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煤華榮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代池壩煤礦“5·6”頂板事故調查報告
2022年5月6日9時51分,四川川煤華榮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代池壩煤礦(以下簡稱“代池壩煤礦”)31135回風巷掘進工作麵698m~703m段發生1起頂板02manbetx.com ,造成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49.92萬元。
接報02manbetx.com 後,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長黃玉治,四川省政府省長黃強、副省長羅強先後作出指示批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四川局、應急管理廳有關領導,廣元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以及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川煤集團”)主要領導,第一時間趕赴02manbetx.com 煤礦,組織開展搶險救援工作。至2022年5月7日20時20分,2名被困人員被救出(已遇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2022年5月9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四川局會同應急管理廳、廣元市人民政府及廣元市應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總工會等部門,成立了四川川煤華榮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代池壩煤礦“5·6”頂板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並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受省紀委監委委托,廣元市紀委監委會同省紀委監委派駐川煤集團紀檢監察組同步成立了四川川煤華榮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代池壩煤礦“5·6”頂板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開展審查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專家論證、技術認定及綜合03manbetx ,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防範措施。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四川川煤華榮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四川川煤華榮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榮能源公司”)是川煤集團於2020年12月在原四川川煤華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礎上,整合原五大煤炭子公司核心資產和業務,重整形成的煤炭主業公司,屬國有企業,在全省分片派駐5個安全生產管理中心,代表公司履行日常安全生產管理職能。
廣旺安全生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廣旺中心”)作為華榮能源公司管理職能延伸,負責廣旺片區包括代池壩煤礦在內的9個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廣旺中心配備班子成員3名,經理張克文,副經理、總工程師何智(分管生產技術),安全專班副組長黃正平(分管安全);設置了安全監管部、生產技術部、通風防突部、綜合協調部4個部門。
(二)代池壩煤礦
代池壩煤礦位於四川省廣元市旺蒼縣普濟鎮,隸屬華榮能源公司,生產礦井,核定生產能力45萬噸/年,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建設達二級。
礦井法定開采範圍由26個拐點坐標圈閉,開采深度+820m至+235m,開采麵積4.4522km2。許可開采5、7、8、9、11、12、13號煤層,目前開采11、13號兩層煤,煤層平均厚度分別為4.37m、1.8m(均含夾矸),傾角40°~55°。礦井主要災害為:高瓦斯,水文地質類型中等,煤塵無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傾向性不易自燃。
礦井采用平硐+斜井綜合開拓,4個進風井和1個回風井。現開采水平+320m,劃分五個采區,301、302、306采區已開采結束,303、304采區正在開采。現布置2個采煤工作麵(31134、31344采煤工作麵)、1個回撤工作麵(31345采煤工作麵)和3個掘進工作麵(31135回風巷、305平巷、+235m水倉掘進工作麵)。礦井實行“三·八”製作業,核定最大班入井作業人數200人。
礦井采用中央分列抽出式通風、斜井串車提升、一級排水,建有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地麵固定瓦斯抽采係統、圖像視頻監控係統、應急廣播係統等。
(三)代池壩煤礦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
代池壩煤礦現有在冊職工777人。配備礦領導7名:黨委書記何晏,礦長賈正奎,紀委書記趙勁鬆,總工程師曾洪偉,分管生產副礦長何林波,分管安全副礦長袁祥清,分管機電副礦長鄧學軍,其中,賈正奎於2021年12月30日任礦長,計劃2022年2月28日參訓重新取得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因疫情影響培訓推遲,其他均持有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設置有安監處、生產技術科、機運科、地測科、通防科、調度室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立了綜采隊、綜掘隊、機電隊、運輸隊、通風隊、抽采隊等11個基層隊;配備了采掘、機電、通風、地測專業技術人員70名,各類特種作業人員263名。
(四)複工複產情況
2022年春節,代池壩煤礦1月30日至2月1日放假,2月2日—4日檢修,2月4日通過華榮能源公司驗收,2月5日恢複生產。
二、事故區域現場勘查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一)勘查情況
1.垮冒區情況
事故發生在31135回風巷掘進工作麵698m~703m段。事故區域巷道寬度4.2m,頂板冒落空間呈不規則形態,冒頂最大高度3.6m、長度5m,垮冒煤矸約85m3,堆積巷道長度9.2m。垮落煤矸呈粉狀、小塊狀,最大煤岩塊體積約0.2m3。冒落區內煤層近似直立,可見上幫有2根錨杆懸於煤岩中,1根錨索脫落,下幫有3根錨索懸於煤岩中,錨杆方位與煤岩層夾角較小。事故地點有1台綜合掘進機,長9.4m,刨頭距離工作麵迎頭3.4m。事故救援報告載明:遇難者(李映明)位於綜掘機尾部,綜掘機與巷道下幫之間;遇難者(金榮誌)位於綜掘機上麵,兩人相距2.1m。
2.31135回風巷布置情況
31135回風巷布置在+320m水平303采區+388m區段石門以西的11號煤層中,為半煤岩巷,沿11號煤層走向布置。11號煤層為複合煤層,煤岩層產狀平均為186°∠47°,平均厚度4.37m,煤層結構複雜,含夾矸3-5層(厚2.93 m),純煤平均厚度1.44m,普氏係數f值為2;直接頂為灰黑色薄層狀泥質粉砂岩,一般厚度9.46m,普氏係數f值為4;偽頂為灰黑色薄層狀泥岩含大量煤屑,一般厚度0.3m,普氏係數f值為3;直接底為灰黑色薄層狀泥質粉砂岩,一般厚度3~3.5m,普氏係數f值為4。31135回風巷設計長800m,三心拱斷麵,設計牆高1.8m,拱高1.4m,寬4.1m,巷道斷麵11.75 m2。2021年10月開始施工,采用綜合掘進機掘進,已掘進710m。
3.31135回風巷支護設計及礦壓觀測情況
31135回風巷掘進作業01manbetx 中,支護設計采用錨杆+錨索+金屬網支護,錨索眼深6.0m,呈五花眼布置,錨索間距3.6m,排距4.0m;錨杆眼深2.0m,每圈施工11根錨杆,錨杆間距為0.9m,排距為1.0m。作業01manbetx 要求:錨杆錨入穩定岩層深度為0.5m,錨索錨入穩定岩層的深度不低於2.05m;掘進過程中如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停掘,向相關部門和領導彙報。
31135回風巷每隔100m安裝了一組頂板離層觀測儀,專家現場抽查發現,煤礦未按照《煤礦巷道錨杆支護技術規範》(GB/T35056-2018)第6.5.1.3條①的要求,實際孔內觀測點數為2個,且拉線未收緊,安裝錯誤,不能反映頂板離層情況。
①《煤礦巷道錨杆支護技術規範》(GB/T35056-2018)第6.5.1.3條:巷道頂板圍岩深部位移觀測範圍不小於巷道跨度的1.5倍,孔內觀測點數不少於4個。
31135回風巷掘進到681m處揭露一逆斷層(f1),斷距0.4m,煤層產狀發生了變化,煤層傾角從原來的47°變成了57°,礦井編製的《關於31135回風巷過構造的安全技術措施》規定:過構造期間錨杆間排距縮小至0.8m×0.8m,每排錨索施工3根,錨索間排距縮小至1.6m×1.6m。施工單位必須與礦調度室及生產業務部門保持密切聯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請示、彙報。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03manbetx
1.31135回風巷支護設計存在缺陷
通過調查及技術03manbetx ,31135回風巷煤層正常時,煤層傾角47°,煤厚(含夾矸)4.37m,按作業01manbetx 中支護設計,每排有3根錨杆(頂部靠上幫位置)無法錨入穩定岩層,並且靠上幫的1根錨索錨入穩定岩層的長度低於設計值(2.05m),無法達到預期支護效果。
通過調查及技術03manbetx ,由於斷層處煤(岩)層傾角增加到57°,雖然加密了支護,也增加了錨索數量,但由於傾角變大,頂部錨杆大部分已經無法錨到煤層頂底板岩層中,3根錨索已經有1根錨索無法錨到煤層頂板岩層中,另外1根錨索錨入煤層頂板岩層的長度低於設計值(2.05m),因此僅靠改變支護密度所起到的加強支護作用是有限的。
巷道掘進到698m~703m段時,由於巷道上覆存在未發現的隱伏地質構造,巷道上覆煤(岩)層傾角陡增到80°以上。通過調查及技術分析,頂部錨杆隻有2根錨杆能錨到煤層頂底板岩層中,3根錨索中隻有1根錨索能錨到煤層頂底板岩層中。
3.巷道垮冒段現場施工質量把關不嚴
經調查取證,事故垮冒區巷道於5月4日早、中、晚3個班施工,施工長度分別是1.6m、1.6m、2.4m,並在各自施工段采用錨杆、錨索分別打設2排、2排、3排支護。由中班在上幫側施工的1根錨索在巷道垮冒時脫出,掉落在巷道底板上,另有5根錨索處於懸吊狀態。
4.31135回風巷處於集中應力範圍,增加了支護難度
31135回風巷位於已形成的3933機巷(9號煤層)、31233(12號煤層)機巷之間,底板高於兩巷底板1.55m,距31233機巷邊對邊6.5m,距3933機巷邊對邊6.83m。31135回風巷處於31233機巷、3933機巷集中應力範圍,兩邊的集中應力疊加,再加上31135回風巷開挖後自身周邊形成的集中應力,增加了巷道支護難度。《31135回風巷掘進地質說明書》中的“四鄰關係”中對31135回風巷與相鄰的31233機巷、3933機巷位置關係未作說明。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5月6日早班,礦井共有157名作業人員入井,帶班礦級領導楊紅(地測副總工程師兼地測科長)。6時20分,掘進一隊隊長何雙輝組織31135回風巷掘進工作麵早班作業人員(共計10人)召開班前會。6時55分左右作業人員入井,7時40分左右到達31135回風巷掘進工作麵。何雙輝等人檢查了工作麵安全和煤倉安全情況後,皮帶機司機唐開銀開動皮帶輸送機,綜掘機司機雷兵開動綜掘機,其他人員則進行材料準備、清理巷道等作業。綜掘機掘進了2m多後,停機並後退2m多,何雙輝等6人就進入迎頭進行支護作業。此時,通風隊支部書記李映明、副隊長金榮誌兩人到達該掘進工作麵,準備將綜掘機後方的防塵噴霧設施移到綜掘機上方。9時51分,李映明、金榮誌正在安裝防塵噴霧裝置時,綜掘機上方巷道頂板突然垮冒,將2人掩埋。冒落點以裏的何雙輝等6人待冒落塵霧消散並觀察一會後,從巷道下幫未垮冒部分間隙撤出,經清點發現少了李映明和金榮誌兩人,呼叫無應答。9時55分,何雙輝用31135回風巷掘進工作麵電話向礦調度室報告了事故。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報告情況
調度室值班人員史長明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向調度室值班主任沈曉兵彙報,沈曉兵立即報告調度值班礦領導袁祥清。袁祥清接報後,約上午10時分別向礦黨委書記何晏、礦長賈正奎報告,並電話通知礦救護隊出動救援。賈正奎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安排井下其他作業地點停工撤人,安排附近作業人員趕往事故現場參與搶險救援。因事故情況不明,賈正奎隨後帶領袁祥清和生技科、安監處有關人員一起入井趕赴事故現場核查,黨委書記何晏在地麵調度室組織搶險救援。
12時28分,賈正奎查看現場情況後安排調度室將情況向上彙報。12時40分,礦調度員將相關情況向廣旺中心調度室彙報。安全副總工程師張延良分別於12時44分、12時46分電話向廣元市應急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四川局監察執法三處彙報了事故情況。此時距礦長賈正奎接到事故信息時間2小時44分,超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上報時限1小時44分,屬遲報事故。
接報事故後,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長黃玉治,四川省政府省長黃強、副省長羅強先後作出指示批示。廣元市成立了吳勇副市長任指揮長的事故救援指揮部,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四川局、應急管理廳有關領導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工作。救援指揮部先後調動80名礦山救護隊員,組織260名采掘工人,按照製定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經過34小時29分鍾全力施救,於2022年5月7日20時20分,2名遇難人員被運送出井。21時20分,救援指揮部宣布救援工作結束。5月10日善後工作處理完畢,礦區社會秩序穩定。
(三)應急救援評估
接到事故報告後,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響應快速,相關負責人迅速趕赴現場指導協調救援工作。煤礦及上級企業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成立了救援指揮部,迅速調動救援力量全力施救。在救援過程中,製定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措施科學有效,沒有造成次生傷害和事故擴大,做到了安全救援。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經調查,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49.92萬元。
(二)死者基本情況及司法鑒定意見
李映明,男,49歲,中共黨員,代池壩煤礦通風隊黨支部書記,專科學曆,四川瀘縣人,身份證號:510821********6359,本礦工齡27年。
金榮誌,男,50歲,中共黨員,代池壩煤礦通風隊副隊長,中技學曆,重慶萬盛人,身份證號:510821********6334,本礦工齡27年。
經廣元利州司法鑒定中心鑒定,2人均係機械性窒息死亡。
五、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31135回風巷掘進工作麵698m~703m段受隱伏地質構造影響,巷道上覆煤(岩)層傾角陡增到80°以上,圍岩破碎,支護方式不可靠,2022年5月4日中班施工的巷道頂部和上幫2根錨索未錨固到穩定岩層,上幫側錨索受力脫出,支護失效,巷道頂部煤岩層失穩、突然垮冒,造成事故。
(二)間接原因
1.技術管理不到位。一是作業01manbetx 支護設計存在缺陷,對急傾斜、厚煤層、大斷麵巷道及相鄰巷道集中應力的影響,支護方式研究論證不足,選擇的支護方式不可靠。二是過構造安全技術措施針對性差,未考慮傾角變化對支護效果的影響,未及時調整支護方式及支護參數。三是對規程、措施的審批把關不嚴,跟蹤檢查不到位。
2.現場管理不到位。一是現場跟班隊幹對事故段巷道支護施工質量監督不力,對煤岩層發生變化後,頂部和上幫錨索及部分錨杆無法錨入穩定岩層的情況,未按作業規程及過構造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及時彙報和督促整改,支護質量驗收把關不嚴。二是31135回風巷頂板離層監測儀安裝不正確,不能反映頂板離層情況,失去了對已施工巷道支護合理性分析和調整的機會。
3.安全管理製度建設和執行存在差距。一是未嚴格執行事故隱患記錄報告製度,31135掘進工作麵開工以來,現場施工人員和跟班管理人員發現部分錨杆、錨索未打設在穩定岩層中後,未及時向調度室和生產業務部門彙報。二是地質災害普查製度不完善,煤礦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不全麵,對隱伏地質構造缺乏有效探查手段。三是煤礦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執行不嚴格,沒有及時排查消除支護設計缺陷和未按作業規程施工等事故隱患。
4.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不到位。對31135回風巷相鄰巷道應力疊加影響以及揭露的地質構造產生的安全風險重視不夠。31135回風巷掘進過程中揭露斷層後,對傾角增大、煤層鬆軟、圍岩破碎等異常情況未組織進行專門風險研判,采取的管控措施不可靠。
5.安全培訓不到位。對作業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現場安全操作培訓和檢查考核不夠,作業人員風險意識和標準意識不強,對規程、措施不熟悉、執行差,對作業現場異常情況未按規定彙報和處置。
6.相關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廣旺中心對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未嚴格落實駐礦管理工作專班工作規定,對煤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不深不細;廣元市應急管理局履行煤礦日常安全監管以及煤礦安全監管專班職責不夠,督促廣旺中心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為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楊成,中共黨員,生產技術科主辦科員,分管掘進技術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編製的《關於31135回風巷過構造的安全技術措施》未深入現場、未根據變化情況調整支護方式及錨索施工參數,錨杆、錨索打設在穩定岩層的長度不能達到安全要求;未對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應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第二十條第一款②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③的規定,建議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510821********6352)。
(2)侯心趙,中共黨員,掘進一隊副隊長兼材料核算員,協助隊長製定規章製度,2022年5月4日中班跟班隊幹負責當班安全和質量監督。未認真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職責,對5月4日中班未按規定將錨杆、錨索錨固在穩定岩層中的隱患問題,未督促整改,也未按規定彙報,質量驗收把關不嚴格,錨索受力脫出引發事故,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應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510821********6335)。
②《應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第二十條第一款: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安全生產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或者負責火災調查的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複印件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
對於在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責任人員履職方麵的相關材料,已移交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對有關人員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處理和對有關單位處理,建議由組織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的紀委監委作出。
3.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1)諶小兵,中共黨員,代池壩煤礦掘進一隊技術員,負責掘進一隊技術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31135回風巷事故段遇構造變化的安全風險重視不夠,未及時發現並報告作業規程支護設計存在的缺陷,未及時排查整治錨杆、錨索錨固在穩定岩層長度不能達到設計規定的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④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⑤的規定,建議處罰款壹萬陸仟元(¥16,000.0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510802********1236)。
④《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麵負責,其他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崗位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作業規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等相關規定。
⑤《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造成傷亡事故的,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應負行政責任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二)發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責任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何斌,代池壩煤礦掘進一隊黨支部書記,負責職工政治思想、教育培訓等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31135回風巷事故段遇到構造變化安全風險重視不夠,現場跟班期間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沒有及時彙報,對本隊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壹萬陸仟元(¥16,000.00)。
(3)何雙輝,中共黨員,代池壩煤礦掘進一隊隊長、負責掘進一隊全麵工作,事故當班跟班隊幹。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31135回風巷事故段遇到構造變化安全風險重視不夠;現場跟班期間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沒有及時彙報;未及時排查整治錨杆、錨索錨固在穩定岩層長度不能達到設計規定的隱患;對5月3日~5日跟班隊幹履職不到位的情況失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壹萬捌仟元(¥18,000.0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510821********633X)。
(4)楊紅,中共黨員,代池壩煤礦地測副總工程師兼地測科科長,負責礦井地質測量及防治水工作,事故當班入井帶班礦級領導。履行崗位職責不到位,提交的31135地質說明書未反映周邊巷道情況,對31135回風巷事故段遇到構造變化安全風險重視不夠,沒有跟蹤觀測、研究其延展趨勢並進一步查清地質構造及變化情況,沒有對斷層影響情況進行分析研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壹萬捌仟元(¥18,000.00)。
(5)羅明國,中共黨員,代池壩煤礦安監處副科長,分管掘進、職業衛生,負責持續改進標準化專業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31135回風巷事故段遇到構造變化安全風險重視不夠;監督檢查不力,未及時發現和消除31135回風巷掘進支護設計缺陷、錨杆錨索錨固在穩定岩層長度不夠、頂板離層儀安設錯誤等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壹萬肆仟元(¥14,000.00)。
(6)李曉東,代池壩煤礦安全監察處副處長,主持安全監察處全麵工作。未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31135回風巷事故段遇到構造變化安全風險重視不夠;未及時發現和消除31135回風巷掘進支護設計缺陷、錨杆錨索錨固在穩定岩層長度不夠、頂板離層儀安設錯誤等隱患,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壹萬肆仟元(¥14,000.00)。
(7)陳長江,中共黨員,代池壩煤礦采掘副總工程師兼生產技術科科長,負責生產技術科全麵工作。未認真履行技術管理職責,對31135回風巷事故段遇到構造變化安全風險重視不夠;對31135回風巷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和過構造的安全技術措施審查不嚴,未及時發現和糾正支護設計缺陷、錨杆錨索錨固在穩定岩層長度不夠、頂板離層儀安設錯誤等問題;未落實現場技術指導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壹萬陸仟元(¥16,000.0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654126********4717)。
(8)何林波,代池壩煤礦黨委委員,分管生產副礦長,負責全礦生產組織、生產計劃與考核等工作,分管生產技術科。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31135回風巷事故段遇到構造變化安全風險重視不夠;組織落實作業規程和過構造的安全技術措施不到位;對支護設計缺陷、現場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失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壹萬捌仟元(¥18,000.0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510212********3530)。
(9)袁祥清,中共黨員,代池壩煤礦分管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管理工作,協助分管職工培訓。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31135回風巷事故段遇到構造變化安全風險重視不夠;未及時發現和消除支護設計存在缺陷、錨杆錨索錨固在穩定岩層長度不夠、施工質量驗收把關不嚴、頂板離層監測儀安裝錯誤等隱患;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壹萬陸仟元(¥16,000.00)。
(10)曾洪偉,代池壩煤礦黨委委員,總工程師,負責礦井技術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31135回風巷掘進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以及過構造的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把關不嚴,對31135回風巷事故段遇到構造變化安全風險重視不夠,未組織開展專項辨識評估和製定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對支護設計缺陷、現場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失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壹萬捌仟元(¥18,000.0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510821********1335)。
(11)何晏,代池壩煤礦黨委書記,主持礦黨委全麵工作,分管培訓、安全文化建設等工作。未認真履行《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對建立健全雙重預防機製、落實“兩個根本”工作要求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安全生產業務部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情況督促檢查不力,職工教育培訓不到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⑥、第二十一條⑦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⑧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壹拾壹萬貳仟叁佰元(¥112,300.00)。
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01manbetx ;
(三)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2)賈正奎,代池壩煤礦黨委副書記、礦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落實建立健全雙重預防機製和“兩個根本”工作要求不到位,組織製定的事故隱患記錄報告製度、地質災害普查製度等安全生產管理製度不完善,對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技術管理及現場管理等工作督促檢查不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事故發生後未按規定及時上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⑨第二款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按照“分別裁量,合並處罰”的原則,建議按上一年收入的100%進行處罰,共計處罰款壹拾伍萬捌仟壹佰元(¥158,100.00)。
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3)苟軍,中共黨員,華榮公司廣旺安管中心安監部副部長,聯係采、掘專業,負責對中心片區各礦進行監督檢查。對煤礦技術管理和頂板管理重視不夠,對代池壩煤礦地質構造變化安全風險辨識管控不到位、技術管理不到位、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執行差等問題監督檢查不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壹萬元(¥10,000.00)。
(14)龐兵,中共黨員,華榮公司廣旺安管中心生產技術部副部長,協助部長負責中心片區煤礦掘進管理等工作。對《31135回風巷掘作業規程》《關於31135回風巷過構造的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和落實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到代池壩煤礦開展駐礦專班工作時,對31135回風巷過斷層的安全風險重視不夠,未進行重點督促檢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壹萬元(¥10,000.00)。
(二)對事故單位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代池壩煤礦,雙重預防機製不健全,技術管理和現場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⑩的規定,建議對代池壩煤礦處罰款玖拾叁萬元(¥930,000.00)。
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考核定級辦法(試行)〉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的通知》(煤安監行管〔2020〕16號)規定,建議由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主管部門將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由二級降為三級。
⑩《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川煤集團、華榮能源公司、廣旺安全中心、代池壩煤礦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堅持“兩個至上”,落實“兩個根本”,切實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發展的關係。川煤集團、華榮能源公司要切實擔起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努力提升監督管理水平,加強對所屬煤礦的日常監管力度,要緊盯重大風險,狠抓隱患排查整治,堅決杜絕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華榮能源公司要組織對所屬各礦急傾斜、厚煤層、鬆軟岩層、大斷麵的掘進工作麵及已形成的巷道進行全麵的清理排查,對支護方式的合理性、安全性進行充分論證,對不安全、不可靠的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治,做到不安全不生產。代池壩煤礦要製定防範隱伏構造安全風險的製度措施,對31135回風巷支護方式可靠性進行評估論證,製定可靠安全技術措施,全麵排查整治存在的安全隱患。
(二)進一步加強技術管理。華榮能源公司要進一步加強技術管理體係建設,充實和加強各級技術力量,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技術人員,健全考核和獎懲製度。代池壩煤礦要強化地質保障工作,充實煤礦地質專業技術力量,增加裝備和技術手段,認真開展礦井地質觀測、編錄以及預測預報工作,完善並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嚴格審查技術文件、施工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特別是多專業合作的工程,深入分析討論,嚴格會審製度。巷道布置及支護設計必須充分研究相應地質資料,現場調查核實,弄清煤岩層賦存情況、周圍巷道布置情況,優化巷道布置和支護方式。要加強巷道變形觀測和頂板離層監測,明確專人收集分析監測數據,加強支護效果分析研究,不斷改進和提高支護安全性可靠性。
(三)強化規程措施執行。代池壩煤礦要建立健全現場施工與技術管理協調促進機製,現場施工發現異常變化、出現與規程措施不相符要及時報告,技術管理部門必須深入現場查明情況及時修訂完善規程措施;要強化生產作業隊伍、一線職工按章作業意識,單項工程開工前,必須認真學習規程措施、組織現場實操培訓考核,保障規程措施貫徹執行到位;要加強對規程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帶班領導、跟班隊幹、安全專班人員必須熟悉井下作業地點規程措施,把執行情況作為必檢必查內容,嚴肅查處違規違章行為。
(四)強化風險研判管控。代池壩煤礦要進一步重視和做實風險研判管控工作,健全安全風險研判管控製度,把集中風險研判、每日風險研判、專項風險研判有機結合起來,做到覆蓋全麵、研判準確,把風險研判作為編製設計、規程、措施的前置條件和主要依據,認真組織製定和落實管控措施,定期組織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檢查和管控效果分析,讓風險研判管控成為防範事故的有效手段,防止出現“想不到、管不到”問題,杜絕應付了是、走過場。
(五)進一步理順安全管理體製機製。川煤集團、華榮能源公司要進一步完善各層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業務保安製度,推進實施安全生產責任清單製管理,健全“職責清晰、層層負責”安全生產責任體係。華榮能源公司、代池壩煤礦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各層級、各部門履職盡責考核標準,強化對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廣旺中心要進一步提高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效能,加強駐礦管理專班管理,避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在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上狠下功夫。
(六)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廣旺中心、代池壩煤礦要采取多種形式根據現場安全工作需要做好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開展分層級、分工種安全培訓,單項工程開工前必須認真學習規程措施、組織實操培訓考核,切實提高職工安全風險意識和按章作業意識。對該事故要製作警示教育專題片,全覆蓋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嚴肅查處“三違”行為,推進安全生產依法治理。要加強應急處置預案的學習培訓和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煤礦發生事故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嚴禁遲報、謊報、漏報、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