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裝置使用中的鋼絲繩做定期檢驗時,安全係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更換:
(一)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於7。
(二)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小於7;升降物料時小於6。
(三)專為升降物料用和懸掛吊盤用的小於5。
【解讀】本條是對使用中鋼絲繩安全係數的規定。
鋼絲繩運行一段時間後,要求的安全係數比新繩略有降低,但實際的安全程度並不低,經過一定時間的運行,鋼絲之間、繩股之間的受力不平衡狀態有所改善,使鋼絲的破斷力之和更接近鋼絲繩的破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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