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破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破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解讀】本條是關於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的規定。
這個規定,不是停止作業的規定,而是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的一個隱患警告。之所以規定為0.75%而不是1.0%,主要是因為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是各個分區(采區、工作麵)通風的彙合,如果定為1.0%,也就意味著各個分區都可達到1.0%。而如果其中一個分區小於1.0%,則必然另外有的分區超過1.0%,這樣不符合分區不得超過1.0%的規定。
因此,要防止任何一個分區都不得超過1.0%的規定,就必須嚴格控製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的風流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即將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的風流瓦斯濃度控製在0.75%。
在對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進行測定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均應在測風站內測定。
(2)測定巷道風流瓦斯濃度時要在巷道風流的上部進行,即將光學瓦斯檢定器的二氧化碳吸收管進氣口置於巷道風流的上部(風流斷麵全高的上部約1/3處)進行抽氣,連續測定3次,取其平均值;測定二氧化碳時應在巷道風流的下部進行,即將光學瓦斯檢定器的二氧化碳吸收管進氣口置於巷道風流的下部(風流斷麵全高的下部約1/5處)進行抽氣,首先測出該處瓦斯濃度,然後去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測出該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混合氣體濃度,後者減去前者再乘上校正係數即是二氧化碳的濃度,這樣連續測定3次,取其平均值。
(3)巷道風流範圍劃定為:
①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為50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如圖2-2-17(a)所示:
②無支架或用錨噴、砌碴支護的巷道,距巷道頂、幫、底各20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如圖2-2-17(b)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