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救護大隊指揮員年齡不應超過55歲,礦山救護中隊指揮員不應超過45歲,救護隊員不應超過40歲,其中35歲以下隊員應保持在2/3以上。指戰員每年應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身體不合格或超齡人員應及時調整。
礦山救護大隊指揮員年齡不應超過55歲,礦山救護中隊指揮員不應超過45歲,救護隊員不應超過40歲,其中35歲以下隊員應保持在2/3以上。指戰員每年應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身體不合格或超齡人員應及時調整。
【解讀】本條是對礦山救護隊人員年齡及身體檢查的規定。
1.是對礦山救護大隊、中隊指揮員年齡上限的規定。大隊指揮員年齡不應超過55歲;中隊指揮員年齡不應超過45歲。
2.是對礦山救護隊員年齡和年齡比例的規定。礦山救護隊員的年齡不應超過40歲,35歲以下的隊員應保持在2/3以上。
3.是對救護隊全體指戰員身體質量檢查周期的規定。礦山救護隊指戰員每年應到醫院檢查身體1次。
4.是對檢查身體不合格、超齡的人員調整的規定。
救護隊工作性質決定了救護指戰員的年齡、身體條件應適合救護工作的需要。但是,對救護指戰員身體必須健康的要求應該是剛性的,而對救護指戰員的年齡上限應保持彈性。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們健康水平的提高,極少數超齡指戰員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故應允許保留少數能發揮特殊作用、身體健康、有技術專長及豐富經驗的超齡人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嚴禁從事礦山救護工作。
(1)有傳染性疾病者;
(2)色盲、近視(1.0以下)及耳聾者;
(3)心血管係統有疾病者;
(4)高血壓、低血壓、眩暈症者;
(5)脈搏不正常者;
(6)呼吸係統有疾病者;
(7)強度神經衰弱者;
(8)尿內有異常成分者;
(9)經醫生檢查認為不適合者;
(10)經實際考核身體不適應救護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