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
【解讀】本條是關於變電硐室兩端設出口的規定。
《01manbetx 》第二章通風和瓦斯、粉塵防治中規定,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人口寬度不小於1.5m,而無瓦斯湧出,可采用擴散通風。
本條規定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有以下原因:
1.變電喇室長度超過6m,靠擴散通風已不能完全有效的排放和稀釋硐室內釋放出來的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氣體,在硐室兩端各設1個出口,以構成完整的通風係統,連續地補充新鮮空氣,保證變電硐室內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氣體不致積聚和超限。
2.保證變電硐室內溫度不超過30℃。井下變電硐室中各類電氣設備長期運行,釋放出較大的熱量,如果環境溫度較高,設備散熱條件不好,勢必加劇電氣設備熱量的增加,縮短電氣設備的使用壽命和影響安全運行。
環境溫度高於30℃,人體產生的熱量不能得到及時的擴散,人體的體溫就會上升,影響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在硐室兩端各設1個出口構成通風回路,可以使硐室中的空氣流通,連續排除電氣設備運行中釋放出來的熱量,降低電氣設備和硐室內的環境溫度,保障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和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