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1次隻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
(二)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
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解讀】本條是對井下人力推車的有關規定。
井下人力推車隻能從後麵推,因為側麵一麵距巷壁很近,腳下又可能有雜物,不便推車;另一側會有另一條軌道上來往車輛不安全,也不宜推車;前麵更不能拉車,以防下坡摔倒,被車碰傷,隻有後麵推。另外又由於車廂寬度限製站不開更多的人,推車時還得閃開碰頭,碰頭又遮住視線,看不清腳下,所以推車的力量受到了很大限製,一旦前方有特殊情況,需要立即停車,如正趕上坡度大時,推車的幾個人是很難使礦車立即停下的。如果在坡度為5‰以下,推車間距不小於10m推車還可以;在坡度大於5‰時,間距小於30m,就有兩車相撞的危險。
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以便及時發現前方的人或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由於不容易使車立即停下,在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等地,由於視線受阻,對於突然出來的人或車,互相看不見,所以必須提前發出警號。
下坡放飛車是一種毫不顧及安全的違章行為。車速越來越快,人離車越來越遠,人追不上車,也無法向車前方的人發出警號,由於車速太快,前方有人發現有車也來不躲避;遇有彎道或道岔,很容易掉道和翻車,不但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對軌道、道岔、車輛的損害也很大,所以嚴禁放飛車。
當坡度大於7‰時,由於人力很難控製住礦車,所以嚴禁推車。
1984年6月22日15時10分,某礦建設指揮部十二號井,一隊要在右一片皮帶副巷用人工往外放5輛重車,先派一名工人到回風下山與皮帶副巷交叉口去放哨。由於去推壓著道岔的空車,這時有車從上麵放下來,由於附近的局部通風機噪聲太大,沒有聽到跑車的聲音而被撞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