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製度作業地點使用電火焊、噴燈焊接等施工必須遵守《煤礦安全01manbetx 》(2022)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安委辦[2021]3號)文件之規定,同時貫徹執行如下安全措施:
1.施工現場負責人為施工安全第一責任人。現場必須指定專人為安全監護人,一般情況下為安檢員。施工人員必須聽從安全監護人的指令。
2.施工前由施工負責人召集所有現場工作人員講解施工任務、01manbetx 01manbetx 和安全措施,由安全監護人講解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3.電氣焊人員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實時監測作業地點瓦斯濃度。
4.從事動火作業要遵守下列條件:
(一)礦山企業使用電、氣焊進行切割、焊接作業時,必須製定專門安全措施並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井下焊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不具備資質條件的電焊(氣割)工人入井動火作業。
(三)在井口和井筒作業時,必須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
(四)在主要進風巷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回風側所有人員。
(五)煤層中未采用砌镟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六)一次電氣焊措施隻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一個措施多次使用。
(七)電氣焊設備及工具必須完好,絕緣良好,焊機外殼必須接地。
(八)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及帶電設備和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作業。
(九)電氣焊完畢後,相關設備、工具必須全部回收並及時運至地麵存放,嚴禁在井下存放。
(十)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
(十一)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具8㎏幹粉滅火器和0.2m³的滅火砂,並有可靠的滅火水管,由噴灑水人員負責噴灑水和管理滅火器材。
(十二)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十三)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十四)電氣焊完畢或暫停時,焊接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工作完畢後,作業人員必須徹底清理施工現場,噴灑水人員再次用水噴灑,並設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確認無起火危險或其他異常,彙報調度室後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十五)施工過程中瓦檢員要隨時檢查施工現場及周圍20米內有害氣體濃度和通風狀況。
(十六)施工現場周圍20米範圍內不得有火藥、雷管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氧氣瓶、乙炔瓶要相距5米以上,距明火10米以上,各種物品放置穩定。電焊機放置在幹燥地點且不得遭受淋水,現場要有供水管路並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至少配備兩台滅火器。
(十七)在施工過程中若現場停止作業時要切斷施工用的電源,關閉氧氣瓶、乙炔瓶氣門旋閥,同時指定專人看護。
(十八)未盡事宜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有關規定。 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製度一、目的
為了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確保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中毒窒息、火災和爆炸02manbetx.com 發生,特製定本製度。
二、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礦井內部作業人員進入管道溝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三、安全管理規定
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票》,由作業單位提出申請,由安檢科負責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工作票一式二份,一份由現場安全負責人持有,一份由安檢科留存。工作票不得塗改、代簽,保存期一年,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有限空間作業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於作業開始前30分鍾;
3、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
4、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貫徹學習有關安全措施,未參加學習人員嚴禁參與施工作業;
5、作業期間如果安全措施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達到作業的安全條件後,方可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6、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搶救和疏散。
7、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手動、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鬆動,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02manbetx.com 。
8、有限空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幹燥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於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於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9、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涉及動火的,嚴格按照礦《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製度》執行並辦理相應的動火安全技術措施。
10、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11、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在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施救,並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12、對於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空間,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作業中斷時間在30分鍾以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要重新進行檢測。
13、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必須配備監護人,掌握急救方法,熟練掌握救護器具的使用,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對現場的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進行製止;
14、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2)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警示說明;
(3)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4)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5)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並與作業人員保持聯係;
(6)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15、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後,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製度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礦井高處作業安全管理,防範高處墜落02manbetx.com 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二、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內部作業人員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三、高處作業的定義
指人在一定位置為基準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國家標準GB/T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麵 2m 以上(含 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根據這一規定,在建築業中涉及到高處作業的範圍是相當廣泛的。在建築物內作業時,若在 2M 以上 的架子上進行操作,即為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分級
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安全管理規定
1、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安全工作票》,由作業單位提出申請,由安檢科負責辦理,高處作業工作票一式二份,一份由現場安全負責人持有,一份由安檢科留存。工作票不得塗改、代簽,保存期一年,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嚴禁擅自進行高處作業;
2、在進行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係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且要檢查試驗完好性,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
3、遇有五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嚴禁進行高處作業。
4、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貫徹學習有關安全措施,未參加學習人員嚴禁參與施工作業;
5、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後等人員嚴禁進行高處作業。
6、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7、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對現場的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進行製止。
8、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擲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幹淨,防止墜落傷人。
9、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踏板等上麵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並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11、高處作業使用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並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
12、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3、高處作業應與地麵保持聯係,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聯係。
14、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四、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製度1.目的
為規範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吊裝02manbetx.com 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2.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及相關方的吊裝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吊裝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吊裝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吊裝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3.5安檢科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程序
4.1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不同分為: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100t的;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t,小於等於100t的;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40t的。
4.2作業要求
4.2.1吊裝質量大於等於40t的重物和大型主體結構,應編製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製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
4.2.2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誌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
4.2.3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作業。
4.2.4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4.2.5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
4.2.6應按規定選擇使用滿足負荷吊裝安全要求的吊具、索具,不得超負荷吊裝。
4.2.7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用作吊裝錨固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用作錨固點。
4.2.8吊裝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站在能同時看到被吊物及起重機械的視線清楚的位置,並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4.2.9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運時都要根據需要係牽引繩。(係牽引繩會影響安全的情況除外)。牽引繩要有足夠的長度以保證作業人員與被吊物間的安全距離。
4.2.10起吊前要確保司索人員遠離吊運工件及吊運工件周圍沒有障礙物,並應進行試吊(在吊索張緊受力後,指揮人員、司索人員首先檢查確認吊具、索具的固定情況,無誤後將吊運工件吊起離開地麵或墊墩300mm左右,停頓時間1分鍾左右),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錨固點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麵,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安全後方可正式吊裝。
4.2.11起吊後保持被吊物平衡,吊具所在平麵應垂直於被吊物,不得橫拉、斜吊。吊裝動作平緩,避免突然運動或被吊物擺動。
4.2.12盡可能減少被吊物空中懸停時間,防止因索具疲勞折斷而引發墜落事故。若需懸停於某一位置,則在此期間內吊車司機禁止離開駕駛室。
4.2.13在起重機械行走時應鳴號,提示周圍人員吊裝作業正在進行中。
4.2.14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時,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b)單台起重機械吊運作業時,吊運的最大荷載不得超過其安全吊裝量的95%,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製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吊起。
c)利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時,不得任其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製器停車。
e)不得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製動器。
f)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在空中懸留。
g)以下情況不得起吊:
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麵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4.2.11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b)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鬥等器具。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杆、鉤子輔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f)與司索工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
4.2.12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01manbetx 01manbetx 。
4.2.13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
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製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製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c)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並對其進行例行檢查。
5.吊裝作業十不吊
5.1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5.2斜吊(斜牽、斜拉)不吊。
5.3被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吊。
5.4散裝物盛裝過滿或捆紮不牢不吊。
5.5吊物上有人不吊。
5.6埋在地下的構件不吊。
5.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不準吊。
5.8光線昏暗看不清吊裝物件的起落點不吊。
5.9吊物邊緣棱角與索具直接接觸無防護措施不吊。
5.10六級及以上強風不吊。 五、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1.目的
為規範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防止臨時用電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2.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礦井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製定安全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臨時用電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臨時用電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區隊負責人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規定。
3.5安檢科職責:負責監督檢查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03manbetx ,03manbetx 結果應符合本製度5.4.2條目的要求。
4.2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
4.3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4.4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並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4.5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4.6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有關規範要求,臨時用電電源作業、安裝應符合規範要求,並有良好的接地,同時應滿足如下要求:
a)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並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於500V的絕緣導線。
c)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破壞因素的區域,不應有接頭,並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d)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並應架設在專用電杆或支架上。其最低弧垂與地麵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於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於5m。
e)對需要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誌和安全標誌。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於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f)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g)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h)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範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i)臨時用電單位不應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
g)臨時用電結束後,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