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絲繩繩頭固定在滾筒上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繩裝置,嚴禁係在滾筒軸上。
(二)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三)滾筒上應經常纏留3圈繩,用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有作定期檢驗用的補充繩。
【解讀】本條是關於在滾筒上固定鋼絲繩頭的規定。
纏繞式絞車的鋼絲繩頭應固定在滾筒上的專用卡繩裝置上,而不能固定在滾筒軸上,因為滾筒軸是專門用來驅動滾筒的,在設計和製造上都是以承受最大的扭矩考慮的。如果鋼絲繩固定在滾筒軸上,會給滾筒軸增加彎矩,超出了滾筒軸的使用條件。一旦引起滾筒軸產生彎曲變形,將嚴重影響絞車的安全運轉;同時,鋼絲繩固定在滾筒軸上,也會使鋼絲繩的彎曲半徑過小而損壞鋼絲繩。
滾筒上雖然纏留了3圈鋼絲繩,降低了鋼絲繩固定處的張力,但固定處還是要承受很大張力的;又由於鋼絲繩所承受的拉力在很大的範圍內變化,有時拉力很小,3圈摩擦繩也纏得很鬆,但突然又承受了很大的牽引張力,會使鋼絲繩在滾筒固定處的張力發生很大變化,造成鋼絲繩輕微的竄動。如果繩口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又呈銳角,必將使鋼絲繩受到損壞而斷繩跑車。
由於提人的鋼絲繩運行超過6個月,提物的鋼絲繩運行超過12個月,及以後每超過6個月時都必須取下一段送檢驗部門進行檢驗,因此在換繩時,必須按鋼絲繩的最大使用年限所需要檢驗的鋼絲繩的總長度,較充分地留足,特別是單滾筒可分離式絞車,受鋼絲繩從固定滾筒向活動滾筒過渡縫的限製,每次必須剁掉滾筒上一圈的鋼絲繩,並把可能出現的鋼絲繩意外傷害的長度適當考慮在內,防止鋼絲繩在使用後期,由於沒有檢驗長度而提前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