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盤)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製采(盤)區設計,並嚴格按照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設計。
(二)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隻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麵和2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隻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麵和4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
(三)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柱。
(四)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五)嚴禁在高速鐵路下開采安全煤柱。
(六)下山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係統前,嚴禁掘進回采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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