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於0.7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間距不得小於5m。
(三)驅動裝置必須有製動器。
(四)吊杆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五)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六)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杆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
(七)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八)每日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解讀】本條是關於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的規定。
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因架空乘人裝置的結構特點和技術性能是根據巷道傾角設計的,當巷道的實際傾角大於設計製造所規定的傾角時,乘人裝置就會出現拖動力不夠、過負荷、製動力不足、向下運行停不住或製動距離過長。如果是摩擦輪驅動,還可能使鋼絲繩在摩擦輪上打滑和出現吊杆脫離吊輪等危險。
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如果小於0.7m,當巷壁有突出物,運行中吊杆的左右擺動,就會使蹬座的一端觸碰巷壁,使乘人碰傷或摔傷。運行速度越高,吊杆的擺動幅度會越大,上下人會越困難。乘坐間距越小,上下人時的速度就得越快,有的人動作慢來不及,有摔傷的可能,同時間距太小,乘坐的人員就多,也會產生過負荷和製動力矩不足,製動距離太大。因此要求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於0.7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間距不得小於5m。
由於架空乘人裝置是用於傾斜井巷中的,乘人後產生很大下滑力,當乘人裝置上行停止時,如不能及時停住,就會倒轉下滑,使全部乘坐人員無法掌握自身平衡而摔下,甚至滾坡。由於運行速度較慢,每個人到終點時都可以從容下來,一旦有人精神不集中或有其他原因,到終點沒下來,必須在越位處安設能自動停運並進行製動的越位保險開關,防止越位後繼續向前運行發生危險。
運行中手不能扶鋼絲繩,因為每隔一定距離就有一組托繩輪,過托繩輪時手被夾在鋼絲繩與托繩輪之間,由於繩對輪的壓力很大,手將被碾壓斷掉。
由於架空乘人裝置是人員集中的地方,一旦由於保管不慎或發生衝擊、掉道、掉輪等機械故障引起摩擦而導致爆炸物品爆炸時,將對很多人的生命構成威脅,所以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