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阿拉善新井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2·22”特別重大坍塌事故案例
內蒙古阿拉善新井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2·22”特別重大坍塌02manbetx.com 案例
2023年2月22日,內蒙古阿拉善新井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以下簡稱新井煤礦)發生特別重大坍塌02manbetx.com ,造成53人遇難、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0430.25萬元。
一、02manbetx.com 單位基本情況
新井煤礦前身為青銅峽市新井煤業有限公司(井工煤礦),2010年開始實施露天剝離滅火工程,2012年開始井工改露天技改建設,2017年因瞞報3起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停工,2020年10月首次取得露天煤礦采礦許可證,2021年4月複工建設,事故發生時處於技改建設期間。該礦采用單鬥–卡車開采工藝,單鬥挖機剝采、自卸卡車運輸,采煤、剝離采用水平分層劃分台階。
二、事故直接原因
未按初步設計施工,隨意合並台階,形成超高超陡邊坡,在采場底部連續高強度剝離采煤,致使邊坡穩定性持續降低,處於失穩狀態,邊幫岩體沿斷層麵和節理麵滑落坍塌,加之應急處置不力,未能及時組織現場作業人員逃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1.煤礦嚴重違法建設生產。一是邊建設邊生產。新井煤礦設計產能90萬噸/年,事發時處於建設階段,大肆違規組織開采,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實際生產原煤245萬噸。二是越界開采。采礦證麵積1.3448平方公裏,實際采場剝離麵積達1.698平方公裏;采場東南部區域超越采礦證礦界和設計批準範圍剝離,麵積約2.9萬平方米。三是違法對外發包。新井煤礦將土石方剝離工程先後發包給無任何資質的宏鑫垚公司和不符合礦山建設承包資質的寧夏固本公司。四是嚴重違規組織生產形成重大隱患。為了多出煤、降成本,違反設計組織施工,形成超高超陡台階,人為製造重大事故隱患。五是安全管理流於形式。股東及其代表直接指揮生產作業,未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納入統一協調、管理,存在“以包代管”現象。六是技術管理缺失。沒有地質測量、生產技術管理部門及人員;未編製邊坡工程監測方案,未對邊坡穩定性進行03manbetx 。
2.施工單位違法冒險蠻幹。一是無資質施工。寧夏固本公司、宏鑫垚公司均無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違法承攬工程施工。二是不顧安全冒險作業。隨意布置鑽孔,頻繁組織在高陡台階坡底實施爆破,采用“掏根”式剝挖,對經常性發生的地表變形、浮石滾落等邊坡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是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規章製度不完善,長期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從未組織開展過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未設置專門負責技術管理的機構及人員,未編製作業01manbetx 和安全技術措施。四是應急處置不力。2023年2月19日、20日西區邊坡已發現有落石、傘簷等險情,不做處置繼續作業;事發當日,發現事故征兆後沒有及時有效組織現場作業人員逃生。
3.中介機構、監理公司故意弄虛作假。一是評價報告造假。內蒙古煤科院針對能源、自然資源部門編製開采境界不一致的初步設計、開發利用方案,編製的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超出采礦許可證允許開采範圍,提供虛假的邊坡穩定性評價報告。二是監理合同造假。天柱銀川分公司私刻山東天柱公司印章與新井煤礦簽訂工程監理合同,實際由寧夏正信公司負責工程監理。三是礦山儲量年報造假。億誠勘查公司編製的新井煤礦2021年度、2022年度礦山儲量年報與實際嚴重不符。
4.有關部門監管不嚴不實。一是行政審批層層失守。2013年原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原內蒙古煤礦安監局在審查新井煤礦井工轉露天技改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時,均未發現地表境界超出采礦權範圍的問題。2020年以來,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在發現新井煤礦越界剝離的情況下,仍為其辦理井工轉露天變更和延續手續。二是對越界剝離查處不力。2017年原孿井灘示範區國土資源局對礦區超範圍剝離行政處罰後,沒有監督退回批準範圍。2021年以來至事發前,孿井灘示範區自然資源局巡查50餘次,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檢查4次,都未對新井煤礦越界剝離問題進行監督整改,並分別在采礦許可證延續、井工轉露天變更初審時為其出具同意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未發現開發利用方案中存在的礦權範圍和開采方式不匹配、服務年限和資源利用不合理等問題。三是複工驗收把關不嚴。2021年3月24日,孿井灘示範區發改統計局對阿拉善盟安委辦3月12日組織複工驗收核查反饋的問題進行現場督促整改,在超範圍剝離、邊坡管理等問題沒有整改到位的情況下提請複工,4月2日孿井灘示範區管委會批準複工。四是監管監察不實,對重大隱患視而不見。2021年以來至事發前,孿井灘示範區發改統計局檢查80餘次,阿拉善盟能源局檢查3次,均未對新井煤礦開展露天煤礦邊坡管理專預檢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國家礦山安監局內蒙古局各檢查3次,對采場最下部台階超高問題均隻有1次提出責令改正要求,且未跟蹤整改到位。以上部門對煤礦長期未按設計施工、邊建設邊生產、台階超高邊坡超陡、邊坡監測係統形同虛設等顯而易見的重大事故隱患,施工單位無礦山工程施工資質承攬工程施工,監理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均未采取有效措施製止。
5.地方黨委政府失管失察。孿井灘示範區未配備與煤礦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監管力量。未有效監督、檢查示範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未有效製止新井煤礦不按照設計組織施工,批準新井煤礦複工驗收把關不嚴,對新井煤礦長期以來越界剝離、邊建設邊高強度組織生產的違法違規問題監督不力。阿拉善盟行署先後召開兩次會議,決定將正在建設的新井煤礦列為2022年保供煤礦,並下達20萬噸保供任務;未有效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及孿井灘示範區黨工委、管委會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有關部門未有效製止新井煤礦不按照設計組織施工、越界剝離和長期邊建設邊高強度組織生產的違法違規問題失管失察。內蒙古自治區未有效督促自治區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未有效督促阿拉善盟依法依規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職責。
四、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事故共對77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問責。其中,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新井煤礦股東(實際控製人)韓建華、路伏國及其他股東、法定代表人、礦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等12人,宏鑫垚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生產礦長等4人,寧夏正信公司監理員,天柱銀川分公司負責人,內蒙古煤科院副總工程師等共計19名人員立案偵查。對阿拉善盟工信局副局長(孿井灘示範區發改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孿井灘示範區發改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國家礦山安監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副處長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的6名公職人員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中央紀委對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和自治區政府副主席(阿拉善盟原盟委書記)等2名中管幹部分別給予黨內警告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內蒙古自治區及有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對36名公職人員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其中給予阿拉善盟盟長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阿拉善盟副盟長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孿井灘示範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孿井灘示範區黨工委副主任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黨內嚴重警告,對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進行書麵誡勉。
對新井煤礦、寧夏固本公司、宏鑫垚公司、祥偉公司、瑞隆爆破公司、永安爆破公司、山東天柱公司、天柱銀川分公司、寧夏正信公司、內蒙古煤科院、億誠勘查公司等11家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事故調查組已移交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