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黎明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金沙縣西洛鄉東風煤礦“4·9”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4月9日8時47分51秒,貴州黎明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金沙縣西洛鄉東風煤礦(以下簡稱東風煤礦)10901切眼(下)掘進工作麵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02manbetx.com ,造成8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38.22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國務委員王勇,應急管理部書記黃明,國家礦山安監局局長黃玉治,省委書記諶貽琴,省委副書記、省長李炳軍等領導同誌分別作出批示。副省長陶長海率貴州煤礦安監局、省應急廳、省能源局、省衛生健康委等部門負責同誌趕赴02manbetx.com 現場指揮02manbetx.com 搶險救援相關工作。畢節市委市政府、金沙縣委縣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同誌立即趕赴現場開展事故搶險和善後處理工作。
2021年4月14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礦山安監局要求,成立了貴州煤礦安監局副局長趙九利任組長、畢節市政府副市長謝誌昌任副組長,貴州煤礦安監局,貴州煤礦安監局畢節監察分局和畢節市能源局、應急局、公安局、總工會等相關部門人員為成員的事故調查組,邀請畢節市紀委監委介入了事故調查,並聘請有關方麵的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和技術鑒定03manbetx ,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分清了事故責任,並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措施,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提出了對相關政府部門和公職人員的處理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相關單位及工作情況
(一)貴州黎明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黎明公司)
黎明公司為東風煤礦掛靠的上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之亮。2020年7月14日取得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黔)MK安許證字〔2732〕,有效期2020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
黎明公司按約定向東風煤礦收取管理費,主要對東風煤礦上報的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防突專項設計、瓦斯抽采設計、瓦斯抽采達標及消突評價報告等進行審批,對東風煤礦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安全檢查,對安全技術工作進行指導。
黎明公司2021年1月20日批複的《關於金沙縣西洛鄉東風煤礦<10901工作麵切眼(裏程:K0+0~K0+124m)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報告及消突評價報告>的批複》未對涉及事故區域的消突評價結論提出否定意見。
2021年以來,黎明公司5次到東風煤礦檢查安全:1月份2次、2月份1次、3月份2次、4月份未到礦檢查,以書麵形式反饋的檢查問題中均未涉及東風煤礦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等隱患。
(二)山東泰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豐公司)
泰豐公司為東風煤礦主要投資人(占股70%)和實施管控的上級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元峰。2019年11月12日取得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魯)MK安許證字〔[2010]Q2-057〕,有效期2019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17日。
泰豐公司為東風煤礦控股公司,決定東風煤礦人員的任命和財、物的使用,對東風煤礦的人、財、物進行監督管理,對東風煤礦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由於煤礦建設資金長期未按工程進度支付,2019年1月10日和1月20日,東風煤礦分別向泰豐公司申請支付煤炭工業濟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1月的監理費各10萬元,但泰豐公司一直未同意支付。
泰豐公司監事會主席郭英亮包掛東風煤礦,代表公司對東風煤礦實施監督管理。公司安監處安排人員輪流駐礦監管,安監處處長陳濤自2021年2月26日以來駐礦,指出了煤礦的相關隱患,但對煤礦存在的重大隱患均未指出。
(三)中煤科工重慶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設計院)
重慶設計院為東風煤礦建設項目設計單位,編製了《貴州黎明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金沙縣西洛鄉東風煤礦(兼並重組)初步設計(變更)說明書》等相關技術資料。重慶設計院未按照“安監總煤監〔2012〕153號”要求委派相關專業人員常駐施工現場,加強與施工和建設單位溝通交流,及時協助解決問題。
(四)東風煤礦井巷工程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
2017年底,蘇忠漲等人冒用和偽造廣東十六冶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十六冶公司)資質與東風煤礦簽訂《貴州省金沙縣東風煤礦井巷工程技改項目(二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以廣東十六冶公司名義成立東風煤礦施工項目部,承擔該礦井巷建設施工。
蘇忠漲為施工單位實際控製人。袁西貞為施工單位東風煤礦項目施工經理,全麵負責東風煤礦建設施工管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任命的4名副經理中,王賢安為生產經理,譚元富為安全經理,另外2名實為掛名,未到崗工作。施工單位無煤礦建設施工資質,未落實煤礦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安全施工主體責任。
(五)通用技術集團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用公司)
通用公司為東風煤礦建設項目原監理單位。通用公司與東風煤礦工程監理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到期後未續簽合同。因東風煤礦拖欠監理費,通用公司監理工程師直至2020年9月才離開東風煤礦。
二、事故煤礦基本情況
(一)東風煤礦概況
東風煤礦位於貴州省金沙縣西洛鄉東風村境內,屬兼並重組保留建設礦井,設計生產能力45萬噸/年。M9、M13煤層為突出煤層,礦井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00035633241XX,負責人王化深,營業期限2015年9月11日至長期;采礦許可證號C5200002012011120122773,有效期限為2017年1月至2037年1月。股份構成為泰豐公司占股70%,山東省泰安市岱嶽區泰安紅旗礦業投資有限公司紅旗煤礦占股30%。
東風煤礦45萬噸/年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經相關部門批複同意後,2016年8月開工建設。2018年5月7日,經貴州省能源局備案登記,建設工期延至2019年6月20日;2019年4月4日,經貴州省能源局備案登記,建設工期延至2020年6月20日;2021年3月15日,經貴州省能源局備案登記,建設工期延至2021年6月30日。
礦井采用斜井開拓,已形成中央並列抽出式通風係統,主、副斜井進風,回風斜井回風。設計全礦共劃分為兩個水平(+980m水平、+827m水平)三個采區,設計開采M4、M5、M9、M13等4層煤。事故發生時,井下布置有10901切眼(上)、10901切眼(下)、10902切眼底抽巷、+897底板抽放巷、+967底板抽放巷等5個掘進工作麵,無回采工作麵。礦井已安裝KJ66X型安全監測監控係統。
(二)主要管理人員及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
在實際管理工作中,東風煤礦執行《關於東風煤礦班子成員工作分工的通知》(東礦政字〔2021〕2號)的分工,東風煤礦礦長王化深,主持東風煤礦全麵工作;副礦長楊訓強,對礦井安全生產負總責、對礦井整體生產布局負總責(2021年3月27日至事故發生期間請假,其職責範圍內的相關工作委托給總工程師肖丕彬);副礦長李波,對礦井機電、提運、經營管理、基礎建設工作負總責;總工程師肖丕彬,對技術、地測、地質、防治水、一通三防、防突工作負總責;安全副總工程師陳富峰,履行安全礦長職責,對礦井安全管理、職工安全教育、應急管理負總責;防突工程師陳洪波,對礦井“雙突”管理負總責,協助楊訓強、肖丕彬工作;副礦長牛廣,負責礦井技術管理、防突相關技術工作,礦井開拓布局工作;副礦長王善村,負責井下帶班、對井下現場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安全生產標準化、“雙基”建設負責;副總工程師李光朋(死者),負責井下帶班全麵工作(帶班專班班長)、對井下現場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文明生產、“雙基”建設進度驗收、帶班人員全麵負責;副總工程師李傑(兼任調度室主任),負責井下帶班,對井下現場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安全生產標準化、“雙基”建設負責;副總工程師趙京波(兼任技術科長),分管技術科及地測防治水科;副總工程師許永剛(兼任機電科科長),負責礦井機電、提運工作;副礦長宋增華,協助礦長抓好財務管理工作。
東風煤礦設有調度室、監控室、技術科、通防科、防突隊、安監站、機電科等安全生產職能部門。調度室主任李傑(副總工程師兼任),監控室副主任程化彪,技術科科長趙京波,通防科副科長艾茂普(主持工作,負責通風係統、防塵、瓦斯檢查、測點計劃工作),防突隊技術員張澤(主持防突隊工作),安監站站長徐剛,機電科科長許永剛。
(三)事故區域概況
10901切眼設計長度126m,平均坡度27°,實際由東風煤礦直接安排組織施工單位人員進行施工。10901切眼(下)和10901切眼(上)分別於2021年3月24日、3月25日開口相向施工。其中,10901切眼(下)沿M9煤層頂板自10901運輸巷373m處開口掘進,巷道斷麵為矩形,淨高2.1m、淨寬2.8m,采用炮掘工藝,人工出矸,溜槽自溜。至事故發生時10901切眼(上)已掘進33m、10901切眼(下)已掘進66m,還剩27m貫通。
1.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10901首采工作麵區域防突措施原為穿層鑽孔或定向長鑽孔預抽煤巷條帶(首采工作麵煤巷條帶)煤層瓦斯,2020年4月變更為采用底抽巷穿層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
2021年1月20日,黎明公司總工程師劉成崗簽發了由東風煤礦報送的《10901切眼煤巷掘進工作麵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報告及消突評價報告》,評價結論為10901切眼K0+20m~K0+124m段的區域防突措施有效,消除了煤與瓦斯突出危險。
2.事故前突出預兆及局部防突措施情況
4月4日早班,防突工劉成遠向陳洪波彙報,10901切眼(上)掘進工作麵K1值[單位:mL/(g·min)½,下同]超標、達1.26,陳洪波先後向肖丕彬、王化深彙報。20時許,王化深安排停止掘進,施工貫通鑽孔(實際未打透)。4月7日,王化深安排繼續掘進,早班、中班各掘進約1.6m。4月8日,王化深安排再次施工貫通鑽孔(未打透、直至事故發生)。
4月3日早班,10901切眼(下)施工至46.4m處時,甲烷濃度開始升高(炮後甲烷濃度達0.53%)。4月7日中班,施工至64m,劉成遠進行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K1值最大達1.02,劉成遠向陳洪波彙報,陳洪波向肖丕彬彙報,肖丕彬安排施工超前排放鑽孔;4月8日6時許,劉成遠進行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K1值最大達0.56,於是繼續施工超前排放鑽孔。20時許,劉成遠再次進行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K1值最大為0.49。4月8日中班,掘進2m。4月9日零點班5時許,在施工排放鑽孔時噴孔嚴重。
10901切眼(下)出現噴孔、頂鑽等突出預兆後,未按規定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僅施工超前排放鑽孔,在K1值降至0.5以下後繼續掘進。
3.地質預測預報及地質構造情況
10901切眼布置在M9煤層,沿頂板掘進。M9煤層厚度1.53~3.45m,平均2.42m;傾角24°~28°,平均27°。3月30日,東風煤礦編製《10901切眼掘進工作麵(下)4月份水文地質及地質預報》,結論為巷道施工前方預報範圍地質結構簡單,煤層厚度無變化,無褶曲、岩漿岩體、陷落柱等地質構造。
專家組現場勘測:10901切眼(上)、10901切眼(下)掘進迎頭M9煤層傾角變大,10901切眼(上)26m至迎頭出現褶曲,形成不對稱的向斜和背斜,向斜南翼傾角變為30°,向斜和背斜軸向近於平行,其軸向方位為170°,迎頭煤層鬆軟,構造煤發育;經在10901切眼現場打鑽驗證,M9煤層在切眼中部厚度增大,最大達9m,大於切眼上、下口煤層厚度。10901切眼(上)靠近迎頭位置已揭露構造,煤層被構造破壞嚴重,構造應力明顯。
三、事故發生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4月9日零點班,肖丕彬安排10901切眼(下)施工超前排放鑽孔。當班帶班礦長肖丕彬,10901切眼(下)盯班礦領導李傑。王祖鐵(班長)、張家桃、何學輕、邱明亮、劉阿數(瓦檢員)、王天明(安全員)等6人在10901切眼(下)清理完煤矸並支護好後,施工超前排放鑽孔。第1個鑽孔施工至5m時噴孔,肖丕彬、李傑將人員撤至10901切眼下出口往外約100m處。甲烷濃度降低後,肖丕彬、李傑帶領工人繼續施工超前排放鑽孔。6時許,施工至第13個排放鑽孔時,再次發生噴孔,現場人員撤至10901切眼(下)掘進工作麵兩道防突風門之間。6時20分許,肖丕彬將10901切眼(下)打鑽噴孔嚴重等情況電話告知王化深。7時40分許,零點班工人升井。當班一共施工13個排放鑽孔,第1個孔深5m、其餘均為4m。
4月9日7時許,趙京波主持召開早班班前會,當班共49人入井,帶班礦領導趙京波,10901切眼(下)盯班礦領導李光朋。施工單位羅開波按班前會工作安排,組織張挺(班長)、陳國凱(瓦檢員)、王洪強、鍾阿留、廖發鑾、程軍、謝作書等7人到10901切眼(下)施工超前排放鑽孔,其餘人員在980車場發料、827水倉清理、10902切眼底抽巷掘進,施工單位譚元富跟班。7時45分許,李光朋、譚元富、張挺、陳國凱、王洪強、鍾阿留、廖發鑾、程軍、謝作書入井進入10901切眼(下)。8時許,肖丕彬、李傑先後將噴孔嚴重等情況告知李光朋後升井。8時30分許,陳國凱檢查10901切眼(下)掘進工作麵瓦斯正常,張挺安排王洪強、陳國凱去切眼往外20m左右位置搬鑽機鑽杆,譚元富將人員位置監測係統識別卡交給張挺後升井。8時47分,衝擊波將進入10901運輸巷準備吊掛電纜的雜工黎金權衝倒,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顯示10901運輸巷回風甲烷傳感器(T2)、10901運輸巷煤倉甲烷傳感器、總回風巷甲烷傳感器先後超限報警(最高濃度達75.99%),事故發生。
(二)事故信息上報情況
2021年4月9日8時48分,金沙縣安全生產綜合監控平台顯示東風煤礦10901運輸巷掘進工作麵回風甲烷傳感器(T2)超限,值班人員立即通知井下撤人並電話向金沙縣能源有關領導彙報。金沙縣能源局執法大隊大隊長楊成剛接到東風煤礦井下瓦斯異常超限信息後,立即趕赴現場核實。8時53分,金沙縣能源局副局長駱峰電話召請金沙縣應急救援大隊搶險救援。在初步確定發生事故後,楊成剛於9時42分、9時48分先後電話向貴州煤礦安監局畢節監察分局和畢節市能源局進行了彙報。10時50分,金沙縣能源局通過貴州政務內網,將東風02manbetx.com 情況上報貴州煤礦安監局畢節監察分局和畢節市能源局。貴州煤礦安監局畢節監察分局、貴州煤礦安監局按規定逐級上報至國家礦山安監局。
(三)搶險救援經過及善後情況
4月9日9時17分,金沙縣應急救援大隊到達東風煤礦;9時35分入井偵查;10時4分,在10901運輸巷防突風門以裏130m處發現第1名遇難人員;10時15分,在270m處發現1名被困人員(經核實為黎金權、已治愈出院);搜救至風門以裏320m處時,突出的煤矸堵塞巷道,無法通行,救援人員升井。
接到事故報告後,貴州省、畢節市和金沙縣委縣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和有關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國家礦山安監局副局長黃錦生也親臨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工作。經核實,事故當班49人入井,42人升井(其中1人遇難、1人受傷)、7人被困。現場成立了以畢節市政府副市長謝誌昌為組長,相關部門為成員的東風煤礦“4·9”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全力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和處置工作。指揮部召請林華救護中隊、兗貴救護大隊、林東救護大隊、永貴救護大隊、六枝救護大隊參加搶險救援。
10日11時59分,救援人員在10901運輸巷防突風門以裏295m處發現第2名遇難人員;12日21時29分,在345m處發現第3名遇難人員;13日7時44分至14時28分,先後在373m處發現5名遇難人員(第4名~第8名);15時27分,最後一名遇難人員運出地麵,搶險救援工作結束。本次事故共造成8人遇難。事故善後工作已得到妥善處理。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M9煤層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10901切眼遇地質構造,煤層變厚,構造應力和采掘應力疊加導致突出危險增大;底抽巷穿層預抽切眼煤巷條帶瓦斯鑽孔未覆蓋切眼掘進區域,區域防突措施失效,煤層實際未消除突出危險性,施工超前排放鑽孔誘發煤與瓦斯突出。
(二)間接原因
1.東風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出現明顯突出預兆,仍冒險組織作業。煤礦在10901切眼(下)掘進工作麵及前方出現地質構造,且已出現噴孔、頂鑽等明顯突出預兆後,未停止施工,也未按規定重新執行區域防突措施,冒險組織作業導致事故發生。
(2)隱瞞重大問題和隱患,蓄意逃避監管。①隱瞞井下瓦斯湧出真實情況。采用將甲烷傳感器放入壓風自救袋或風筒內、用壓風管吹甲烷傳感器進氣口等方式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不能反映井下瓦斯湧出真實情況。②隱瞞井下存在突出預兆的重大隱患。采取不記錄噴孔、頂鑽,也不通過電話向調度室彙報等方式隱瞞井下存在突出預兆的情況。③幹擾、妨礙監管人員入井檢查。為逃避監管檢查,在監管人員到礦檢查時,立即電話通知井下隱蔽真實情況,特別是4月6日井下出現噴孔和瓦斯超限後,煤礦以井下不具備檢查條件為由阻礙駐礦安全監管員(以下簡稱駐礦員)入井複核K1值。
(3)區域防突措施失效。①10901切眼底板穿層鑽孔預抽切眼煤巷條帶瓦斯存在抽采空白帶導致區域防突措施失效。《10901切眼防突專項設計》規定10901切眼底抽巷的坡度為+27°,煤礦會議決定將施工坡度調整為+18°,實際成巷坡度為+14.2°,但未調整區域穿層抽采鑽孔設計參數,造成鑽孔未穿透煤層,未完全覆蓋10901切眼(下)掘進條帶區域,存在抽采空白帶,煤體未消除突出危險。②煤礦在10901切眼(下)掘進工作麵及前方出現地質構造,且已出現噴孔、頂鑽等明顯突出預兆後,未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
(4)未履行建設單位工作職責。①對井巷施工招標管理不到位。對蘇忠漲等人冒用資質取得東風煤礦的二期井巷建設工程的情況失察,對施工單位未按招標文件的承諾派駐人員的問題未糾正,未將工程款打入中標公司指定賬號。②對施工單位監督管理不到位。與施工單位安全職責分工不清,未督促施工單位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10901切眼(下)施工期間,由煤礦實際履行了現場管理職責。③無監理的情況下組織施工。在2019年12月監理合同到期,2020年9月監理工程師離礦的情況下,采用偽造監理合同和冒用監理簽名等方式繼續組織井巷工程施工。
(5)安全和技術管理混亂。①安全管理職責不清。安全管理職責與崗位職責不清,多人分管同一部門未明晰職責。②瓦斯地質工作不到位。未查明10901切眼中部煤層變厚、地質構造複雜等地質情況。③技術資料審批流於形式。對10901切眼消突評價報告審查時,無人指出10901切眼底抽巷竣工資料坡度與實際成巷坡度不一致的問題。④違反突出煤層掘進和井巷貫通有關規定。10901切眼(上)、10901切眼(下)在相距不足60m時仍相向掘進,小於50m以前未實施鑽孔一次打透,直至事故發生。
2.黎明公司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①技術措施審批把關不嚴。對東風煤礦上報的《10901切眼煤巷掘進工作麵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報告及消突評價報告》審查不認真,對10901切眼底抽巷竣工資料坡度與實際成巷坡度不一致,造成底板穿層鑽孔預抽切眼條帶存在空白帶導致區域防突措施失效的問題失察。②對東風煤礦的安全檢查工作流於形式。對東風煤礦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突出煤層巷道貫通前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出現突出預兆後仍冒險組織作業等失察。
3.泰豐公司履行主要投資人和實施管控的上級公司職責不到位。①對金沙縣東風煤礦建設資金撥付不及時、不到位,造成安全投入不足。②對東風煤礦安全管理不到位,派駐人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東風煤礦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出現突出預兆後仍冒險組織作業等失察。③對東風煤礦無監理單位的情況下組織施工、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等重大隱患不製止、不糾正。④對井巷施工招標管理不到位。對蘇忠漲等人冒用資質取得東風煤礦的二期井巷建設工程的情況失察。
4.施工單位主體責任不落實。①蘇忠漲等人冒用廣東十六冶公司資質,並私刻廣東十六冶公司的公章參與投標,取得東風煤礦的二期井巷建設工程合同。②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招投標文件的承諾向東風煤礦項目部派駐人員,未按要求配備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未健全安全管理製度,相關人員也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甚至是安排人員掛名但不履行職責。③煤礦隱瞞井下瓦斯湧出情況和出現明顯突出預兆後,未停止施工,仍由煤礦履行現場管理職責,冒險組織作業。
5.金沙縣能源局
(1)駐礦員履職不到位。①入井次數未達到每月不少於15次的要求。②未按照要求對瓦斯抽采孔鑽進行抽查。③對煤礦長期使用壓風吹回風流甲烷傳感器進氣口、工作麵甲烷傳感器放入壓風自救袋內等違法違規行為失察。
(2)執法三中隊監管執法不到位。①對駐礦員監督管理不到位。對駐礦員入井次數達不到要求、履職不到位行為失察。②檢查執法流於形式。未及時查處東風煤礦存在的10901切眼(上、下)工作麵相距不足60m時仍然相向掘進、小於50m以前未實施鑽孔一次打透等違法違規行為。10901切眼(下)為27°上山掘進,未要求煤礦采取加強支護、減小巷道空頂距等專項措施。③入井檢查流於形式,未認真03manbetx 10901切眼(上)、10901切眼(下)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異常情況,4月8日開展檢查時,未結合現場瓦斯檢測數據認真03manbetx 風險隱患。④對煤礦長期使用壓風吹回風流甲烷傳感器進氣口、工作麵甲烷傳感器放入壓風自救袋內的行為失察。⑤未嚴格執行檢查方案製度要求。製定的檢查方案針對性不強,也未嚴格按照檢查方案分工組織開展檢查。
(3)履行煤礦安全地方監管職責有差距。①對能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開展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不力。②內設機構職能職責履行不到位。煤礦安全生產服務中心與能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職責範圍界定不清,監管執法、煤礦安全生產服務的職能職責相互交織;未及時成立煤礦安全生產服務中心的煤礦瓦斯治理服務股、煤礦災害防治服務股、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服務股等內設股室。③未按要求向東風煤礦派駐2名駐礦員。④對駐礦員的履職情況督查力度不夠。對東風煤礦駐礦員入井次數不足、未實時駐礦監督等行為失察。
6.金沙縣政府
(1)未統籌好發展與安全的關係,與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中“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的目標仍有差距;對縣域煤礦重大安全風險03manbetx 研判有差距,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生產突出問題集中整治不徹底,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得到有效遏製。
(2)落實上級安排部署和有關方麵問題反饋有差距。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於煤礦瓦斯防治攻堅工作方麵要求不高,縣域內煤礦依然存在瓦斯治理不到位、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弄虛作假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對2020年9月份國家煤礦安監局綜合督查發現的問題督促落實不到位;對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情況通報中指出的問題主動研究解決不夠。
(3)煤礦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基礎保障有差距。機構改革後,煤礦安全監管力量有所弱化;未按照金沙縣能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金沙縣煤礦安全生產服務中心“三定方案”配齊相關人員,執法大隊缺編26人;現配備的駐礦員不能滿足正常生產建設礦井需2人駐礦和正常通風排水礦井派駐駐礦員的要求;煤礦安全專業監管力量配備達不到要求。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東風煤礦“4·9”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人員
1.張澤,東風煤礦防突隊技術員,主持防突隊工作。在補充編製《10901切眼防突專項設計》時,未按切眼底抽巷的真實坡度(+14.2°)設計,造成設計的穿層鑽孔不能完全覆蓋10901切眼(下)掘進條帶;在編製《10901切眼煤巷掘進工作麵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報告及消突評價報告》時,仍以底抽巷設計坡度(+27°)上圖並擅自修改穿層鑽孔參數,造成底板穿層鑽孔預抽切眼條帶瓦斯存在抽采空白帶的情況未及時發現。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 《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撤銷其執業資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安全資格證明,安全資格證明編號:522424199011261415)。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2.徐剛,中共黨員,東風煤礦安監站站長,10901切眼(下)盯班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井下存在的不按規定安設和管理甲烷傳感器、不按規定檢查瓦斯等重大隱患不製止、不糾正;4月7日中班盯班時,在10901切眼(下)打鑽出現噴孔等明顯突出預兆後,仍冒險組織作業;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撤銷其執業資格(安全資格證明編號:370982197612024679)。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3.李傑,中共黨員,東風煤礦副總工程師兼任調度室主任,10901切眼(下)盯班礦領導。4月9日零點班盯班時,10901切眼(下)打鑽出現噴孔等明顯突出預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撤銷其執業資格(安全資格證明編號:37098219731002805X)。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4.陳洪波,中共黨員,東風煤礦防突工程師。明知存在噴孔、頂鑽等明顯突出預兆的情況下,未按規定停止掘進並采取相應措施,參與決策冒險組織作業導致事故發生;瓦斯治理相關技術措施及消突評價報告編製管理、審查把關不嚴,造成抽采存在空白帶、區域防突措施失效;對瓦斯檢查、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等弄虛作假。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撤銷其執業資格(安全資格證明編號:370982197809160631)。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5.趙京波,中共黨員,東風煤礦副總工程師兼技術科科長。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在10901切眼底抽巷設計坡度調整為+18°施工後,未組織技術交底,造成抽采鑽孔成果與設計不符;技術措施審批流於形式,未發現10901切眼專項防突設計、消突評價報告中10901切眼底抽巷坡度與實際不一致等問題;發現10901切眼地質條件發生變化後,未引起重視並及時處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撤銷其執業資格(安全資格證明編號:370682197111220034)。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6.陳富峰,東風煤礦安全副總工程師,履行安全礦長職責。未認真履行職責,未認真組織排除井下存在的重大隱患;對井下存在的不按規定安設和管理甲烷傳感器、不按規定檢查瓦斯等重大隱患不製止、不糾正;明知存在噴孔、頂鑽等明顯突出預兆的情況下,未督促停止掘進作業並重新執行區域防突措施,參與決策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撤銷其執業資格(安全資格證明編號:37092019670122365X)。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7.肖丕彬,中共黨員,東風煤礦總工程師(3月27日至事故發生期間,代履行副礦長楊訓強崗位職責)。事故前一班帶班礦長,在事故前一班已出現噴孔等明顯突出預兆時,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冒險組織作業;明知存在噴孔、頂鑽等明顯突出預兆的情況下,未按規定停止掘進並采取相應措施,參與決策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瓦斯治理相關技術措施及消突評價報告審查把關不嚴,造成底板穿層鑽孔預抽切眼煤巷條帶瓦斯存在空白帶、區域防突措施失效;對瓦斯檢查、瓦斯監測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等弄虛作假。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撤銷其執業資格(安全資格證明編號:370920197004150672)。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8.王化深,中共黨員,東風煤礦礦長。未認真履行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明知存在噴孔、頂鑽等明顯突出預兆的情況下,未督促停止掘進作業並重新或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組織決策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組織隱瞞井下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蓄意逃避監管;發包工作中,對施工單位冒用和偽造相關文件的情況失察,未督促施工單位按中標合同派出駐礦人員;在監理缺失的情況下仍然組織施工,未督促相關人員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造成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撤銷其執業資格(安全資格證明編號:370982196905281033)。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9.王賢安,廣東十六冶建設有限公司東風煤礦施工項目部生產經理。在10901切眼(下)出現噴孔等明顯突出預兆後,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撤銷其執業資格(安全資格證明編號:352224197112253754)。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10.羅開波,廣東十六冶建設有限公司東風煤礦施工項目部施工隊隊長。在10901切眼(下)出現突出預兆後,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11.譚元富,廣東十六冶建設有限公司東風煤礦施工項目部安全經理,事故當班施工單位帶班領導。未履行安全經理職責,事故當班提前升井,在10901切眼(下)出現噴孔等明顯突出預兆後,不製止不糾正,仍冒險組織作業。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撤銷其執業資格(安全資格證明編號:510623196912106938)。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12.袁西貞,廣東十六冶建設有限公司東風煤礦施工項目部經理。未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10901切眼(下)出現明顯突出預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夥同他人冒用資質和偽造相關文件違法承包東風煤礦的井巷建設工程。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撤銷其執業資格(安全資格證明編號:370920196612053919)。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13、蘇忠漲,廣東十六冶建設有限公司東風煤礦施工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冒用資質和偽造相關公文參與投標,以非法手段取得東風煤礦建設項目施工合同;未健全東風煤礦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機構,未按招投標文件的承諾向東風煤礦項目部派駐人員,未按要求配備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未健全安全管理製度,未督促東風煤礦施工項目部相關人員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甚至是安排人員掛名但不履行職責。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蘇忠漲夥同袁西貞、蘇位乘等人冒用資質和偽造相關公文參與投標,以非法手段取得東風煤礦建設項目施工合同。涉嫌經濟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4.王善村,中共黨員,東風煤礦副礦長,主要負責帶班。4月7日中班帶班時,10901切眼(下)打鑽出現噴孔等突出預兆後未撤出人員並按規定彙報。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撤銷其執業資格(安全資格證明編號:370921197209025716)。並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01manbetx 01manbetx 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製止的;(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對其給予警告並處玖仟元(¥9000)的罰款。
15.牛廣,中共黨員,東風煤礦副礦長,負責礦井技術管理、防突相關技術工作。未組織對井下現場地質條件變化、地質構造進行分析;對10901切眼(上)揭露褶曲,10901切眼(下)煤層變化、鬆軟的情況未及時督促采取相應措施。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撤銷其執業資格(安全資格證明編號:370102197408202532)。並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玖仟元(¥9000)的罰款。
16.楊訓強,中共黨員,東風煤礦副礦長,對礦井安全生產負總責,2021年3月27日至事故發生離礦並委托肖丕彬代其履行職責。在監理單位派駐人員已離礦的情況下組織施工,未督促施工單位按中標合同派出駐礦人員,未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管理,造成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等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撤銷其執業資格(安全資格證明編號:370902197901120614)。並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玖仟元(¥9000)的罰款。
17.李建平,黎明公司安全副總經理。對東風煤礦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東風煤礦無監理單位施工、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玖仟元(¥9000)的罰款。
18.劉成崗,黎明公司總工程師。未認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東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把關不嚴,對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玖仟元(¥9000)的罰款。
19.周長征,黎明公司總經理。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東風煤礦在無監理單位的情況下組織施工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玖仟元(¥9000)的罰款。
20.陳濤,中共黨員,泰豐公司安監處處長。未認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東風煤礦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東風煤礦無監理單位施工、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玖仟元(¥9000)的罰款。
21.郭英亮,中共黨員,泰豐公司監事會主席,泰豐公司包掛東風煤礦領導。未認真履行包掛領導的職責,對東風煤礦無監理單位施工、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等問題不製止、不糾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玖仟元(¥9000)的罰款。
22.吳元峰,中共黨員,泰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東風煤礦在無監理單位的情況下組織施工、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計叁萬玖仟伍佰元(¥39500)的罰款。
以上22人中的12名中共黨員,請泰豐公司黨委依紀依規處置,並將處置情況於2022年4月20日前報我局備案。
(三)紀檢監察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的公職人員
經畢節市紀委監委成立的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對有關公職人員履職情況進行審查調查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23.曹偉,東風煤礦駐礦安監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玩忽職守罪,將其涉嫌犯罪問題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後再給予其政務處分。
24.任琳偉,金沙縣能源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工作人員,按照分片管理負責東風煤礦監管執法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25.張曉宏,金沙縣能源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工作人員,按照分片管理負責東風煤礦監管執法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6.宋沙,金沙縣能源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工作人員,按照分片管理負責東風煤礦監管執法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7.李鵬飛,金沙縣能源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工作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28.徐建,中共黨員,金沙縣能源局綜合執法大隊工作人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權力的宴請,鑒於其違紀情節輕微,可以從輕減輕處理,對其免於政務處分,作批評教育處理。
29.張國標,金沙縣能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工作人員,按照分片管理負責東風煤礦監管執法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30.任國川,中共黨員,金沙縣能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煤礦安全執法三中隊副中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玩忽職守罪,將其涉嫌犯罪問題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後再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
31.羅樂,中共黨員,金沙縣能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煤礦安全執法三中隊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玩忽職守罪,將其涉嫌犯罪問題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後再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
32.李洪倫,金沙縣能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副大隊長,分管執法三中隊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給予其政務降級處分。
33.楊成剛,中共黨員,時任金沙縣能源局黨組成員、能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34.餘燚剛,中共黨員,時任金沙縣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2021年4月27日被免職。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35.詹世順,中共黨員,金沙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分管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畢節市紀委監委對其誡勉談話。
(四)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東風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導致發生較大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 《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 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東風煤礦處壹佰萬元(¥1000000)的罰款。並建議依據《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存在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將該礦納入聯合懲戒對象。鑒於其存在煤與瓦斯突出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建議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五條規定[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五條 煤礦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衝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該煤礦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並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應當客觀、公正、科學。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並組織實施。],責成金沙縣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根據論證結論逐級報請貴州省政府作出是否關閉該礦的決定。
2.黎明公司。未認真開展隱患排查工作,對東風煤礦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突出煤層巷道貫通前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出現突出預兆後仍冒險組織作業等失察;技術措施審批把關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對黎明公司處柒拾萬元(¥700000)的罰款,
3.泰豐公司。未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東風煤礦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突出煤層巷道貫通前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出現突出預兆後仍冒險組織作業等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對泰豐公司處柒拾萬元(¥700000)的罰款。
4.建議責成金沙縣人民政府向畢節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麵檢查。
六、防範措施建議
(一)煤礦企業要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法依規辦礦管礦。一是要建立健全各管理層級、各崗位、各工種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管理製度,形成人人有責、各負其責、權責清晰的安全生產責任體係;二是要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確保機構設置合理、人員配備齊全、資金保障到位,滿足煤礦生產建設管理需要;三是要切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堅決杜絕違章指揮、冒險作業行為。
(二)建設煤礦要規範建設工程管理。一是加強煤礦建設項目招標管理。嚴格審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資質,嚴防其掛靠和冒用資質,並根據實際情況簽訂符合規定的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二是強化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統一協調管理機製。建設單位必須對煤礦建設項目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在建設、施工、監理和設計單位之間建立信息暢通、優勢互補、統一指揮、反應靈敏、控製有效的安全管理機製。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項目建設期間領導帶班下井等安全管理製度,按專業配足安全管理和技術人員,加強對建設項目施工的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安全管理責任,並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三是煤礦企業要督促自身和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各類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和01manbetx 01manbetx 。施工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及裝備。四是監理單位必須切實履行監理職責,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實施監理,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五是設計單位要強化建設項目現場服務。對已開工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必須委派相關專業人員常駐施工現場,加強與施工和建設單位溝通交流,及時協助解決相關問題。
(三)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一是樹立“遇到地質構造沒有預報就是事故”的理念。突出煤層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鑽探或者物探措施查明地質構造情況;二是突出礦井要嚴格落實“四位一體”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在出現噴孔、頂鑽等明顯突出預兆後,要重新或繼續執行區域措施,嚴禁以局部措施代替區域措施冒險組織作業。強化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嚴格操作程序和標準,在地質構造複雜區域要適當增加檢驗測試點。嚴格執行區域驗證操作程序、標準和次數、按要求預留超前距離,嚴禁超驗證範圍進行采掘作業。三是建立完善的突出預警機製。建立並嚴格執行突出預警分析與處置製度,按規定組織相關人員對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瓦斯湧出異常、鑽孔施工過程中出現的突出預兆等進行全麵分析。四是煤礦要加強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管理。要確保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係統運行正常、各種傳感器按規定進行調校,傳感器數量及安裝地點符合要求,甲烷電、風電和故障閉鎖靈敏可靠,確保對煤礦井下在線不間斷監測和預警。
(四)金沙縣要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管工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結合正在開展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和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行動,舉一反三,堅決破解檢查查不出問題的難題,堅決解決執法檢查“寬鬆軟”的問題。一是要深入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強化煤礦風險隱患排查治理,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懲治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綜合運用聯合懲戒、停產整頓、行刑銜接等措施,堅決防止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的問題。對企業排查隱患走過場、執法檢查發現問題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甚至發生事故的,一律依法給予頂格處罰。二是壓實中介服務機構責任。由政府購買中介服務進行瓦斯抽采、消突達標複核時,必須明確由其出具複核結論,並對結論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三是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大力宣傳《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發動廣大人民群眾、企業職工積極舉報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四是嚴格執行《刑法修正案》(十一)關於安全生產有關條款,發現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仍冒險組織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安全評價、蓄意破壞監控係統、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生產作業等行為,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通過嚴格執法,推動企業深化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係建設,增強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內生動力,推動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附件:東風煤礦“4·9”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現場示意圖
東風煤礦“4·9”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組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