無固定交接班時間。帶班領導、帶式輸送機司機、安全檢查工、瓦斯檢查工、爆破工由煤礦安排,實行“三八”作業製。
(二)煤礦上級集團公司概況。貴州強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盛公司)成立於2010年11月8日,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000565001748D,營業期限為長期;法定代表人為李傑;注冊資本8800萬元人民幣,股東劉強、劉明和劉祥義3人持股比例分別為97.72%、1.14%和1.14%。安全生產許可證:〔黔〕MK安許證字〔1670〕號,有效期為2021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下屬利民煤礦和西秀區蔡官鎮金銀山煤礦等7處煤礦,總設計產能315萬噸/年。
1.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強盛公司配備了“五職經理”,直接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相關崗位人員共計17人。
主要管理人員及分工情況:法定代表人李傑;董事長劉祥義,全麵主持集團公司工作;總經理程濤,全麵負責集團公司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總工程師鄧剛,全麵負責集團公司煤礦技術管理等工作;安全副總經理趙春洪,負責集團公司煤礦安全管理等工作;生產副總經理張久鋒,負責集團公司煤礦采掘、生產管理等工作;機電副總經理趙永平,負責集團公司煤礦機電運輸管理等工作;通防副總工程師肖千富,負責公司所屬煤礦“一通三防”管理等工作;地測副總工程師楊健,負責公司所屬煤礦地質測量等工作;采掘副總工程師彭成文,負責公司所屬煤礦采掘規劃等工作;安全副總工程師黃定國,負責公司所屬煤礦應急救援及職工安全教育培訓等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羅立新,負責公司所屬煤礦供電“雙回路”建設等工作。
強盛公司設置有7個職能部門,其中:生產調度指揮部,負責安全監控管理等工作,部長楊國富;安監部,負責安全監管檢查及督促煤礦落實隱患整改等工作,部長方建修;生產技術部,負責技術資料編製及審查工作,部長塗凱;機電運輸部,負責機電運輸安全等工作,部長晏陽貴;通防部,負責“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部長黃啟華;地測部,負責地質測量及防治水等工作,部長謝澤雄;職業健康管理部,負責工傷保險等工作,部長李於宏。
2.對利民煤礦的檢查情況。2021年3月16日至事故發生前,強盛公司對利民煤礦開展安全檢查20次,查出一般隱患129條,檢查記錄中未記錄7號煤層隱蔽區域情況,無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方麵的隱患。
2022年2月12日,強盛公司對利民煤礦報送的《春節後複工整改方案》進行審查並同意該方案。2月13日,強盛公司組織對利民煤礦開展複工驗收,驗收人員僅針對利民煤礦自查的5條隱患進行複查,簽署“達到複工條件,同意複工,上報清鎮市工信局複查驗收”的意見。未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崗、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災害治理措施編製及實施等情況進行全麵排查,節後複工驗收流於形式。
二、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區域簡況。
1.事故地點概況。事故地點位於回風斜井延伸巷掘進工作麵,該巷從風井底聯絡平巷23米處開口,以方位角331°、坡度+25向上掘進,為全岩巷道,擬揭穿9號、8號煤層。該巷設計長158米,淨寬4.6米,淨高3.6米,直牆半圓拱形斷麵,炮掘,采用錨索+錨網+噴漿聯合支護,遇頂板破碎地段采用U型鋼棚加強支護。該掘進工作麵采用壓入式供風,安設有2台FBD№6.3型對旋軸流式局部通風機,功率2×15千瓦,風筒直徑800毫米,風量300立方米每分,實現雙風機、雙電源、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未按規定設置反向風門。回風斜井延伸巷安設有T1、T2甲烷傳感器,報警值、斷電值設置符合規定。巷道內敷設有DN200mm的瓦斯抽放管、DN80mm的壓風管、DN80mm供水管,距掘進工作麵50米處設置一組6個ZY-J型壓風自救裝置。起爆、撤人地點位於井底運輸石門,距離工作麵190米,未設置避難硐室和壓風自救裝置[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一百一十六條: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裝置、隔離式自救器、遠距離爆破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在突出煤層的井巷揭煤工作麵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回風斜井延伸巷掘進工作麵自2021年12月1日開始掘進,至事故發生時,已掘進62.4米,工作麵迎頭遇落差約2米的逆斷層,頂板破碎,除采用錨索+錨網+噴漿聯合支護外,還采用U型鋼棚加強支護。
2.瓦斯治理情況。2022年1月5日,回風斜井延伸巷掘進至36.5米。煤礦在春節放假前施工鑽孔探煤,鑽孔深45~57米,見煤距離34~54米。在施鑽過程中,發現鑽孔見煤、噴孔。煤礦安排施工抽放鑽孔,利用春節放假期間進行抽放,但未編製鑽孔設計方案。時任防突隊長毛士雲組織施工27個鑽孔連管接抽後放假,實際施工的鑽孔未能控製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米。2月10日,煤礦在複工前,撤掉瓦斯抽放管,當時鑽孔孔內瓦斯濃度仍高達85%,煤礦又繼續連管接抽。2月17日,煤礦撤掉瓦斯抽放管,在未開展抽采達標評判和消突評價情況下,複工組織掘進。至3月2日,自打鑽位置掘進了25.9米。
(二)隱蔽區域情況。利民煤礦采取圖紙作假、監控係統數據不上傳、不安裝人員定位係統、假密閉偽裝,生產調度記錄、人員出入井記錄和礦燈發放記錄“兩本賬”等方式,蓄意隱瞞作業區域[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斷標準》第十八條第(五)項: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麵,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下井人數,或者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及管理製度時偽造記錄,弄虛作假的。]。
1.出入口情況。設置3個隱蔽出入口,第1個位於距主斜井300米處與回風斜井之間的中部聯絡巷內,遇檢查時用空心磚快速密閉,用白鐵皮覆蓋偽裝成測風站,圖紙上長期標注為測風站。第2個位於水泵房機電物資庫內,入口安設一道鐵欄門,門牆上釘有“機電物資庫”牌板,鐵欄門往裏6米處設置一道風門,風門采用預噴漿處理,遇檢查時將電纜、軌道等快速拆除放入風門內,關上風門,偽裝成噴漿的牆體,風門前用兩組大鐵皮櫃完全遮擋,再關上鐵欄門並上鎖,偽裝成機電物資庫硐室。第3個位於回風斜井230米處,遇檢查時使用空心磚快速密閉。
2.隱蔽區域作業點情況。煤礦在隱蔽區域共布置了運輸下山、軌道下山、回風下山、探煤下山、探煤上山一巷、探煤上山二巷、探煤下山一巷、軌道平巷上山(未作業)、10701運輸巷、10701回風巷、10702運輸巷、10703回風巷等12個掘進工作麵。
3.通風係統情況。利用隱蔽區域運輸、軌道、回風3條下山的部分巷道,通過聯絡巷形成隱蔽區域全負壓通風係統。掘進工作麵采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無備用局部通風機。共安裝局部通風機8台,7台正常使用。其中運輸下山、10703回風巷、10702運輸巷、軌道下山分別采用1台局部通風機供風;回風下山、10701運輸巷共用1台局部通風機供風;10701回風巷、探煤下山共用1台局部通風機供風;探煤上山一巷、探煤上山二巷、探煤下山一巷共用1台局部通風機供風[ 《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九)項: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及以上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軌道平巷上山未供風。
4.事故波及範圍。回風斜井延伸巷掘進工作麵的回風經過軌道暗斜井(副斜井二級提升斜巷)。煤礦為增加7號煤層隱蔽區域供風量,在軌道暗斜井(副斜井二級提升斜巷)上口處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三十一條第(六)項:在突出煤層工作麵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事故發生後,部分高濃度瓦斯逆流經過井底+1100石門→主斜井下段→主斜井連通回風斜井的中部聯絡巷→探煤平巷進入隱蔽區域,造成7號煤層隱蔽區域作業人員傷亡,導致事故擴大。本次事故波及範圍為回風斜井延伸巷(事故巷道)、主斜井井底+1100石門、井底聯絡巷、7號煤層隱蔽區域及整個礦井回風係統巷道。
(三)事故發生經過。
3月1日17時,李乃安、江開鬆主持召開調度會,葉兵、塗誌政(同時兼任瓦斯檢查工、安全檢查工、爆破工)等15人參加會議,安排井下掘進作業。17時30分至3月2日3時20分,各作業地點人員分批陸續入井,未專門組織召開班前會。
事故發生時,井下作業人員共計67人。其中,薑海掘進隊的嶽仁課、徐入剛、仲崇利、張乾4人於3月1日17時30分入井,到7號煤層隱蔽區域的探煤上山二巷掘進工作麵作業;帶班領導葉兵、回風斜井延伸巷掘進工作麵塗誌政於3月1日22時30分許入井;江開鬆掘進隊的劉其虎、劉其山、徐忠鑫、李仕波4人於3月2日1時30分入井,到回風斜井延伸巷掘進工作麵掘進作業;薑海掘進隊的李誌全、安紅利、劉仁保、杜先勇4人於3月2日3時20分入井,到7號煤層隱蔽區域的探煤下山一巷掘進工作麵作業。皮帶機司機黃永明在探煤下山開帶式輸送機;皮帶機司機王定瑞在主斜井煤倉口放煤。
3月2日2時30分許,回風斜井延伸巷掘進工作麵開始施工炮眼。3時30分許,施工完成20個炮眼,塗誌政裝藥連線,並將人員撤至井底+1100石門轉彎處。4時13分許,塗誌政彙報調度室,收到同意放炮的指令。4時17分,塗誌政啟動放炮器。放炮後塗誌政感受到明顯衝擊波,隨即同4名工人往外跑。塗誌政跑到主井底架空乘人裝置機尾處,向調度監控室打電話說“回風斜井延伸巷突出了”,隨即暈倒。經技術鑒定,事故突出煤量792噸,湧出瓦斯量76632立方米,噸煤瓦斯湧出量96.75 立方米。當班調度員林萬軍、監控員許琴發現回風斜井延伸巷掘進工作麵T1、T2甲烷傳感器斷線報警,立即分別打電話向礦長李乃安、監控主任李濤彙報,並通知井下撤人,隨後李乃安、李濤、江開鬆、謝長元等人趕到調度監控室。
(四)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煤礦未按規定報告事故,未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未召請礦山救護隊開展救援。劉平、李乃安、曾先樹、謝長元等人商量後,決定自行組織施救。李乃安、史金偉、毛士雲、薑海、陳青虎等人入井開展救援,途中遇到撤出的人員陸續升井。救援人員在主斜井中部聯絡巷往上70米處發現入井接班的安紅利遇難。薑海帶人用擔架將安紅利的遺體運送升井。發現有人員傷亡後,李乃安通知主斜井放礦車運送傷亡人員。隨後,救援人員分別到主井底和7號煤層隱蔽區域搜救,在主斜井煤倉口上方發現帶班領導葉兵遇難,在主斜井井底平巷發現劉其山、徐忠鑫、李仕波遇難,在7號煤層隱蔽區域探煤平巷入口處發現仲崇利、張乾、黃永明遇難。李乃安、史金偉、毛士雲、陳青虎等人用礦車分4次將劉其山、徐忠鑫、李仕波、仲崇利、張乾、黃永明、葉兵的遺體運送升井。
經煤礦組織人員對井下進行搜尋,各掘進隊進行人員清核,發現8人遇難、13人受傷。至此,煤礦自行組織的搶險救援結束。為瞞報事故,強盛集團公司、利民煤礦組織人員將8名遇難礦工遺體違法轉運,將13名受傷人員分別送至清鎮市人民醫院、貴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救治。7時30分許,8名遇難礦工遺體轉運完畢。
按照省政府安排,盤江煤電集團旗下盤江精煤公司救援人員、林東救護大隊、六枝救護大隊等100餘名救援人員參加應急處置,順利完成隱蔽區域密閉啟封和突出現場清理工作。
(五)事故瞞報及核查經過。
1.事故瞞報過程。事故發生後,強盛集團公司實際控製人劉強、總經理程濤、利民煤礦總經理劉平等人預謀瞞報事故。劉平、趙春洪、李於宏指使謝長元、李濤關閉和刪除監控視頻,指使陳士權、江開鬆、薑海等參與救援人員不得對外聲張有人遇難事實,指使魏永生、周方針、胡中桂、曹麗娟等人隱匿、銷毀、偽造工人工資表、工人登記名單、礦燈發放記錄和入井檢身記錄等證據,統一謊報口徑,蓄意隱瞞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3月2日5時28分,清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負責人陳明江接到值班人員田翰電話彙報利民煤礦井下瓦斯超限報警,陳明江隨即電話向副局長田小明報告,兩人一起趕往利民煤礦現場核查瓦斯超限情況。6時34分,田小明、陳明江到達煤礦。田小明、陳明江在知曉事故有人員遇難等情況後,向正在趕赴事故現場的清鎮市副市長杜友山、清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楊孝文進行了彙報。
3月2日7時許,在劉強授意下,劉平、李於宏安排駕駛員林琪、丁勇將遇難者遺體運至安順市,交由貴州順康安達非醫療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虹處理。方虹夥同股東方毅、費必光,貴陽市景雲山殯儀館靈車駕駛員蘭光明先後分別將遺體轉運至貴陽市水電八局社區服務中心停屍房、貴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太平間、貴陽市第一人民醫院太平間、貴陽市白雲區馬墓殯儀館存放。蘭光明向貴州藤安達救援服務有限公司股東楚建國購買死亡證明。
隨後,楚建國夥同黎中恒(雲岩區銀通花園迅康診所股東、法定代表人,原貴陽市公共衛生救治中心醫生)等人利用貴陽市公共衛生救治中心對死亡證明保管及加蓋印章環節存在的漏洞,冒充死者家屬在張乾死亡證明上加蓋“貴陽市公共衛生救治中心”印章。楚建國夥同黎中恒通過私刻印章中介人員鄒如柏、湯仕乾偽造貴陽市公共衛生救治中心印章,在黃永明、安紅利死亡證明上加蓋了偽造的印章。在虛假死亡證明的掩護下,張乾、黃永明、安紅利遺體被火化。
2.瞞報核查經過。3月2日7時許,清鎮市公安局接群眾報警,稱利民煤礦發生礦難,家屬失聯。清鎮市公安局現場勘查發現煤礦監控視頻等物證被刪除,於是將視頻設備硬盤提取送貴陽市公安局網絡安全管理部門進行數據複原。3月5日12時許,通過恢複的監控視頻,清鎮市公安局發現利民煤礦隱瞞人員死亡的線索。貴陽市公安局隨即成立專案組,全麵開展偵查。
3月2日4時17分,貴州煤礦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係統顯示利民煤礦井下甲烷傳感器斷線、超限報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貴州省能源局、貴陽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部門派人到礦核查瓦斯超限情況。煤礦相關責任人承認回風斜井延伸巷掘進工作麵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謊稱當班入井22人,安全升井12人,3名人員受重傷、7名人員受輕傷。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決定牽頭成立重大瓦斯超限涉險事故核查組(以下簡稱超限核查組),對超限原因進行深入調查,同時,召請林東礦山救護大隊到現場全麵勘查。
3月3日,超限核查組人員入井勘察,發現主斜井連通回風斜井的中部聯絡巷內存在可疑密閉,該密閉用白鐵皮偽裝成測風站,密閉抹麵潮濕,屬新施工密閉。核查組人員升井後,立即找李乃安談話。李乃安承認在7號煤層存在隱蔽作業區域,且在事故搶險結束後,安排人員施工了假密閉。超限核查組第一時間將情況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當班入井人數繼續開展全麵核查。
經清鎮市公安局反複核查,確認事故發生時井下作業人員共計67人,除8人遇難外,其餘59人安全升井。經林東礦山救護大隊搶險勘查,清理回風斜井延伸巷掘進工作麵突出煤炭,啟封隱蔽區域密閉全麵搜尋,未發現其他傷亡人員。
(六)事故善後工作。
事故發生後,強盛集團公司、利民煤礦瞞報事故。3月3日,煤礦與徐忠鑫家屬達成賠償協議;3月4日,煤礦與張乾、黃永明家屬達成賠償協議;3月5日,煤礦與安紅利、李仕波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並將屍體交由家屬處理。
事故瞞報核實後,清鎮市對死亡人員家屬采取1家1個工作組,積極組織煤礦與家屬談判賠償及火化事宜。清鎮市公安局委托第三方資質機構對仲崇利、葉兵、劉其山遺體進行屍體檢驗,並出具死亡證明。3月6日,煤礦與仲崇利、劉其山家屬達成賠償協議;3月7日,煤礦與葉兵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事故善後得到妥善處理。
三、有關部門對利民煤礦安全監管情況
(一)流長鄉黨委政府。
按照《清鎮市優化完善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製度實施方案(試行)》要求,流長鄉安監站派出8人會同清鎮市工信局組成監管執法組和巡查小組,對流長鄉的煤礦開展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事故發生前,流長鄉未製定2022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沿用2021年監督檢查計劃,共計劃檢查巡查煤礦144次。2021年以來,開展煤礦執法檢查154礦次,發現隱患問題106條。其中檢查巡查利民煤礦52礦次,發現隱患問題48條。2019年7月,流長鄉設置老黑山合法礦產品檢查點,製定《老黑山合法礦產品檢查點工作職責》,要求對離開鄉境內經過老黑山檢查點的貨車進行逐一核查,對運輸礦產品的車輛必須做好登記。流長鄉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由貴州永康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派員每天24小時值班負責檢查點車輛檢查、登記工作。自2020年10月30日以來,利民煤礦通過老黑山合法礦產品檢查點運輸矸石(煤炭)共計727車,通過貴州強峰興物資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煤炭9946.59噸。
(二)清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根據《清鎮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清鎮市優化完善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製度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清鎮市工信局、涉煤鄉(鎮)優化整合現有執法力量,組建2個監管執法組,一組負責流長片區煤礦、一組負責衛城片區煤礦。組建2個巡查組巡查煤礦,一組負責流長片區煤礦,一組負責衛城、暗流、新店片區煤礦。2021年計劃檢查54礦次,實際檢查52礦次。2022年一季度計劃檢查14礦次,實際檢查15礦次。2021年以來至事故發生前,共對利民煤礦執法檢查17礦次,查處隱患問題104條,無重大安全隱患。2022年2月14日,清鎮市工信局到利民煤礦開展複工驗收,按照《貴州省煤礦複工複產驗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針對10項內容填寫了《清鎮市煤礦複工複產驗收清單》,檢查情況均為符合要求,當天簽署同意複工意見。
(三)清鎮市自然資源局。
2021年4月、6月、12月,利民煤礦向清鎮市自然資源局3次提交未生產證明,2022年1月4日提交無采煤工作麵證明。流長鄉安監站、國土資源所負責人在利民煤礦提交的證明上簽署“情況屬實”意見並蓋章。清鎮市自然資源局未按規定要求利民煤礦開展動態儲量監測,也未開展現場核查。
(四)貴陽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貴陽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設煤炭管理處(煤礦安全生產監督執法處)負責貴陽市煤炭行業管理工作、煤炭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煤礦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處長劉林兵。煤炭管理處在崗7人,實際從事煤礦安全監管工作4人。2021年計劃檢查巡查煤礦64礦次,2022年一季度計劃檢查巡查21礦次。2021年,實際檢查巡查煤礦88礦次,查出隱患問題405條,其中對利民煤礦檢查巡查11礦次,查出隱患問題51條。2022年以來,開展巡查檢查7礦次。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地點9號煤層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未按規定采取綜合防突措施,煤層突出危險性未消除,放炮誘發煤與瓦斯突出。
(二)間接原因及重大違規行為。
1.利民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並瞞報事故。
(1)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不落實,出現突出預兆後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未超前探測煤層厚度及地質構造情況,未施工地質探測鑽孔,未測定煤層瓦斯壓力及瓦斯含量等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未按規定編製防突專項設計並組織實施。煤礦管理人員明知回風斜井延伸巷掘進工作麵擬揭穿突出煤層,回風斜井延伸巷掘進至36.5米時施工的27個探煤鑽孔(兼瓦斯抽放鑽孔)見煤並出現噴孔的突出預兆,未立即停止作業並落實石門揭煤措施,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
(2)隱瞞7號煤層隱蔽區域,蓄意逃避監管。采用隱蔽區域不上圖、入井檢身記錄及調度台賬等“兩本賬”、遇檢查時隱蔽區域不上班等方式,隱瞞7號煤層隱蔽區域組織施工的事實。井下施工假密閉隱瞞7號煤層隱蔽區域出入口,用設置測風站、安設鐵皮櫃方式對密閉進行偽裝,蓄意逃避監管[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斷標準》第十八條第(五)項: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麵,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下井人數,或者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及管理製度時偽造記錄,弄虛作假的。]。
(3)通風管理混亂。7號煤層隱蔽區域各作業點無獨立的回風係統[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回風應當直接進入專用回風巷。],無備用局部通風機,一台局部通風機為兩個及以上掘進工作麵供風。回風斜井延伸巷掘進工作麵揭煤前未設置防突風門[《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在突出煤層的井巷揭煤工作麵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為滿足7號煤層隱蔽區域的用風,在回風側設置調節風量設施,導致回風不暢,突出後瓦斯逆流波及井下全部巷道,造成傷亡擴大。
(4)安全生產管理混亂。一是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二級安全生產管理科室專業人員配備不齊、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能滿足井下建設需要,各作業麵的瓦斯檢查、安全檢查、爆破由1人兼任。二是崗位責任製不明晰。書麵任命的“五職礦長”與口頭任命的實際負責礦長及施工隊管理“兩張皮”,造成現場管理失控。三是隱患排查治理和三年攻堅行動避重就輕、弄虛作假。四是礦長、總工程師等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帶班入井[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七條:煤礦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製度,並嚴格考核。帶班下井製度應當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帶班下井的個數、在井下工作時間、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五是兩套監控係統分別對一期工程區域和7號煤隱蔽區域進行監控,7號煤隱蔽區域監控數據不上傳。人為移動、包裹井下甲烷傳感器,導致監測數據失真。六是安全培訓走過場,安全培訓學時和內容不符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麵的權利和義務;《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七十二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學時。]。
(5)蓄意隱瞞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後,煤礦未按規定上報,采用非法轉運遇難者遺體、銷毀相關記錄及串供等方式蓄意瞞報事故。
2.強盛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並瞞報事故。
(1)指揮煤礦違法違規布置7號煤層隱蔽作業區域。2020年12月安排利民煤礦組織7號煤層隱蔽區域施工,並聯係設計單位違規修改設計未果。
(2)安全管理混亂。一是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二級部室未配專業技術人員,各安全生產管理部室職責不清。二是對所屬煤礦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等技術資料隻進行形式上的批複,不審查、不把關。三是對所屬煤礦安全檢查避重就輕。對利民煤礦檢查頻繁,但對7號煤層隱蔽工程、防突措施不落實、瓦斯治理不到位、通風係統不可靠及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監測數據失效等重大事故隱患不糾正、不製止,未下達相應的問題清單。四是複工驗收走過場。2022年2月13日對利民煤礦開展複產複工驗收,未對井下開展全覆蓋檢查,在煤礦防突措施不落實、管理機構和人員不齊的情況下同意複工。
(3)決策並組織瞞報事故。事故發生後,強盛集團公司未按規定上報,公司主要負責人與利民煤礦主要負責人商議後決定瞞報事故,並組織公司和煤礦有關人員采用私自非法轉運遇難者遺體、銷毀相關記錄及串供等方式瞞報事故。
3.醫療、殯葬相關部門管理不到位。
(1)死亡醫學證明使用管理不規範。貴陽市公共衛生救治中心對工作人員管理教育不到位,對死亡醫學證明管理使用不規範,醫生私自將空白死亡醫學證明拿出醫院。醫生在工作中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冒用他人名字簽署2份虛假死亡醫學證明,未經核實就在虛假的死亡醫學證明上蓋章[《關於進一步規範貴州省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衛健發〔2020〕19號)《死亡證》簽章後生效。醫療衛生機構和公安部門必須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死亡證》四聯(後三聯一致))及《死亡調查記錄》,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私自塗改。],導致死者張乾、黃永明遺體被非法處置。
(2)醫院太平間管理不規範。貴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貴陽市第一人民醫院對工作人員管理教育不到位,負責管理醫院太平間的人員私自接收外來屍體冷凍存放,違反醫院的相關管理規定[《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醫院太平間的遺體管理,禁止擅自接運遺體。]。
(3)殯儀服務中心管理不到位。貴陽市殯儀服務中心靈車管理製度有漏洞、靈車及駕駛員管理不到位,導致駕駛員私自違規用車參與轉運遇難礦工遺體。
4.流長鄉黨委政府。
(1)落實監管檢查工作職責不到位。流長鄉安監站未製定2022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未能發現煤礦入井人數多、井下無煤巷掘進工作麵但有煤炭出井等問題和隱患。
(2)打擊非法開采經營運輸礦產資源工作不力。防範礦產品非法開采運輸經營的措施執行不力,未嚴格檢查、登記利民煤礦運輸煤炭車輛,導致利民煤礦9946.59噸煤炭非法運出流長鄉。
5.清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1)履行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一是未03manbetx 研判利民煤礦技改項目施工進度與建設工期,對建設項目督促檢查不到位。二是日常監管檢查流於形式,對利民煤礦存在入井人員數量多及違規出煤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失察。三是節後複工複產驗收和“回頭看”把關不嚴。2022年春節後複工複產驗收和“回頭看”驗收程序不符合要求,現場檢查流於形式。
(2)“打非治違”工作推動不力。未健全煤礦“打非治違”協調聯動機製和常態化機製,未主動綜合03manbetx 煤炭準運、用電、火工品等方麵的異常情況,未及時發現利民煤礦存在隱蔽工程違規出煤的重大事故安全隱患。
(3)巡查小組工作職責落實不到位。未嚴格督促巡查小組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優化完善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製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函〔2021〕54號)規定的職責要求,巡查小組包保員未掌握利民煤礦生產建設動態、煤礦入井人數與人員定位識別卡不符、違規出煤等隱患和問題。
(4)未按規定報告事故。有關人員在知曉事故已造成人員死亡後,未及時如實上報事故情況,且在省市有關部門到礦調查時,仍不如實報告。
6.清鎮市自然資源局。
(1)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不到位。對利民煤礦違規出煤
檢查巡查不到位,未及時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流長鄉國土資源所未核查利民煤礦生產動態的情況下在利民煤礦未生產證明上簽署“情況屬實”意見並蓋章。
(2)防止煤炭產品外運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利民煤礦無統一銷售發票的煤炭產品外運,造成隱蔽工程掘進產生的9946.59噸煤炭運出清鎮市。
7.清鎮市委市政府。
(1)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有差距。貫徹落實省政府出台的《省人民政府關於強化煤礦瓦斯防治攻堅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20〕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煤礦瓦斯防治攻堅年行動進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20〕6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黔府辦函〔2021〕4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優化完善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製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函〔2021〕54號)不到位。
(2)統籌發展和安全有差距。一是市委市政府對煤炭產業關注度不高,在日常工作安排中偏重於對地方經濟貢獻大的鋁土礦等行業,督促煤礦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有差距。二是未結合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督促有關部門將“黔府辦發〔2020〕6號”文明確的“瓦斯地質專項行動”和“防突措施專項行動”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3)對煤礦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和日常監管工作督促檢查不夠。一是煤礦安全監管執法組未按要求配備通風、機電、地質等專業執法人員。二是對煤礦監管部門和流長鄉政府監管執法工作督促檢查不力。三是煤礦“打非治違”協調聯動機製不完善,未協調相關職能部門綜合分析運銷、用電、火工品等方麵的異常情況,未及時發現利民煤礦存在隱蔽工程重大安全隱患。四是礦產品稅費征收管理係統未及時將煤炭納入管理,礦產品檢查站未阻止利民煤礦隱蔽工程生產的9946.59噸煤炭外運。
(4)對幹部教育管理不到位。少數幹部日常監管執法工作不細不實,利民煤礦春節後複工複產驗收程序不符合要求,複工複產驗收“回頭看”現場檢查流於形式。個別幹部明知利民02manbetx.com 造成人員死亡而知情不報,麵對上級到礦核查時仍幫助煤礦企業對抗調查。
8.貴陽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1)落實安全監管職責有差距。一是未根據全市煤礦瓦斯和水害等重大災害開展安全風險分析研判。二是對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夠。三是春節後對縣級監管部門複工複產驗收工作督促檢查不力。
(2)推動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有差距。立足“兩個根本”,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的態度不夠堅決,特別是在推動瓦斯防治攻堅中,落實瓦斯地質工作不到位,督促煤礦開展煤與瓦斯突出參數測定力度不夠。
(3)用事故教訓推動安全生產工作上存在差距。未認真汲取修文縣龍窩煤礦“7·29”事故和貞豐縣三河順勳煤礦“2·25”事故教訓,未協調有關部門從密閉管理、用電量、火工品使用、煤炭運銷、用工管理等關鍵環節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打非治違”聯合工作機製,特別是對2月26日全省礦山安全緊急視頻會會議精神和工作安排落實不及時。
9.貴陽市人民政府。
(1)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有差距。貫徹落實省政府出台的《省人民政府關於強化煤礦瓦斯防治攻堅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20〕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煤礦瓦斯防治攻堅年行動進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20〕6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黔府辦函〔2021〕4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優化完善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製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函〔2021〕54號)不到位。
(2)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對煤礦屬高危行業的認識不足,未製定出台貴陽市“十四五”煤炭產業發展規劃。在推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中未真正做到從“兩個根本”上解決問題,全市煤礦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水平特別是煤礦瓦斯防治水平存在差距。
(3)對煤礦安全工作的部署及督促檢查不力。對近期國家和省關於吸取事故教訓、強化“打非治違”工作部署不及時,督促市有關部門和產煤縣(市)政府抓落實上力度不夠,未及時完善煤礦“打非治違”工作協調聯動機製。
(三)事故性質。
貴州省貴陽市清鎮市利民煤礦“3•2”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置情況和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者的處置情況和處理建議如下:
(一)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製措施的人員(29人)
1.劉強,中共黨員,強盛集團投資人、實際控製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謊報安全事故罪,2022年3月7日被清鎮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強製措施。
2.劉平,利民煤礦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謊報安全事故罪,2022年3月6日被清鎮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強製措施。
3.程濤,中共黨員,強盛公司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謊報安全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4.李於宏,中共黨員,強盛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部部長。因涉嫌謊報安全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5.李乃安,利民煤礦礦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6.高均平,中共黨員,利民煤礦生產副礦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7.盧紹文,利民煤礦安全副礦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8.陳士權,利民煤礦機電副礦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9.曾先樹,利民煤礦總工程師。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0.謝長元,利民煤礦調度室主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1.薑海,利民煤礦掘進隊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2.江開鬆,利民煤礦掘進隊長(負責井下生產管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3.陳先救,利民煤礦掘進隊長,2022年3月6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清鎮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強製措施。
14.趙春洪,強盛公司安全副總經理。因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5.李濤,利民煤礦監控室主任。因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6.魏永生,利民煤礦財務員。因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7.丁勇,利民煤礦駕駛員。因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8.林琪,利民煤礦采購員。因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9.方虹,貴州順康安達非醫療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0.蘭光明,貴陽市景雲山殯儀館靈車駕駛員。因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1.楚建國,貴州滕安達救援服務有限公司股東。因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2.黎中恒,雲岩區銀通花園迅康診所股東、法定代表人,原貴陽市公共衛生救治中心醫生。因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2022年3月15日被清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嚴重疾病於2022年3月18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23.方毅,貴州順康安達非醫療服務有限公司股東。因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4.費必光,貴州順康安達非醫療服務公司股東。因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5.鄒如柏,野廣告私刻印章經營人。因涉嫌偽造企、事業印證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6.湯仕乾,私刻印章人。因涉嫌偽造企、事業印證罪,2022年3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7.曹麗娟,利民煤礦礦燈發放工,銷毀和偽造入井檢身、礦燈發放記錄,隱匿有關證據,已被公安機關處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28.周方針,利民煤礦機修工,銷毀和偽造入井檢身、礦燈發放記錄,隱匿有關證據,已被公安機關處行政拘留七日、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29.胡中桂,利民煤礦礦燈發放工,銷毀和偽造入井檢身、礦燈發放記錄,隱匿有關證據,已被公安機關處行政拘留七日、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建議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及給予行政處罰人員(6人)
1.史金偉,利民煤礦機電副總工程師。未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參與隱瞞7號煤隱蔽區域作業點;參與瞞報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史金偉執業資格(證書編號:420582198208057935)。
2.劉祥義,強盛公司董事長。未履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職責,未督促、檢查本單位所屬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參與隱瞞7號煤隱蔽區域作業點;對煤礦存在重大隱患的情況下違章指揮工人作業不製止、不糾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並撤銷劉祥義執業資格(證書編號:420802196808202150)。
3.李傑,強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參與瞞報事故,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未履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職責,未督促、參與檢查本單位所屬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煤礦存在重大隱患的情況下違章指揮工人作業不製止、不糾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並撤銷李傑執業資格(證書編號:420802196903202239)。
4.鄧剛,強盛公司總工程師。未履行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參與指揮煤礦違法違規布置7號煤隱蔽作業區域;對煤礦存在重大隱患的情況下違章指揮工人作業不製止、不糾正;對利民煤礦相關技術01manbetx 審查把關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鄧剛執業資格(證書編號:52250119701231551X)。
5.黃啟華,中共黨員,強盛公司通防部部長。未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對利民煤礦“一通三防”工作監督管理和安全檢查不到位,發現利民煤礦回風斜井延伸巷施工鑽孔時有噴孔的突出預兆後,未跟蹤督促煤礦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指揮煤礦違法違規布置7號煤隱蔽作業區域;參與瞞報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黃啟華執業資格(證書編號:420802197502132131)。
6.方建修,中共黨員,強盛公司安監部部長。對利民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檢查不到位,發現利民煤礦回風斜井延伸巷施工鑽孔時有噴孔的突出預兆後,未跟蹤督促煤礦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指揮煤礦違法違規布置7號煤隱蔽作業區域;未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參與瞞報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方建修執業資格(證書編號:420800196610211534)。
以上人員中屬於中共黨員的,由對其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依規依紀處理。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14人)
1.李昌泉,中共黨員,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任利民煤礦礦長。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參與隱瞞7號煤隱蔽區域作業點;未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李昌泉執業資格(證書編號:420582197512304297),並處7.2萬元罰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計)。
2.蔡權,中共黨員,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任利民煤礦總工程師。未及時排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參與隱瞞7號煤隱蔽區域作業點;未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蔡權執業資格(證書編號:522522197908154239),並處12萬元罰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計)。
3.李應光,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任利民煤礦安全副礦長。未及時排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揭煤區域防突措施;參與隱瞞7號煤隱蔽區域作業點;未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李應光執業資格(證書編號:42058219800125363X),並處6.4萬元罰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計)。
4.曹青,2021年2月至2021年10月任利民煤礦生產副礦長。未及時排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參與隱瞞並安排7號煤隱蔽區域作業點;違章指揮。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曹青執業資格(證書編號:420800197009272111),並處12萬元罰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計)。
5.曹良山,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任利民煤礦通防副礦長、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利民煤礦生產副礦長。未及時排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參與隱瞞7號煤隱蔽區域作業點;違章指揮。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曹良山執業資格(證書編號:420582197501163636),並處7.2萬元罰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計)。
6.胡秦,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任利民煤礦通防副總工程師。未履行通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未按規定采取揭煤區域防突措施、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無備用局部通風機、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未實現獨立回風;參與隱瞞7號煤隱蔽區域作業點;違章指揮。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胡秦執業資格(證書編號:43122519900214261X),並處7.2萬元罰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計)。
7.陳兆俊,中共黨員,2022年2月8日到利民煤礦擔任采掘副總工程師。未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未在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安設備用局部通風機;參與隱瞞7號煤隱蔽區域作業點;未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陳兆俊執業資格(證書編號:320721197010262415)。
8.董航,利民煤礦通防副總工程師。未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未及時排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回風斜井延伸巷掘進工作麵揭煤未采取躲避硐室、反向風門、遠距離爆破等安全防護措施;參與隱瞞7號煤隱蔽區域作業點。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董航執業資格(證書編號:210727199206301510),並處7.2萬元罰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計)。
9.陳貴川,2015年1月至2021年7月任強盛公司總經理。安排利民煤礦7號煤隱蔽區域施工,未及時排查利民煤礦存在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陳貴川執業資格(證書編號:520201196307133614),並處20萬元罰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計)。
10.張久鋒,強盛公司生產副總經理。未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未檢查本單位所屬煤礦的安全生產狀況;對利民煤礦回風斜井延伸巷掘進工作麵揭煤未按規定采取防突措施失察;未及時排查7號煤隱蔽區域掘進工作麵等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張久鋒執業資格(證書編號:320721198209065018),並處12萬元罰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計)。
11.黃定國,2022年2月9日到強盛公司,2月15日擔任公司安全副總工程師。未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未檢查本單位所屬煤礦的安全生產狀況,未及時排查利民煤礦存在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黃定國執業資格(證書編號:420802197001162172)。
12.彭成文,強盛公司采掘副總工程師。未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未檢查本單位所屬煤礦的安全生產狀況,未及時排查利民煤礦存在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利民煤礦節後複工把關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彭成文執業資格(證書編號:420800197201271813),並處6萬元罰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計)。
13.肖千富,中共黨員,強盛公司通防副總工程師。對利民煤礦“一通三防”工作監督管理和安全檢查不到位。未跟蹤督促煤礦揭煤措施編製和落實情況;指揮煤礦違法違規布置7號煤隱蔽作業區域;未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肖千富執業資格(證書編號:520201196703124410),並處8萬元罰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計)。
14.楊健,強盛公司地測副總工程師。對利民煤礦地質預測預報工作監督管理和安全檢查不到位,對利民煤礦回風斜井延伸巷掘進工作麵地質情況未進行檢查、跟蹤,未指導、督促采取相應防範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楊健執業資格(證書編號:520203197904185815),並處8萬元罰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計)。
(四)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25人)
1.何明非,中共黨員,貴陽市殯儀服務中心黨支部副書記、副主任。對中心業務大廳、接運組的工作監督檢查不力,致使駕駛員未經審批擅自駕駛殯葬車運送利民煤礦3名礦難人員遺體,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作出書麵檢查。
2.鄧國君,中共黨員,貴陽市第一人民醫院黨委副書記。對醫院太平間督促檢查不到位,致使管理員私自接受、保管利民煤礦1名礦難人員遺體,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作出書麵檢查。
3.張鬆,中共黨員,貴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黨委委員、副院長。對醫院太平間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致使管理員私自接受、保管利民煤礦2名礦難人員遺體,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作出書麵檢查。
4.喻琨,中共黨員,貴陽市公共衛生救治中心黨委委員、副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貴陽市公共衛生救治中心《死亡證明書》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檢查不力,致使中心醫生違規私自開出3張《死亡證明書》,幫助利民煤礦3名礦難人員遺體火化,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處理。
5.夏池,中共黨員,清鎮市流長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原站長。履行屬地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打擊利民煤礦非法開采煤炭並外運出境銷售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6.黃可,中共黨員,清鎮市流長鄉原黨委委員、副鄉長。落實屬地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打擊利民煤礦非法開采煤炭並外運出境銷售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7.王佳維,中共黨員,清鎮市流長鄉原黨委副書記、鄉長。督促落實屬地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打擊利民煤礦非法開采煤炭並外運出境銷售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8.唐玉坤,中共黨員,清鎮市流長鄉原黨委書記。督促落實屬地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打擊利民煤礦非法開采煤炭並外運出境銷售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兩年)、政務撤職處分。
9.吳學剛,中共黨員,清鎮市流長鄉國土資源所負責人。未實地核查利民煤礦生產動態情況,未及時發現利民煤礦存在非法開采煤炭並外運出境銷售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0.謝婕,中共黨員,清鎮市自然資源局用途管製科負責人。落實礦山儲量動態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利民煤礦存在非法開采煤炭並外運出境銷售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1.李珺,清鎮市自然資源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聯係流長鄉國土資源所,對聯係單位工作督查檢查不到位,未發現利民煤礦非法開采煤炭外運出境銷售的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處理。
12.馮登,清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工作員。作為流長鄉片區巡查組組長,落實責任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利民煤礦入井人員數量與人員定位識別卡不相符及非法開采煤炭並外運出境銷售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政務降級處分。
13.田翰,清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工作員。作為利民煤礦的聯絡員,未掌握煤礦生產建設動態、煤礦入井人數以及非法開采煤炭並外運出境銷售等異常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4.陳明江,中共黨員,清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煤炭科原負責人。對利民煤礦複工複產把關不嚴,履行煤礦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在知曉利民02manbetx.com 造成人員死亡後,未上報真實情況,默許煤礦擅自拖運屍體離開事故現場,與煤礦共同商量如何掩蓋人員死亡真相。事後,又為掩蓋事實真相多次進行商量,對抗組織調查。建議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以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15.田小明,中共黨員,清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作為清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煤炭科分管領導,對利民煤礦複工複產把關不嚴,履行煤礦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在知曉利民02manbetx.com 造成人員死亡後,未上報真實情況,默許煤礦擅自拖運屍體離開事故現場,與煤礦共同商量如何掩蓋人員死亡真相。事後,又為掩蓋事實真相多次進行商量,對抗組織調查。建議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以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16.楊孝文,中共黨員,清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督促落實煤礦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在知曉利民02manbetx.com 造成人員死亡後,未上報真實情況,默許煤礦擅自拖運屍體離開事故現場,與煤礦共同商量如何掩蓋人員死亡真相。事後,又為掩蓋事實真相多次進行商量,對抗組織調查。建議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以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17.杜友山,中共黨員,清鎮市副市長。貫徹落實上級關於安全生產的安排部署不力,重安排,輕督促落實,對檢查情況不跟蹤、不過問、不了解;沒有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健全完善煤礦“打非治違”協調聯動機製;對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抓得不實,沒有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一崗雙責”,放鬆教育、管理和監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在知曉利民煤礦事故存在人員死亡的情況下,未按照安全事故上報程序將真實情況進行報告,幫助煤礦隱瞞事故真相。建議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以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18.肖振能,中共黨員,清鎮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上級關於安全生產的安排部署不力,2月26日全省礦山安全緊急視頻會議召開後,沒有專題研究落實,隻是口頭安排提要求,沒有督促行業監管部門認真落實;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統籌領導不到位,沒有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健全完善煤礦“打非治違”協調聯動機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9.劉林兵,中共黨員,貴陽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處處長。貫徹落實上級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要求不積極不主動,在去年開展的多次監督檢查中未發現利民煤礦有隱蔽作業區域實施非法開采等問題;未認真落實2月26日全省礦山安全緊急視頻會議精神和市政府相關安排,未及時下發《貴陽市煤炭行業有序整治工作方案》。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20.黃偉,中共黨員,貴陽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三級調研員。作為貴陽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處分管領導,落實安全監管責任不力,貫徹落實上級安全生產決策部署不到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相關文件要求隻是圈閱,沒有提出針對性意見,未組織對全市煤礦存在的主要安全風險進行分析研判,製定相應管控措施;組織召開的煤礦安全生產專題工作會、專項工作安排浮於表麵、流於形式;未及時落實2月26日全省礦山安全緊急視頻會議精神和市政府相關工作安排,對全市煤炭行業有序整治工作和煤礦安全生產全覆蓋監督檢查督查落實不到位,分管的煤炭管理處在全年開展的監督檢查中未發現利民煤礦有隱蔽作業區域實施非法開采等問題;作為聯係清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分管領導,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指導不力,安全生產壓力傳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兩年)、政務撤職處分。
21.潘軍,中共黨員,貴陽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委書記、局長。落實上級安全生產安排部署不力,對安全生產工作相關文件要求隻是圈閱,未提出針對性意見,未切實采取有效貫徹落實措施;未針對全市煤礦瓦斯等重大災害問題組織開展安全風險分析研判,並督促企業落實防範措施;未及時落實2月26日全省礦山安全緊急視頻會議精神和市政府相關工作安排,對全市煤炭行業有序整治工作和煤礦安全生產全覆蓋檢查督查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2.吳永康,中共黨員,清鎮市委副書記、市長。作為清鎮市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安排部署少,僅於2021年9月到煤礦開展1次現場調研和督促檢查;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統籌領導不力,清鎮市相關職能部門存在煤礦“打非治違”協調聯動機製不完善、監管隊伍專業化能力不滿足日常監管需求等問題;對清鎮市煤礦安全生產行業監管隊伍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不到位,以致發生分管副市長、市工信局局長、分管副局長、煤炭科負責人共同參與瞞報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3.付濤,中共黨員,貴陽市政協副主席、清鎮市委書記。按照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作為清鎮市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統籌發展與安全有差距,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工作責任壓得不緊不實,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壓力層層遞減,對清鎮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隊伍教育管理存在“寬鬆軟”情況,導致一些監管人員亂作為、不作為,甚至和監管對象搞利益輸送。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4.宋旭升,中共黨員,貴陽市副市長,分管全市煤礦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等工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思想重視不夠,自2021年6月任貴陽市副市長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以來,到利民煤礦事故發生,沒有主持專題研究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深入煤礦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僅1次;貫徹落實上級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不力,對市工信局抓落實情況不清楚,也未進行過問、督促,對上級文件要求僅作圈閱,未做具體安排;抓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作風不嚴不實,對存在的問題不了解、不掌握,心中無數;對貴陽市煤礦安全生產行業監管隊伍建設抓得不實。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5.王嶒,中共黨員,貴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分管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發改、統計、金融等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在思想上重視不夠,對提升貴陽市煤礦安全生產水平的緊迫性認識不足;貫徹落實上級關於安全生產決策部署不力,重安排、輕落實,存在以會議貫徹會議,督促力度欠缺,工作安排部署、情況反饋、結果評估未能形成有效閉環;抓安全生產工作作風不深不細,對貴陽市安全生產工作督查指導不夠,深入一線實地檢查少。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處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1.利民煤礦。蓄意違法違規組織建設並瞞報事故,對較大事故發生和瞞報負有責任。(1)利民煤礦存在煤與瓦斯突出的重大生產安全隱患,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建議由貴陽市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根據論證結論報請貴州省人民政府作出是否關閉該礦的決定。(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建議對利民煤礦處200萬元罰款。事故發生後,利民煤礦瞞報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對利民煤礦處500萬元罰款。以上兩項合並,建議對利民煤礦共處700萬元罰款。(3)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第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九)項之規定,建議將利民煤礦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2.強盛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決策和組織瞞報事故,對事故發生和瞞報負有責任。(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建議對強盛集團公司處200萬元罰款。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對強盛集團公司處500萬元罰款。以上兩項合並,建議對強盛集團公司共處700萬元罰款。(2)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第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六)項之規定,建議將強盛集團公司納入聯合懲戒對象。(3)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建議由貴州省能源局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3.建議責成清鎮市委市人民政府向貴陽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麵檢查並切實整改;
4.建議責成貴陽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向貴陽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麵檢查並切實整改;
5.建議責成清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向清鎮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麵檢查並切實整改;
6.建議責成清鎮市自然資源局向清鎮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麵檢查並切實整改;
7.建議責成清鎮市流長鄉向清鎮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麵檢查並切實整改。
六、防範和整改措施及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統籌好安全和發展兩件大事。一是貴陽市縣兩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係列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認識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統籌好安全和發展“兩件大事”,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認真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以最堅決的態度、最嚴格的要求、最紮實的舉措,堅決守好安全生產紅線。二是紮實推進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深入對照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目標任務,立足“從根本上消除安全隱患、根本上解決問題”,進一步梳理影響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深層次問題。三是研究製定煤炭產業十四五規劃,從災害治理、產業規模、產業結構調整、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麵長遠謀劃。四是強化監管能力建設。進一步理順市、縣、鄉分級監管和聯係包保機製,完善駐礦盯守、安全巡查、監管執法職責,不斷提升執法效能。要引進和招錄一批具有煤炭專業背景和煤礦工作經曆的人才充實到市縣關鍵監管崗位,提高地質、通風、機電等專業執法人員比例,進一步提升監管執法水平和履職能力。
(二)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強化煤礦打非治違工作。貴陽市人民政府要舉一反三,在全市範圍內開展一次以隱蔽工作麵違法組織生產和建設的專項整治行動,研究建立市縣兩級“打非治違”長效機製和協調聯動機製,嚴防出現監管“真空”。一是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做到風險研判精準,檢查方案科學,嚴厲打擊煤礦“五假三超”等違法行為。二是對存在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礦井,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列入“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三是對煤礦不按設計施工,存在隱蔽工程蓄意逃避監管的行為,聯合有關部門,從密閉管理、火工品使用、用電量數據、煤炭運銷、稅費管控、用工管理等關鍵環節入手綜合分析研判,強化分工協作,加強信息互通,形成安全生產齊抓共管氛圍。四是鼓勵群眾舉報礦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礦山井口等醒目位置設立舉報獎勵公告牌,加強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及時發現並消除礦山重大隱患,製止和懲處礦山違法行為。
(三)集團公司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煤礦企業集團公司要強化法製思維,堅守法律底線,堅守安全底線,依法依規辦礦。二是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所屬礦井的管控,抓好以礦長為首的安全管理團隊和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係建設,要針對所屬礦井災害特點,配齊選優煤礦領導班子。三是要加強對所屬礦井的技術服務指導和安全檢查工作,強化技術審批,及時掌握所屬煤礦生產建設動態,真正從技術指導、安全管理上發揮集團公司作用,及時發現並製止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煤礦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
(四)煤礦要增強依法辦礦和管礦意識。一是持續強化學習。
學深悟透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教育和引導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堅守安全生產紅線和底線,把依法依規辦礦管礦貫穿於工作實踐。二是吸取事故教訓,依法建礦。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組織生產建設,堅決杜絕圖紙作假、隱瞞采掘部署、構築假密閉、屏蔽安全監控等蓄意違法違規、逃避監管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三是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係和健全考核機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完善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確保人員、崗位、責任清楚;加強安全生產責任監督考核,嚴格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確保各項安全責任落實到位。四是強化應急處置和如實報告事故。加強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發生事故要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主動、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五)煤礦要強化一通三防管理,嚴格落實防突措施。一是煤礦嚴格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加強地質預測預報,落實煤層瓦斯地質工作,有效指導瓦斯災害防治工作。二是嚴格落實揭煤作業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揭開突出煤層必須避開地質構造帶,嚴格按照揭煤程序開展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三是加強通風係統管理,突出煤層和石門揭煤工作麵必須實現獨立通風並在進風側設置防突反向風門,必須采取遠距離放炮等安全防護措施,嚴禁在回風側設置控製風流的設施。四是嚴格落實瓦斯防治“八招”。有針對性編製瓦斯防治一礦一策、一麵一策,及時開展瓦斯參數測定,嚴格執行開采保護層措施,嚴格打鑽抽采精細化過程管控,嚴格落實抽采達標評判,嚴格執行通風瓦斯日分析製度,認真繪製防突預測圖,加強防突人員管理。
(六)地方政府要強化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一是要落實有效監管。要嚴格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範遏製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條措施和《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堅決遏製重大事故的意見》(黔府函〔2022〕31號)要求,督促各部門及有關人員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提升執法效能,加大對煤礦的監管執法力度,查大係統、除大隱患、防大事故。二是構建“打非治違”工作協調聯動機製。建立市、縣兩級煤礦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聯席會議製度,定期召集安全監管、公安、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電力等部門召開會議,綜合研判轄區煤礦存在的突出問題,督促市有關部門和產煤縣(市)政府抓工作落實,形成“打非治違”強大合力,持續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三是推進轄區煤炭產業高質量發展。製定出台貴陽市“十四五”煤炭產業發展規劃,推進煤炭產業健康有序發展,促進煤礦安全管理能力水平提升,機械化、智能化程度不斷提高。
貴州省貴陽市清鎮市利民煤礦“3·2”
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