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軌麵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於1.9m。
(二)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於2.2m。
(三)在地麵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2m。
【解讀】本條是關於電機車架線懸吊高度的規定。
電機車架線的懸吊高度,是根據井下不同地點、人們所容易觸碰到的高度和電機車集電器的有效工作高度綜合考慮規定的。
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於2.2m。由於從井底到乘車場,是絕大多數人井工作人員的必經之路,這一段路行走的人最多、最集中,人員複雜,攜帶工具材料的最多,為了使一般使用的金屬工具和材料,扛在肩上觸碰不到架線,規定架線高度自軌麵起不低於2.2m。
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人在行走時,不低頭也觸碰不到架線的安全高度為自軌麵起到架線的高度不低於2m。一般身材佩戴安全帽後,不超過1.9m,觸碰不到架線。否則,井下潮濕,人體出汗後,特別是滿頭大汗時,頭部汗水和潮氣,會通過安全帽的排氣孔排出,如果安全帽與架線接觸,同樣可以遭受觸電危險。在不行人的巷道內,雖然很少有人行走,但仍有推車、巷修、檢查人員通過,架線太低,仍然有觸電危險。同時考慮電機車的集電器,在井底車場架線高度為2.2m時,應與架線有可靠的接觸,對架線構成一定的彈性壓力,在架線高度為1.9m時,同樣也在集電器的有效工作高度範圍內而規定架線高度不得低於1.9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