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時超過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漿堵水時,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壁必須有承受最大注漿壓力的強度。
(二)井筒在流砂層部位時,注漿孔深度必須小於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穿過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並裝有閥門。鑽孔可能發生湧砂時,應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隻有達到注漿終壓力後,方可使用。
(四)在罐籠頂上進行鑽孔注漿作業時,必須安設工作盤和注漿管路安全閥,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保險帶,並在井口設專職值班人員。
(五) 井上、下都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設施,升降注漿作業吊盤或工作盤時,必須得到值班人員的允許。
(六)井筒內進行鑽孔注漿作業時,井底不得有人。注漿中必須觀察井壁,發現問題必須停止作業,及時處理。
(七)鑽孔時應經常檢查孔內湧水量和含砂量。湧水量較大或湧水中含砂時,必須停止鑽進,及時注漿;鑽孔中無水時,必須及時嚴密封孔。
(八)注漿管露出井壁的管端與提升窗口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01manbetx 第三百八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解讀】本條是用立井井筒壁施工不采用井壁注漿堵水的規定。
井壁注漿簡稱後注漿。立井永久支護後,出現井壁滲、漏水,漏水中含砂,壁後空洞或為提高圍岩穩定性,用注漿泵將漿液向壁後進行注漿,達到堵水或充填加固的目的。
出現滲漏水的井壁的強度已經降低,能否承受最大注漿壓務,必須進行井壁耐壓強度驗算。如驗算後不能承受,應采取加固井壁的安全措施。
在井壁上鑽注漿孔時,鑽孔深度應小於井壁厚度,剩餘的井壁起止漿墊作用。井筒在流砂層部位時,注漿孔深度必須小於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防止漏水、流砂湧入井筒內。
注漿管的埋設必須固結牢靠,並裝有閥門,防止注漿時將管頂出或跑漿。鑽孔可能發生湧砂時,應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套管式注漿管如圖2-1-9所示。
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隻有達到注漿壓後,方可使用。
為防止從吊盤、工作盤上墜入、墜物傷人,井底不得有人;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保險帶;升降吊盤或工作盤時,必須得到井口專業人員的允許;注漿管露出井壁的管端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三百八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在罐籠頂上鑽孔注漿時,必須安設工作盤和注漿管路安全閥,井底不得有人。
注漿中,必須觀察井壁及注漿壓力表,發現跑漿、裂縫擴大、注漿壓力突然下降等情況時,必須停止作業,及時處理。
鑽孔時,應經常檢查孔內湧水量和含砂量。湧水量較大或湧水中含砂時,必須停止鑽進,及時注漿,鑽孔中無水時,必須及時嚴密封孔。
第三十三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吊盤、保護盤以及鑿岩、抓岩、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措施。
【解讀】本條是開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施工設備安全措施的規定。
吊盤、保護盤以及鑿岩、抓岩、出矸等設備是開鑿或延深立井的最重要設備,這些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情況好壞,不僅影響施工進度、效率,而且影響設備的安全運行、人員的安全操作以及井筒、礦井的安全。因此,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製定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措施。
1973年6月19日,某礦風蟛安裝罐道梁時,由於違反“吊桶升降距離超過40m,必須安裝罐道繩,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的規定,吊桶在上提過程中發生嚴重搖擺而無法控製,以致碰撞管路,吊桶被刮翻而脫鉤,碰到井壁後又墜落在吊盤上,把站在吊盤上工作的3人連同吊桶一起砸落井底,1人死亡、2人被吊桶碰傷。
1984年7月18日,某工程處打井隊施工風井時,派1名剛由掘進工轉為維修工又未經過培訓的工人去維修氣動絞車,由於該工人對氣動絞車一無所知,不但不會修,反而把由氣動絞車提升的抓岩機墜落井底,井底工作麵1名打眼工被砸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