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使用符合條件的設備和方法進行,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隔12個月檢驗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1次檢驗,以後每隔6個月檢驗1次。
摩擦輪式絞車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直徑為18m及其以下的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不受此限。
【解讀】本條是對鋼絲繩檢驗周期的規定。
我國現在對鋼絲繩的日常檢查方法,普遍是肉眼查看,隻能看到表麵斷絲、直徑減小、表麵鏽蝕等,有時表麵有泥還看不清楚。如果內部有斷絲、繩芯無泊、繩芯斷,使鋼絲之間無緩衝、無潤滑、直接摩擦、產生鏽蝕等,同樣降低鋼絲繩的安全係數,對安全生產構成威脅,所以必須在使用一段時間後,再作一次檢驗。
新繩內部狀態好,可使用一年以後再作檢驗,一年後各方麵問題都陸續出現,檢驗周期減到6個月。摩擦輪式絞車的鋼絲繩長度是固定的,不能取樣檢驗,隻能限定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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