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 《衝擊地壓礦井鑒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礦安﹝2023﹞58號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衝擊地壓礦井鑒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礦安﹝2023﹞58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司法部監獄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有關單位:
《衝擊地壓礦井鑒定暫行辦法》已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2023年第1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3年6月8日
衝擊地壓礦井鑒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規範衝擊地壓礦井鑒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01manbetx 》《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等,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煤礦企業(煤礦)、鑒定機構的衝擊地壓礦井鑒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衝擊地壓礦井鑒定是為確定礦井衝擊地壓屬性和等級開展的技術性工作。
本辦法所稱礦井,包括生產、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等井工煤礦。
第四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全國衝擊地壓礦井鑒定工作。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各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衝擊地壓礦井鑒定的監管監察工作。
第五條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省(區)衝擊地壓礦井鑒定電子檔案和數據庫。
第二章衝擊地壓礦井鑒定
第六條衝擊地壓礦井的鑒定工作依據綜合指數法(附件)等方法,衝擊地壓礦井危險等級鑒定結果分為無、弱、中等、強(嚴重)四級。
第七條礦井發生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經02manbetx.com 調查組認定為衝擊地壓02manbetx.com 的,該礦井直接認定為衝擊地壓礦井,並進行煤層和衝擊地壓礦井危險等級確定。
第八條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根據地質條件、開采方式和周邊礦井等情況,參照衝擊傾向性鑒定規定等對可采煤層及其頂底板岩層衝擊傾向性進行評估,當評估有衝擊傾向性時,應當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礦井立項、初步設計和指導建井施工的依據,並在建井期間完成煤層(頂底板岩層)衝擊傾向性鑒定。
第九條根據衝擊地壓現象、煤層(頂底板岩層)衝擊傾向性鑒定和煤層衝擊危險性評價結果確定是否有衝擊地壓煤層。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應當進行煤層(頂底板岩層)衝擊傾向性鑒定:
(一)有強烈震動、瞬間底(幫)鼓、煤岩彈射等動力現象。
(二)埋深超過400m的煤層,且煤層上方100m範圍內存在單層厚度超過10m、單軸抗壓強度大於60MPa的堅硬岩層。
(三)開采煤層埋深大於800m。
(四)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過衝擊地壓或經鑒定為衝擊地壓煤層。
(五)衝擊地壓礦井開采新水平、新煤層。
(六)井田範圍內發生震級2.0級以上礦震事件。
第十一條煤層(頂底板岩層)衝擊傾向性鑒定應當按照GB/T 25217.2-2010、GB/T 25217.1-2010進行,衝擊傾向性鑒定的範圍包括所有開采煤層、布置煤巷和半煤岩巷的煤層等;經鑒定有衝擊傾向性的,必須進行煤層衝擊危險性評價。
第十二條煤層衝擊危險性評價采用煤層衝擊危險綜合指數法,評價結果分為四級:無、弱、中等和強(嚴重)衝擊地壓危險。
第十三條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衝擊地壓現象的煤層,或者經評價具有衝擊危險性的煤層為衝擊地壓煤層。
有衝擊地壓煤層的礦井為衝擊地壓礦井。衝擊地壓礦井危險等級以煤層衝擊危險性評價等級最高的結果為準。
第十四條經鑒定無衝擊地壓的礦井在開拓新煤層、新水平、新采區,或者衝擊地壓礦井實際揭露情況與鑒定條件存在較大差異時,煤礦企業(煤礦)應及時重新進行衝擊地壓礦井鑒定。
第十五條經鑒定為衝擊地壓礦井的,不得改定為無衝擊地壓礦井。
第三章鑒定管理
第十六條煤礦企業(煤礦)委托鑒定機構鑒定時,應當與鑒定機構簽訂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鑒定對象、內容及雙方職責等。
第十七條煤礦企業(煤礦)提供的基礎資料、數據等必須真實、完整,並建立衝擊地壓鑒定檔案,妥善保存鑒定過程中的原始資料。
第十八條鑒定機構應為有衝擊地壓研究基礎與評價能力的獨立法人單位,應當有衝擊地壓防治專業研究隊伍等基本條件。其中鑒定工作項目負責人必須從事衝擊地壓防治工作10年以上,並取得高級及以上相應職稱。
鑒定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標準和執業規則等公正、誠信、科學地開展衝擊地壓礦井鑒定工作,並對其鑒定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鑒定機構接受煤礦企業(煤礦)委托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報送委托鑒定信息。除新建礦井外,衝擊地壓礦井鑒定工作應在簽訂委托協議90日內完成。
煤礦企業(煤礦)取得衝擊地壓礦井鑒定結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和鑒定煤礦所在地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第二十條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衝擊地壓礦井鑒定工作質量管理體係,對鑒定程序、鑒定人員、報告審批、鑒定資料的檔案管理等進行嚴格管控,並建立鑒定方法、指標測定、鑒定結論等內部評審機製。
第四章鑒定責任
第二十一條在鑒定過程中,煤礦企業(煤礦)提供的相關數據及圖紙資料等與實際不符、弄虛作假甚至幹擾鑒定工作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鑒定機構對鑒定結果負責,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列附件為本辦法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執行。
附件
煤層衝擊危險綜合指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