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鑽井法開鑿立井井筒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鑽井設計與施工的最終位置必須穿過衝積層,並進入不透水的穩定基岩中5m以上。
(二)鑽井臨時鎖口深度應當大於4m,且進入穩定地層中3m以上,遇特殊情況應當采取專門措施。
(三)鑽井期間,必須封蓋井口,並采取可靠的防墜措施;鑽井泥漿漿麵必須高於地下靜止水位0.5m,且不得低於臨時鎖口下端1m;井口必須安裝泥漿漿麵高度報警裝置。
(四)泥漿溝槽、泥漿沉澱池、臨時蓄漿池均應當設置防護設施。泥漿的排放和固化應當滿足環保要求。
(五)鑽井時必須及時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鑽井完畢後,必須繪製井筒的縱橫剖麵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麵必須符合設計。
(六)井壁下沉時井壁上沿應當高出泥漿漿麵1.5m以上。井壁對接找正時,內吊盤工作人員不得超過4人。
(七)下沉井壁、壁後充填及充填質量檢查、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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