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注漿法防治井壁漏水時,應當製定專項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最大注漿壓力必須小於井壁承載強度。
(二)位於流砂層的井筒段,注漿孔深度必須小於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當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rn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並裝有閥門。鑽孔可能發生湧砂時,應當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與孔壁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隻有達到注漿終壓後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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