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m。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m。
采用中央式通風係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區嚴禁生產。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
【解讀】本條是對生產礦井安全出口的規定。
每個生產礦井、每個水平、每個采區和每個采煤工作麵,都必須設置2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其作用是:
⑴構成礦井通風係統或各個分區通風係統時,必須有進風口和出風口,即兩個出口。
⑵當礦井發生災害時,被災害圍困人員能通過兩俱安全出口安全撤離災區。若此時停電,撤離人員可不依靠提升設備而步行撤離。
⑶便於救護隊員通過兩個安全出口,接近或到達災區進行搶險救災,搶救和護送傷員。
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其中的一個安全出口的通道受到災害影響或被堵塞不能通告時,另一個安全出口可以正常發揮作用。所以,一個安全出口是不行的,必須至少有兩個能行人員的安全出口,未建成2個出口的水平或采區嚴禁生產。
通達地麵的各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規定為不得小30m。如果距離近,會使相鄰兩個安全出口通道之間的圍岩受地應力疊加和爆破震動的影響,不利於井巷的施工和維護,也不利於出口處地麵工業廣場的布置,滿足不了生產需要。距離過大,則會增加工業廣場占地,增加開拓量,增加壓煤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