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六盤水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9·24”重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貴州六盤水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9·24”重大火災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貴州六盤水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9·24”重大火災02manbetx.com 調查組
2024年6月12日
目錄
一、02manbetx.com 基本情況
(一)02manbetx.com 單位情況
(三)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情況
(四)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情況
(五)事故發生經過
(六)現場人員逃生情況
(七)事故報告情況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問題
(一)山腳樹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四)有關部門監管不嚴不實
(五)地方黨委政府失管失察
四、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已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責任人員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責任人員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追責問責人員
(四)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五)其他建議
五、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及評估
(一)應急救援處置
(二)應急處置評估
六、防範措施及建議
貴州六盤水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山腳樹礦“9·24”重大火災
事故調查報告
2023年9月24日7時48分30秒,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以下簡稱山腳樹礦)采一區1200運輸平巷發生一起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6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233.82萬元。
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務院總理李強和副總理張國清、應急管理部部長王祥喜、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長黃錦生、貴州省委書記徐麟、省長李炳軍分別作出重要批示,就搶險救援、善後處置、事故調查、追責問責等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長黃錦生、副局長張瑞庭、貴州省省長李炳軍、副省長郭錫文分別於當日率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工作及善後處置等工作。國務院安委會對該起事故掛牌督辦。
2023年9月2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中央編辦關於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設在地方的機構設置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貴州六盤水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9·24”重大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牽頭、局長王韶輝任組長,省能源局、應急廳、公安廳、總工會派員參加,全麵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並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貴州省紀委監委成立了追責問責組,介入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模擬實驗、調查取證、查閱資料、綜合03manbetx 、專家論證等,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責任人、責任單位以及責任事實,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置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加強事故防範的措施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山腳樹礦位於貴州省盤州市盤關鎮境內,為貴州能源集團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煤公司)分公司,省屬國有煤礦。礦井規模為310萬噸/年,事故發生前處於正常生產狀態,證照齊全有效。 1.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山腳樹礦設置有安檢科、通風區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有礦長、總工程師等共10名礦級領導,按規定配備了安全、通風、采掘、機電副總工程師。 2.礦井開拓礦井井田麵積35.9451平方公裏,含煤地層為上二疊統龍潭組(P3l),礦井可采和局部可采煤層共12層。采用斜井多井筒分區域綜合開拓,井田劃分為采一區、采二區、采三區。 3.通風係統礦井通風方式為分區式,通風方法為機械抽出式。 4.主要運輸係統主要運輸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采一區北運輸係統由1200運輸平巷一部、二部輸送帶輸送機、215運輸石門輸送帶輸送機(三部)、211813運輸巷輸送帶輸送機(四部)、216運輸北石門輸送帶輸送機(五部)構成。 5.供水消防係統每一個采區均建有400立方米的消防(防塵)水池和固定式注氮設備,井下設有消防材料庫。 6.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安全監控係統型號為KJ70X型。 7.人員位置監測係統事故發生時使用的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為KJ225型。 8.應急廣播係統事故發生時,原應急廣播係統拆除,新係統未投入使用。 9.壓風自救係統井下安設有壓風自救係統。 (二)事故區域及安全管理情況 1.事故地點基本情況著火點位於采一區1200運輸平巷二部帶式輸送機從機頭往機尾方向117號H架處(H架間距3米),過火區域為該輸送帶機尾段39.8米、215運輸石門輸送帶(三部)機頭段8米長巷道。
1200運輸平巷位於20煤底板,圍岩岩性主要有灰色泥岩,總長度743米,巷道設計為半圓拱形,淨斷麵12.3平方米,采用錨網+錨索+噴漿支護。
1200運輸平巷二部輸送帶第92號H架至125號H架,巷道受壓嚴重變形,斷麵不足2平方米,采用架設U型棚支護維修。 2.安全管理情況2023年4月份以來,煤礦有關安全管理人員直至主要負責人,發現了“1200運輸平巷部分地段變形加劇,斷麵不能滿足行人及帶式輸送機運行的要求”,但至事故發生,1200運輸平巷嚴重失修的隱患仍未得到有效整改,依然組織生產。 3.帶式輸送機使用管理情況2022年4月8日,因1200運輸平巷二部輸送帶磨損嚴重,時任礦長王某某在礦調度會上要求更換為強力輸送帶,采一區副區長譚某某向王某某提出“洗煤廠換下來的舊強力輸送帶可以用來更換”,王某某表示:先使用洗煤廠換下的舊輸送帶,舊輸送帶不夠再發新輸送帶。
2022年4月下旬,譚某某在洗煤廠矸石山找了400米長、使用了近7年的舊強力輸送帶後,向王某某申請了400米長新強力輸送帶,一起安裝到1200運輸平巷二部帶式輸送機使用,入井使用前未對舊強力輸送帶進行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試驗。2022年5月4日,安裝完成後,機電副礦長胡某未按照該礦製定的《阻燃膠帶管理製度》要求組織安檢科進行驗收,輸送帶一直使用至“9·24”事故發生前。 4.火災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流經區域事故發生後,產生的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煙氣流經215運輸石門、211813運輸巷、216運輸北石門、211213運輸聯巷、211213采麵和211016采麵(含運輸巷及回風巷)等地點。 5.監測監控情況(1)事故區域下風側共安裝了8台一氧化碳傳感器,2台接入了主機係統,其餘6台未接入。
(2)事故區域下風側沿線內共安裝了5台煙霧傳感器,3台接入了主機係統中,其餘2台未接入。
(3)人為破壞傳感器情況。通風區副區長陳某某指使通風區監測一隊隊長羅某破壞了以上已安裝的一氧化碳傳感器和煙霧傳感器內部接線,導致其不能檢測一氧化碳濃度和煙霧。
(4)煤礦落實精煤公司下達問題整改通知情況。2023年1月3日至9月2日,精煤公司通風部共5次向山腳樹礦下發整改通知,指出該礦部分傳感器監測信號未與地麵主機聯網顯示,傳感器存在失真的問題,礦長候某某、總工程師崔某某、副礦長喻某某、通風區區長羅某某知曉後未落實整改。前任總工程師袁某某(任職時間為2021年5月17日至2023年4月8日)、通風區區長季某某(任職時間為2021年7月5日至2023年2月4日)知曉後未督促整改。 6.事故區域下風側避險設施及消防管路安裝情況1200運輸平巷二部帶式輸送機段巷道,因巷道變形,安裝的消防支管和閥門間距不符合規定。211016運輸巷安裝有4組壓風自救裝置,現場勘察時均能正常使用。 (三)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情況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煤公司”)隸屬於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精煤公司現有山腳樹礦、月亮田等10處煤礦。2022年7月19日,精煤公司換發營業執照,有效期至永久,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1.曆史沿革1999年6月18日,盤江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其他七家企事業單位聯合成立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為貴州盤江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子公司。因人員調整,2020年7月1日,聘任尹某、麻某某為公司副總經理;2021年5月10日,聘任王某某為公司總工程師;2022年1月12日,聘任楊某某為總經理;2021年2月9日,精煤公司董事會選舉朱某某為董事長;2023年3月18日,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成立,精煤公司至事故發生未召開股東大會。 2.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情況2023年2月24日,省委任命朱某某為精煤公司黨委委員和書記。3月18日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成立,同日,省政府推薦朱某某為精煤公司董事、董事長、總經理人選。5月10日,省國資委推薦楊某某為精煤公司董事、副董事長、副總經理人選。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成立後,精煤公司未召開董事會,除朱某某履行董事長兼總經理職責、楊某某履行副總經理職責外,沿襲了改革前的機構設置及人員分工,設置了綜合辦公室、安全管理部等10個安全管理職能部門。 3.對山腳樹礦安全管理情況2023年以來至事故發生前,精煤公司通風部通過“精煤公司安全綜合監管平台”向山腳樹礦先後下發9份整改通知,其中5份指出山腳樹礦“部分傳感器監測信號未與地麵主機聯網顯示,傳感器存在失真情況”等問題,並要求山腳樹礦及時核實和排查,采取措施,類似問題整改到位。因山腳樹礦未整改,取消了山腳樹礦5月、6月“無誤報警獎勵”。
2023年以來至事故發生前,副總經理麻某某、安全管理部路某某、安全管理部副主任王某、動力部副主任陳某某、動力部副主管田某某均分別帶隊到山腳樹礦檢查,均發現“采一區逃生演練不符合要求、人員使用自救器不熟練”“211213采麵下出口未安設應急廣播”“211016采麵監測監控傳感器(位於著火區域下風側)未上傳”“1200運輸平巷失修嚴重、1200運輸平巷裏段輸送帶下方底鼓磨輸送帶”等問題,但均未督促山腳樹礦整改到位。
2023年7月、8月、9月,精煤公司通風部將山腳樹礦安全監控係統部分煙霧及一氧化碳傳感器未上傳情況通過OA係統發給了精煤公司副總經理麻某某、總工程師王某某,麻某某、王某某未安排相關部門督促整改落實。 (四)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情況 1.集團公司概況2023年3月1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撤銷貴州盤江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組建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胡某某,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蘭某某。公司設置安全環保部、煤炭事業部等9個經營管理機構,管理精煤公司等13家二級企業。 2.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2023年4月3日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印發《關於印發〈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規定,出現重大事故隱患的,啟動問責流程,但該辦法中未明確問責的具體流程。
2023年以來,公司安全環保部、煤炭事業部均多次到山腳樹礦開展安全檢查督導工作,發現了“1200集中回風石門巷修工作麵頂板離層、破碎,巷道斷麵約1.5平方米”等39條問題和隱患,但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整改落實情況未跟蹤督促。 (五)事故發生經過9月24日零點班,全礦入井331人、升井315人(含3名受傷人員,下同),其中采一區入井110人、升井94人。
9月23日22時,采一區值班區長李某某(遇難者)主持召開采一區調度會並安排當班工作。其中:采煤隊出勤17人,到211016采麵回采作業;保運三隊出勤5人,負責崗位範圍的輸送帶巡視;打鑽二隊出勤9人,主要負責鑽孔施工。
9月24日7時48分,輸送帶司機喻某某清理1200運輸平巷三部輸送帶浮煤時,輸送帶停止了運行,隨後喻某某到215運輸石門四部輸送帶機頭處打電話向采一區調度室詢問輸送帶停機的情況,在調度室的保運三隊隊長封某某安排喻某某叫人到211016運輸巷處理211016運輸巷二部輸送帶斷帶,掛斷電話後,喻某某發現煙霧沿著第四部輸送帶從機尾處湧出。
8時11分、13分,輸送帶司機管某某、電工許某某先後在井下分別向采一區調度室調度員楊某某彙報井下出現煙霧,楊某某均讓他們查看原因,未下達撤人指令。
8時15分,采一區調度室主任王某某在采一區調度室看到視頻監控中1200運輸平巷二部機尾、1813輸送帶機頭、216運輸北石門機頭的圖像是黑色的,像是煙霧。隨後打電話給211016采麵運輸巷二部機頭當班帶班副區長李某某詢問情況,並通知其看情況撤人。隨即向在旁邊會議室開會的采一區區長解某某彙報了211016運輸巷等地方有煙霧的情況,解某某懷疑是電纜“放炮”引起的,就讓王某某撤出211016采麵的人員,並安排副區長黃某某入井處理,隨後繼續組織黨某某、李某某等人開會安排10月份生產計劃。
8時21分,王某某再次打電話給211016采麵運輸巷二部輸送帶機頭李某某,讓其了解采麵情況並順著巷道跑出來看一下煙霧來源,李某某回複王某某采麵電話沒人接,還沒找到采麵的人,讓王某某先打電話尋找采麵的人。
8時24分,211016采麵當班瓦檢員刑某某(遇難者)在211016采麵運輸巷二部輸送帶機頭打電話給采一區調度室詢問煙霧大的原因,接電話的楊某某通知其撤人。
8時27分,帶班隊長餘某某(遇難者)在211016采麵運輸巷轉載機機頭打電話給采一區調度室詢問煙霧大的原因,接電話的王某某通知其撤人。
8時28分,王某某用手機向礦調度員張某某彙報,211016運輸巷有煙進去,已經安排撤人,同時讓張某某通過礦調度電話打電話給采一區調度詢問具體情況,張某某要求停電撤人,並向礦調度主任饒某某彙報了該情況。隨後,饒某某到旁邊會議室向正在開會的礦級領導進行了彙報。
8時33分,礦長候某某、黨委書記王某某等礦級領導到礦調度室了解相關情況並安排撤人。期間礦調度員胡某某一直向211016運輸巷範圍內的四部電話輪流撥打,但是無人接聽。
8時38分,許某某在1200運輸平巷二部輸送帶中部溜子機頭打電話給王某某,彙報“1200運輸平巷115號H架輸送帶往裏著火了”。在采一區調度室的解某某接報後隨即帶著嚴某某、譚某某等下井搶險。8時40分,楊某某向礦調度彙報,礦調度員將井下輸送帶著火的情況分別向候某某等礦領導進行了彙報,候某某安排全礦撤出井下作業人員。 (六)現場人員逃生情況8時21分許,李某某在接到采一區調度室通知後高喊“快撤人,外麵有煙子進來了”,龍某某、封某某聽到後開始逆著風流往外跑,邊跑邊佩戴好自救器,通過摸著輸送帶縱梁管走、爬上輸送帶挪動等方式,進入211813運輸巷外段新鮮風流中獲救。
8時23分許,支架工任某某走到211016運輸巷二部輸送帶機頭後感到煙很嗆人,便打開並佩戴好自救器往前走,走到216運輸北石門與211213運輸聯巷岔口附近,感覺自救器發燙,呼吸困難,就摘下自救器走了幾步後暈倒在211213運輸聯巷開口往裏約2m處水溝裏。
8時25分許,在216回風斜巷回風聯巷的打鑽工楊某發現煙霧後,佩戴自救器經216回風北石門、216軌道聯巷,到達了1200集中軌道平巷新鮮風流中獲救。其餘17人被困(任某某於11時20分被救護隊員搜救脫險)。 (七)事故報告情況9時36分,候某某向精煤公司副總經理楊某某彙報“初步判斷1200運輸平巷機尾輸送帶著火了,已經通知撤人了,還在核實情況”。9時39分,向精煤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朱某某彙報事故情況。
11時28分,井下救護隊打電話至采一區調度室彙報“李某某已經抬出來,沒有生命體征”,公司副總經理麻某某、副總經理楊某某、礦長候某某均在采一區調度室知悉該信息。
13時31分,井下救護隊向采一區調度室彙報:被困17人已全部找到,1人脫險,16人無生命跡象。
13時32分,在得知井下彙報人員傷亡情況後,經麻某某口述,曠某某記錄“我礦1200運輸平巷二部輸送帶機尾往外約60m處著火(現火已滅),造成211016采麵16人被困,現正在組織搜救”的事故彙報信息,經楊某某審核,朱某某同意後,逐級上報了事故信息。
13時43分,饒某某向精煤公司調度彙報,被困17人,1人受傷升井,16人遇難。接完電話後調度員任某打電話給朱某某彙報說:“已經確定16人犧牲,怎麼彙報”,然後朱某某讓任某請示楊某某,楊某某又讓任某請示公司通防副總工程師曠某某,任某未再請示,楊某某也未向任某回複。
13時47分,礦長候某某打電話向盤州市能源局局長彭某某彙報經朱某某同意的事故信息。
13時47分,礦安檢科人員以微信方式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執法一處值班同誌彙報了同樣事故信息,執法一處值班同誌於13時53分向貴州局值班室報告了事故信息,貴州局值班室在電話核實後,於14時11分分別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省委、省政府值班室進行了報告。
14時20分,精煤公司向盤州市能源局進行了彙報。
14時28分,盤州市能源局向各級部門進行了報告。
事故發生後,山腳樹礦和精煤公司沒有在規定時限內如實報告事故情況,存在遲報、謊報事故情況。 二、事故直接原因1200運輸平巷第二部帶式輸送機段巷道嚴重變形,117號H架處機架側斜,卡緊的托輥與輸送帶支架、運行的輸送帶持續摩擦升溫,高溫的托輥點燃煤粉,引燃停止運行的非阻燃輸送帶產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造成下風側人員中毒死亡。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問題 (一)山腳樹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1.安全生產理念不牢,重生產輕安全。一是對事故隱患視而不見,重生產輕安全。該礦管理人員多次發現“斷麵不能滿足行人、運輸條件”[]的隱患,視而不見,仍然冒險組織生產。二是不積極整改隱患,礦井帶病運行。礦安檢科多次提出1200運輸平巷斷麵不能滿足行人、運輸條件的隱患並下達了整改通知書,采一區拒絕簽收;對精煤公司多次下發的關於部分傳感器未與主機聯網、失真的問題置之不理。
2.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訓,重蹈覆轍。重慶市鬆藻煤礦2020年“9·27”重大火災事故後,山腳樹礦未按照相關要求,對入井的輸送帶在入井前開展阻燃性能和抗靜電試驗,未建立強力輸送帶安全技術檔案“一機一檔”,未落實防範輸送帶著火措施。
3.入井材料使用管理混亂,非阻燃輸送帶入井[]。一是煤礦對舊物資的回收、使用管理混亂,對入井使用的材料缺乏有效管控和跟蹤。該礦為控製成本,回收非阻燃的輸送帶入井使用。二是對輸送帶的使用管理嚴重缺位,未按要求對入井輸送帶開展阻燃和抗靜電性能試驗。未落實重要材料的查驗製度,輸送帶安裝完成後未按照礦製定的《阻燃膠帶管理製度》要求進行驗收。
4.安全監控係統弄虛作假、監控失效。一是未按照要求安裝傳感器。著火輸送帶的下風側211813運輸巷帶式輸送機驅動滾筒的下風側未按照要求安裝煙霧傳感器[]。二是部分安裝的傳感器未按照要求與地麵主機聯網。三是人為破壞傳感器內部接線[]。現場勘查發現,燃燒輸送帶下風側中的所有一氧化碳和煙霧傳感器內部均遭到人為破壞。
5.巷道變形嚴重,未開展巷道支護設計研究。一是著火區域巷道采用錨網索+U型棚+噴漿支護,支護設計無依據,安全性和可靠性無法保障。二是巷道布置不合理,變形嚴重。礦壓顯現明顯,失修巷道最小斷麵不足2平方米。
6.應急處置不力,貽誤救援,未按規定報告事故[]。一是調度人員接到井下事故信息後,未按照有關要求及時撤出受威脅區域人員,未及時彙報,接到事故信息後未及時下達撤人指令,貽誤逃生和救援[]。二是煤礦應急廣播係統不能使用[]。三是礦級領導接到事故信息,沒有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沒有第一時間召請救護隊[]。礦方未按照規定在1小時內報告事故信息。事故發生5小時14分鍾後才報告,報告事故信息時所報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7.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差。一是事故發生後,涉險區域人員僅有4人使用了自救器脫險,16名遇難人員均未正確使用或根本沒有使用自救器,也未使用現場壓風自救設施[]。二是對調度員的安全培訓不到位,導致調度員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後,不及時報告也不及時下達撤人指令,處置不及時。
8.隱患排查治理製度不落實,事故隱患長期存在。一是安全生產綜合整治、煤礦重大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工作不深不細,重大隱患排查整治共計排查出重大事故隱患12條,未排查整改人為造成的1200運輸平巷二部輸送帶為非阻燃、監控係統監測數據失真等重大事故隱患。二是礦井應急廣播係統自2023年2月份以來就不能正常使用,未整改。
9.煤礦製度規定不合理,管理失控。一是針對一氧化碳傳感器超限報警對通風區進行處罰,造成通風區相關人員對一氧化碳傳感器和煙霧傳感器采取不上傳傳感器數據、剪掉傳感器內部接線或拔除敏感元件排線等極端措施規避因報警帶來的處罰。二是以影響生產為由對保運隊、皮帶隊停止帶式輸送機的行為進行考核,規定帶式輸送機停止一分鍾,對保運隊、皮帶隊罰款5元,導致保運隊、皮帶隊不願停止帶式輸送機運行進行維修。三是職工識別卡由個人自行管理使用,煤礦未統一檢查、維護。四是入井檢身製度不嚴格。16名遇難人員中,有2名人員飲酒後下井,有3名人員未攜帶識別卡。 (二)精煤公司安全管理不力1.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一是安全風險03manbetx 辨識和評估不全麵。未深刻汲取重慶市鬆藻煤礦2020年“9·27”事故教訓,未對礦井帶式輸送機輸送帶火災風險進行03manbetx 研判,未落實防範措施,事故重複發生。二是對山腳樹礦安全監督工作疏於管理,隱患排查治理走過場。山腳樹礦1200運輸平巷長期變形嚴重,斷麵不滿足行人、運輸需要,帶式輸送機長期帶病運行,一氧化碳傳感器和煙霧傳感器失效,應急廣播係統不能使用等隱患長期存在,未查出,甚至查出重大隱患後未督促整改,仍組織生產。三是檢查驗收工作流於形式,把關不嚴。211016采麵初采前,安全監控係統監測數據未上傳係統,仍然通過采麵回采驗收。四是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流於形式。1200運輸平巷巷道變形嚴重、帶式輸送機不具備安全運行條件、無行人空間的現狀下,標準化仍然通過驗收。
2.安全管理人員分工未明確,製度執行管理不嚴。一是企業重整後未及時召開董事會,未明確各安全管理人員的任命及分工,權、責不清。二是安全管理製度執行管理不嚴。山腳樹礦一直未按要求建立強力輸送帶安全技術檔案,公司對此失察。
3.未認真落實上級部署的安全工作。一是2023年煤礦安全生產綜合整治工作不落實,未落實“六個集中整治”,未進行專題研究部署,未進行階段總結。二是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整治浮於表麵,未按照實施方案要求組織多部門聯合開展檢查,公司未進行督查督辦。
4.安全教育培訓不落實。公司多名安全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未安排培訓。對山腳樹礦安全培訓督促不嚴不細,多次發現山腳樹礦采一區逃生演練不符合要求、職工使用自救器不熟練,未督促煤礦加強培訓。
5.部分公司管理製度存在缺失。一是所屬各礦材料消耗、電費、資產管理費節約時,將節約的金額以50%比例核增至工資中,成本節約未設置“安全底線”。二是隻針對傳感器超限、斷線進行考核,未對傳感器安裝、上傳等情況作出考核規定。三是物資采購中,依賴廠家提供的第三方試驗報告,未對地麵用輸送帶入井、舊輸送帶重複入井使用建立相關管理製度。 (三)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1.紅線意識不強,底線思維不牢。未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不力,汲取事故教訓不深刻。
2.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等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不健全。未明確安全督導檢查出隱患的督促整改部門,未規定查處重大隱患內部追責問責流程等,缺少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工作機製。
3.安全生產綜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推進不力。所屬企業隱患排查流於形式,自查自改避重就輕,2023年以來未發現重大事故隱患。
4.安全監管人員配備不足。負責安全監管的安全環保部定編23人,目前在崗在編17人、空編6人。 (四)有關部門監管不嚴不實 1.盤州市能源局履職不到位(1)屬地監管責任落實不力,未有效防範遏製02manbetx.com 。轄區部分煤礦依法辦礦管礦意識差,事故頻發多發的勢頭未得到有效遏製。
(2)未認真防範化解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監管人員未嚴格按照《盤州市煤礦安全風險研判製度》要求的重點內容全麵03manbetx 研判煤礦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重大安全風險研判不精準、管控不到位。
(3)未認真落實上級決策部署,未認真推動安全生產綜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督促煤礦企業自查自改不力,山腳樹礦災害治理措施落實不力、安全監控係統形同虛設,重大事故隱患、重大違法行為依然存在。
(4)監管執法作風存在不嚴不實。未嚴格按照年度執法計劃每季度對轄區內8家集團公司開展檢查執法。安全風險研判不全不準,現場檢查不深不透,督促整改不嚴不細,隱患複查不緊不實的情況仍然存在。 2.六盤水市能源局未認真履職(1)推動全市煤礦“打非治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整治2023行動等重點工作不力,未指導縣級監管部門有效製止煤礦存在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力量不足。執法支隊編製57名、在編34名、實際從事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僅9名,監管執法力量未向煤礦安全監管一線傾斜。
(3)未鞏固國務院安委會督導幫扶成果,直接監管煤礦僅有1處,未充分發揮市級監管部門示範引領指導作用。
(4)“互聯網+監管”遠程非現場監管機製不健全。未將“互聯網+監管”納入年度監管執法計劃,未充分運用煤礦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係統開展遠程非現場檢查。 (五)地方黨委政府失管失察 1.盤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未認真落實煤礦安全生產工作(1)防範化解煤礦安全重大風險措施不落實。推動“打非治違”力度不夠,未有效指導監管部門製止煤礦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未落實上級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安排部署。未認真推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整治2023行動、國務院安委會督導幫扶成果落地見效。
(3)未認真推動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轄區煤礦企業安全基層基礎建設、依法辦礦管礦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
(4)督促煤礦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不力。對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監督管理、督促檢查不到位。 2.六盤水市委、市人民政府未認真落實煤礦安全生產工作(1)未認真落實上級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安排部署。未認真督促推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整治2023行動、國務院安委會督導幫扶成果落地見效。
(2)對煤礦安全監管隊伍建設不重視,沒有配備與煤礦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監管執法力量。執法力量未向煤礦安全監管一線傾斜。
(3)督促煤礦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不力。對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未指導煤礦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加強作風建設。 四、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已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責任人員(9人)1.敖某某,中共黨員,山腳樹礦副礦長,負責掘進、巷修、頂板管理等工作。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製措施。
2.胡某,中共黨員,山腳樹礦副礦長,主要負責礦井機電運輸,以及調度、應急救援管理等工作。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製措施。
3.崔某某,中共黨員,山腳樹礦總工程師,主要負責礦井技術、“一通三防”、瓦斯治理、礦井規劃等工作。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製措施。
4.解某某,中共黨員,2023年5月起擔任山腳樹礦采一區區長,采一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製措施。
5.羅某某,中共黨員,山腳樹礦通風區區長,通風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製措施。
6.陳某某,中共黨員,山腳樹礦通風區副區長,負責監測監控工作。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製措施。
7.譚某某,中共黨員,山腳樹礦采一區副區長。2022年4月底至5月4日,組織將地麵洗煤廠換下的舊輸送帶安裝到1200運輸平巷二部帶式輸送機使用。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製措施。
8.羅某,山腳樹礦通風區監測一隊隊長。負責采一區井下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巡查、維護工作。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製措施。
9.楊某某,山腳樹礦采一區調度員。接到井下有煙霧情況報告後,未立即下達撤人指令,也未立即向領導報告。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製措施。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責任人員(3人)1.候某某,中共黨員,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山腳樹礦礦長。事故地點的隱患長期存在仍然組織生產;事故發生後貽誤搶險救援;未按規定如實報告事故,遲報、謊報事故。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吊銷其執業資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合格證明編號:32032119880212141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據《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第六條的規定,建議將其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2.王某某,中共黨員,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任山腳樹礦礦長。任職期間同意使用洗煤廠使用過更換下來的非阻燃舊輸送帶,安裝於1200運輸平巷二部帶式輸送機使用。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吊銷其執業資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合格證明編號:13070219821107123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3.喻某某,中共黨員,2023年6月26日起任山腳樹礦副礦長,負責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事故地點長期存在的隱患未跟蹤督促整改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吊銷其執業資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合格證明編號:520202197110020019)。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以上屬於黨員幹部的人員,建議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追責問責人員(63人)
山腳樹礦(19人):
1.王某某,男,漢族,貴州餘慶人,在職碩士研究生學曆,1972年11月出生,1995年8月參加工作,1999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7年2月2023年10月,任山腳樹礦黨委委員、書記(中層正職級);2023年10月至今任貴州精煤公司組織人事部中層正職級管理人員。作為山腳樹礦黨委書記,在工作中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組織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年行動貫徹執行不力,督促黨員幹部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到位、礦井長期存在的風險排查不到位,工作存在失察失管;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深不細。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王某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政務撤職處分。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個人上一年年收入依據“個人所得稅APP”統計數據,下同)。
2.陳某,男,仡佬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貴州湄潭人,大學學曆,199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5年7月參加工作,2019年4月至今任山腳樹礦副礦長。未嚴格按照山腳樹礦經營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履行職責,督促落實分管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跟蹤落實分管範圍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履職不到位。對物資管理上不細不實,對分管經營辦工作成效檢查力度不夠,未認真督促其分管的經營管理辦公室履行物資使用和跟蹤職責,對非阻燃舊輸送帶下井失察。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陳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記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3.顧某某,男,1964年8月出生,貴州盤州人,大專學曆,199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2011年11月任山腳樹礦副礦長;2023年6月26日前擔任山腳樹礦副礦長。顧某某在擔任山腳樹礦副礦長期間,對山腳樹礦采一區1200運輸平巷二部帶式輸送機使用非阻燃膠帶的事故隱患失察;2023年2月至6月,5次知曉精煤公司通風部下達的山腳樹礦部分傳感器監測信號未與地麵主機聯網顯示,傳感器存在失真的重大事故隱患後,未跟蹤督促整改,致使該隱患至離任時仍未整改消除。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六)(七)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顧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罰款。
4.李某,男,漢族,1969年4月出生,貴州盤州人,大專學曆,200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9年4月參加工作,2017年5月至今任山腳樹礦副礦長。2023年9月13日帶班時發現采一區216運輸聯巷與1200運輸平巷的岔口向機尾方向有5架棚變形,距輸送帶中心有0.4m至0.6m,機架距幫隻有0.15m至0.2m,發現帶式輸送機不具備安全運行條件後,未提出停產整改的意見,也未提出停止211016采麵、211213采麵生產的意見,未督促整改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李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撤職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罰款。
5.袁某某,男,漢族,貴州遵義人,大學本科學曆,1988年8月出生,2011年6月參加工作,201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2年10月,任山腳樹礦黨委委員、總工程師;2023年4月,曆任金佳礦黨委委員、副書記、副礦長、礦長(中層正職級);2023年12月至今任山腳樹礦黨委委員、副礦長(中層正職級)。作為山腳樹礦總工程師期間,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流於形式,對分管部門人員監管失職;對上級多次下發有關山腳樹礦監測監控傳感器信號顯示異常、傳感器失真的隱患簽收後未按照通知要求督促整改,對隱患整改工作執行不嚴不實,未進行整改閉環跟蹤管理,致使該隱患至離任時仍未整改消除;對分管範圍內監測監控人員、設施管理欠缺,致使井下一氧化碳、煙霧傳感器長期處於失效狀態。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袁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罰款。
6.粱某某,男,漢族,1979年10月出生,貴州盤州人,大專學曆,200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3年7月參加工作,2017年12月至2023年4月,任山腳樹礦工資科科長,2023年4月至今,任山腳樹礦安全副總工程師、工資科科長(其中,2023年1月3日至今任山腳樹礦機關第一黨支部紀檢委員)。粱某某在擔任山腳樹礦安全副總工程師兼工資科科長期間,未認真履行安全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未按規定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態,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整改措施。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六)(七)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粱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罰款。
7.滿某,男,漢族、1986年6月出生,吉林九台人,大學學曆,2011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7年9月參加工作,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任山腳樹礦機電副總工程師;2023年4月,任山腳樹礦機電副總工程師兼安全副總工程師;2023年4月至今,任山腳樹礦機電副總工程師。滿某在擔任山腳樹礦機電副總工程師期間,未正確履行機電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2023年4月18日至9月24日,未檢查1200運輸平巷二部帶式輸送機安全生產狀況。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滿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撤職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8.黃某某,男,壯族,1980年2月出生,廣西平果人,大學學曆,2009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4年7月參加工作,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任山腳樹礦通防副總工程師;2023年5月至今任山腳樹礦通防副總工程師、瓦斯治理中心主任。黃某某在任山腳樹礦通防副總工程師期間,未認真履行通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未按要求組織開展分管範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檢查時未發現215運輸石門、216運輸北石門、211213運輸聯巷、211016運輸巷一部帶式輸送機、211016運輸巷二部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安裝的一氧化碳和煙霧傳感器失效的隱患,未檢查211213采麵回風巷、211016采麵回風巷、采一區總回風巷安裝的一氧化碳傳感器失效的隱患,211016采麵2023年8月4日至9月19日生產期間監控數據未上傳監控係統,未督促整改落實。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黃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撤職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罰款。
9.季某某,男,漢族,1985年9月出生,遼寧沈陽人,大學學曆,200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7年8月參加工作,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任山腳樹礦通風區區長(正主管級);2023年1月至今任月亮田礦總工程師(正主管級)。季某某在任山腳樹礦通風區區長期間,未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未經常了解礦井通風、瓦斯、監測係統上傳等方麵的變化情況,未督促相關人員對監測監控進行管理、跟蹤。山腳樹礦從2022年2月開始部分一氧化碳和煙霧傳感器沒有上傳,精煤公司對山腳樹礦進行過數次通報,由於季某某沒有認真閱讀文件,未根據精煤公司通風部下發的“山腳樹礦傳感器監測信號未與地麵主機聯網顯示,傳感器存在失真的問題”的通知落實整改隱患,該隱患一直延續至事故發生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季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罰款。
10.張某某,男,漢族,1987年3月出生,河北武安人,大學本科學曆,201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9年7月參加工作,2020年6月至2023年12月,在山腳樹礦采一區任黨支部書記;2023年12月至今任山腳樹礦政工科幹部。張某某在任山腳樹礦采一區黨支部書記期間,未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未跟蹤、督促職工自救器使用、自救互救知識等培訓工作開展情況,精煤公司2023年3月8日至10日、6月7日至9日、9月4日至5日對山腳樹礦檢查提出的采一區人員使用自救器不熟練、逃生演練不符合要求的問題,未跟蹤督促整改。張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政務撤職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罰款。
11.楊某,男,侗族,1982年11月出生,貴州劍河人,大學學曆,200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5年7月參加工作,2021年6月至今任山腳樹礦經營辦主任(正主管級)。作為山腳樹礦經營管理辦公室的主任,沒有嚴格按照山腳樹礦經營管理辦公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履行工作職責,物資管控流程不規範,對廢舊物資管理、跟蹤不到位,致使非阻燃輸送帶入井。未認真核查采一區井下材料使用情況,對1200運輸平巷二部帶式輸送機輸送帶跟蹤管理工作不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楊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2.杜某某,男,漢族,1978年11月出生,湖南澧縣人,大學學曆,200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4年7月參加工作,2021年6月至今,在山腳樹礦任安檢科科長。杜某某在任山腳樹礦安檢科科長期間,未跟蹤督促整改1200運輸平巷巷道變形、二部帶式輸送機不能正常運行、應急廣播係統不能正常使用的隱患。未對礦井安全監控係統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六)(七)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杜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撤職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3.黨某某,男,漢族,群眾,1984年4月出生,雲南會澤人,大學本科學曆,2008年7月參加工作,2023年6月1日至今任山腳樹礦采一區副區長。黨某某在2023年履職過程中,未認真履行技術副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2023年9月至“9.24”事故發生前到1200運輸平巷二部帶式輸送機4次,未報告1200運輸平巷巷道變形擠壓帶式輸送機的事故隱患,對職工傳達貫徹作業01manbetx 中應急處置知識學習不到位,致使職工應急處置不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黨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4.王某,男,漢族,1983年4月出生,大學本科學曆,2011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7年4月參加工作,2013年2月至2023年4月,在山腳樹礦供應科生產服務、經營辦、井下管理組任主任;2023年4月至今,任山腳樹礦經營辦副主任。王某在任山腳樹礦經營辦井下管理組主任履職過程中,未認真履行井下管理組主任崗位責任製,陪同采一區副區長到矸石山尋找使用過的膠帶下井,未核驗該膠帶是否具備井下使用的質量要求。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王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5.曠某,男,漢族,1975年5月出生,貴州盤州人,大專學曆,201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6年7月參加工作,2022年9月至今任山腳樹礦機關第二黨支部書記、安檢科副科長、安全培訓中心副主任。曠某在2023年任安檢科副科長履職期間,未跟蹤督促山腳樹礦采一區職工自救器使用培訓工作,未檢查采一區職工自救器使用的培訓情況,未跟蹤督促整改精煤公司3月8日至10日、6月7日至9日、9月4日至5日對山腳樹礦檢查提出的采一區人員使用自救器不熟練、逃生演練不符合要求的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曠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6.周某,男,滿族,1974年11月出生,遼寧開原人,大學學曆,201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7年7月參加工作,2021年8月至今,任山腳樹礦安檢科副科長。周某在擔任山腳樹礦安檢科副科長期間,於2023年7月到山腳樹礦采一區1200運輸平巷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時,監督檢查巷修工作不力。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周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7.馮某某,男,漢族,1971年2月出生,貴州盤州人,大專學曆,200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0年7月參加工作,2017年11月至2023年7月在山腳樹礦通風區任副區長;2023年7月至今在山腳樹礦智能化管理中心任副主任。馮某某任山腳樹礦智能化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間,未整改應急廣播係統不能使用的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馮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8.邱某,群眾,山腳樹礦通風區監測一隊監測工,負責采一區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維護、檢修、調校使用及回收等工作。在羅某的授意下,致使采一區井下安裝的一氧化碳傳感器和煙霧傳感器失效。建議山腳樹礦按照《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關係管理辦法(暫行)》《山腳樹礦“三違”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理。
19.範某某,群眾,山腳樹礦通風區監測一隊監測工,負責采一區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維護、檢修、調校使用及回收等工作。在羅某的授意下,致使采一區井下安裝的一氧化碳傳感器和煙霧傳感器失效。建議責令山腳樹礦依據《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關係管理辦法(暫行)》《山腳樹礦“三違”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理。
精煤公司(20人):
1.朱某某,男,1970年4月出生,漢族,貴州盤州人,大專學曆,1990年8月參加工作,199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任貴州盤江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2023年2月至今任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精煤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作為精煤公司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未督促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對下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致使山腳樹礦運輸巷變形嚴重、帶式輸送機長期帶病運行、一氧化碳傳感器和煙霧傳感器失效、應急廣播係統不能使用等隱患長期存在;未督促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事故發生時,16名遇難人員均未正確使用或根本沒有使用自救器,也未使用現場壓風自救設施;未及時督促修訂完善安全管理製度,公司考核製度不合理,下屬各礦材料消耗、電費、資產管理費節約資金以50%的比例核增至工資中,節約金額未設置“安全紅線”。事故發生後,朱某某於當天上午9時許接到山腳樹礦事故報告,未及時上報事故信息,13時19分才向能源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胡某某電話報告山腳樹礦發生火災事故;13時31分知曉事故有16人無生命體征後,審核同意以山腳樹礦名義向上級謊報16人被困的事故信息。直到16時07分山腳樹礦才向盤州市能源局、16時23分精煤公司才向貴州能源集團報告16人遇難的真實事故信息,主導遲報、謊報事故。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五)(七)項以及第八十三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條例》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朱某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2.楊某某,男,漢族,1972年12月出生,貴州盤州人,大學學曆,1993年7月參加工作,1999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5月至今任精煤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副總經理。楊某某同誌分管辦公室、法律事務部、運銷部,對其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第一管理責任履職不到位,未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生產部署要求,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在重大事故問題隱患排查、督促整改工作中不實不細。事故發生後,楊某某於當天上午9時許接到山腳樹礦事故報告,未及時上報事故信息;13時31分知曉事故有16人無生命體征後,對麻某某口述、曠某某記錄“我礦1200運輸平巷二部輸送帶機尾往外約60m處著火(現火已滅),造成211016采麵16人被困,現正在組織搜救”的事故報告信息進行了審核並報朱某某同意,以山腳樹礦名義向上級報告16人被困,參與謊報事故。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楊某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暫停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3.尹某,男,漢族,1966年8月出生,貴州盤州人,大學學曆,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9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5月至今任精煤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分管火鋪礦、山腳樹礦、調度信息中心、生產部、動力部等,對其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第一管理責任履職不到位,未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生產部署要求,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對分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到位,工作流於形式,對重大事故問題隱患排查、督促整改不實不細,對山腳樹礦巷道變形嚴重和帶式輸送機帶病運行的問題未督促整改。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尹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暫停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4.麻某某,男,漢族,1970年1月出生,貴州遵義人,研究生學曆,1991年7月參加工作,199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5月至今任精煤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分管救護大隊、安培中心、職教部、安全管理部等,對其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第一管理責任履職不到位,未履行好公司安全生產第一督導檢查責任,未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生產部署要求,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對分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到位,安全標準化檢查流於形式,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實不細,安全培訓工作不到位。事故發生後,麻某某於當天上午9時許接到山腳樹礦事故報告,未及時上報事故信息;13時31分知曉事故有16人無生命體征後,本人口述、曠某某記錄“我礦1200運輸平巷二部輸送帶機尾往外約60m處著火(現火已滅),造成211016采麵16人被困,現正在組織搜救”的事故報告信息,報楊某某審核、朱某某同意後,以山腳樹礦名義向上級報告16人被困,參與謊報事故。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麻某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暫停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5.王某某,男,漢族,1979年12月出生,貴州安龍人,大學學曆,2002年7月參加工作,2009 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5月至今任精煤公司黨委委員、總工程師。分管計劃工程部、通風部、生產部、調度信息中心等,對其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第一管理責任履職不到位,未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生產部署要求,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對分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到位,對重大事故隱患問題排查治理不到位,對山腳樹礦一氧化碳傳感器和煙霧傳感器存在的問題督促整改不實不細。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王某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暫停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6.苗某某,男,漢族,1968年8月出生,貴州畢節人,大學學曆,1990年7月參加工作,1999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1年12月至今任精煤公司機械動力部主任(中層正職級)。對精煤公司所屬山腳樹礦開展隱患排查不仔細、不全麵、不到位、質量不高,沒有做到全覆蓋,對應該發現並提出整改的問題未排查到位;未督促山腳樹礦按照《盤江股份公司鋼繩芯強力膠帶輸送機安全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鋼絲繩芯膠帶入井前,應做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試驗,合格後方可入井使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履行不到位;未認真按《關於印發盤江股份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通知》《關於印發盤江股份公司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開展隱患排查工作,監督檢查機電運輸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不到位;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合格證已於2021年6月過期,直至2024年1月才重新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合格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合格證過期長達兩年,未按照三年一換、一年一培訓要求更新證件,無證上崗。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三)(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苗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記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7.陳某某,男,漢族,1974年12月出生,湖北黃陂人,大學本科學曆,1996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7年7月參加工作,2020年3月至今任精煤公司機械動力部副主任。未督促山腳樹礦落實《盤江股份公司鋼繩芯強力膠帶輸送機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發現山腳樹礦未建立強力輸送帶安全技術檔案(一機一檔)情況後,未跟蹤督促落實整改;2023年8月10日,帶隊到山腳樹礦開展211016采麵初采前機電運輸專業風險評估檢查,未排查出211016采麵運煤係統中1200運輸平巷二部帶式輸送機運行存在的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陳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8.湯某,男,漢族,1983年8月出生,貴州金沙人,大學本科學曆,200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6年7月參加工作,2022年8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未按照《盤江股份公司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管控實施辦法》的要求,督促山腳樹礦每月報送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下月重大安全風險管控工作重點;未監督抽查山腳樹礦帶式輸送機的自查自改報告;山腳樹礦1200運輸平巷巷道變形嚴重,精煤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和三季度對山腳樹礦開展安全標準化檢查的評分與實際不符;對山腳樹礦事故區域一氧化碳、煙霧傳感器失效問題排查不力;對山腳樹礦安全生產綜合整治自查自改工作督促不到位;未按照公司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年行動實施方案聯合動力部、通風部、生產部對山腳樹礦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湯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9.沈某,男,苗族,1975年12月出生,貴州黃平人,大學本科學曆,200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7年8月參加工作,2023年1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主任工程師。未追究山腳樹礦巷道支護、監測監控製度落實不到位情況;未對山腳樹礦各級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其他規章製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巷道失修的統計分析不深入。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沈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0.王某,男,漢族,1971年10月出生,貴州普安人,大學本科學曆,2000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5年7月參加工作,2013年9月至2023年10月,曆任精煤公司通風部副主任、安全管理部副主任;2023年10月至今,任山腳樹礦黨委委員、副礦長。王某在擔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期間,2023年8月4日、7日,對山腳樹礦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不深入不仔細,對山腳樹礦事故區域一氧化碳和煙霧傳感器失效、1200運輸平巷二部帶式輸送機輸送帶未經阻燃和抗靜電性能試驗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不力。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王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1.唐某某,男,回族,1970年12月出生,貴州盤州人,大學本科學曆,201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0年7月參加工作,2020年11月至今,曆任精煤公司安監局副處級安監員、安全管理部副主任。唐某某在擔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期間,未監督檢查山腳樹礦頂板管理(巷修)方麵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監督檢查山腳樹礦各級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其他規章製度執行情況;未對檢查發現的隱患進行複查,未跟蹤隱患整改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唐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記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2.路某某,男,漢族,1966年9月出生,貴州盤州人,大學本科學曆,1993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7月參加工作,2013年1月至今曆任精煤公司安監局副處級安監員、安全管理部副主任。路某某在擔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期間,2023年3次對山腳樹礦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檢查,均發現山腳樹礦采一區人員使用自救器不熟練、逃生演練不符合要求的隱患,但未跟蹤督促消除該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路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3.任某某,男,漢族,1967年1月出生,貴州盤州人,大學本科學曆,1998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7月參加工作,2021年10月至今曆任精煤公司安監局副處級安監員、安全管理部副主任。任某某在擔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期間,參與山腳樹礦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未檢查1200運輸平巷二部帶式輸送機輸送帶阻燃試驗報告和抗靜電性能試驗報告,未檢查煙霧監測裝置情況,未排查出1200運輸平巷二部輸送帶入井前未經阻燃和抗靜電性能試驗、煙霧監測裝置失效的重大事故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任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記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4.曠某某,男,漢族,1974年8月出生,貴州思南人,碩士研究生學曆,1998年7月參加工作,200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2年8月至今任貴州精煤公司通風副總工程師、礦井通風部主任、機關第四黨支部書記(中層正職級)。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未排查到精煤公司所屬山腳樹礦人為屏蔽數據、破壞一氧化碳及煙霧傳感器監測監控係統導致監測數據失真失效等重大事故隱患,未排查山腳樹礦事故區域未安裝消防支管和閥門問題;未認真按照《關於印發盤江股份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通知》《關於印發盤江股份公司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開展隱患排查工作,對應該發現的隱患問題未發現,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不力、作風不實;監控係統管理監督不力,對山腳樹礦反複出現傳感器失真和異常等問題僅僅通過下發《通知》、偶爾進行經濟處罰要求整改,跟蹤督促整改不到位、措施不多,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讓隱患變成事故。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曠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5.李某某,男,漢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貴州黔西人,大學學曆,199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0年7月參加工作,2019年12月至今,任精煤公司通風部副主任。2023年9月4日帶隊對山腳樹礦211016采麵驗收時,發現211016采麵監測監控傳感器(“9.24”事故著火膠帶下風側)未上傳的重大隱患,李某某同意將這條重大隱患更改為“監測監控係統圖與現場不符”並讓211016采麵通過驗收,且未督促該條重大隱患整改。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李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撤職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6.蔣某某,男,漢族,1965年10月出生,貴州盤州人,大學學曆,1997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2021年10月至今任精煤公司通風部副主任(中層副職級)。作為精煤公司通風部副主任,未嚴格按照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規定履行工作職責,深入現場不夠,對山腳樹礦安全監控係統存在的隱患,未督促整改,致使隱患長期存在。在2023年履職過程中,於6月13日、7月6日、8月9日、9月11日,精煤公司通風部對山腳樹礦部分煙霧和一氧化碳傳感器未上傳的相關問題隻以《通知》的形式下發給山腳樹礦,未督促山腳樹礦按要求落實整改,直至山腳樹礦“9.24”事故發生時,一氧化碳傳感器及煙霧傳感器不能上傳的隱患一直存在。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蔣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7.周某某,男,漢族,1968年8月出生,四川資中人,大學學曆,1991年7月參加工作,200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2年5月至今任精煤公司生產管理部主任(中層正職級)。對山腳樹礦隱患排查、巷道管理等製度執行不到位、巷道維修工作落實不力等情況失察,未認真分析山腳樹礦上報的巷修完成情況,未監督檢查山腳樹礦重點巷修地點;未積極組織製定行之有效的隱患排查以及整改閉環工作機製;未認真督促所屬煤礦切實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工作,未提前發現業務範圍內的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周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記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8.邱某,男,漢族,1970年7月出生,貴州盤州人,大學學曆,200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1年7月參加工作,2019年1月至今任精煤公司生產部副主任(中層副職級)。未嚴格按照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礦井生產管理副主任(分管掘進、巷修)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履行職責,2023年9月4日、5日帶隊對山腳樹礦開展頂板管理專項檢查時,沒有掌握山腳樹礦1200運輸平巷重點巷修工作麵的具體情況,未深入現場調查,未監督檢查山腳樹礦重點巷修地點,山腳樹礦“9.24”事故發生後才知道1200運輸平巷變形嚴重,人員無法行走,存在重大隱患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邱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記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並處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9.李某某,男,漢族,1973年10月出生,貴州貞豐人,大學學曆,199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4年7月參加工作,2022年5月至今任精煤公司調度信息中心主任。9月24日接到山腳樹礦“9.24”事故信息報告後,未及時向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上報事故情況,在傳達學習《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防滅火工作的通知》(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發〔2023〕221號)時,擅自增加“對一通三防及防滅火數據異常需上報有關部門,首先必須經股份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同意,否則後果自負”的要求,對事故信息跟蹤不及時、對報送信息內容存在的前後矛盾沒有及時提出異議。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李某某對事故信息遲報負有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20.田某某,群眾,精煤公司動力部副主管。2023年8月22日到山腳樹礦開展“采一區1200運輸平巷普通一、二部膠帶輸送機、1200運輸石門、32斜井鋼絲繩芯強力膠帶機”檢查,未檢查出二部帶式輸送機無運行安全間距的隱患。對事故發生負責任。因涉嫌其他刑事案件,已被雲南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精煤公司按照《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關係管理辦法(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10人)
1.許某某,男,漢族,貴州盤州人,大專學曆,1968年9月出生,1991年7月參加工作,200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3月至今任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副部長(中層副職級)。不正確履行職責,對貴州能源集團下屬煤炭企業山腳樹礦隱患排查不到位;未認真督促下屬煤礦企業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年行動,對發現的隱患整改情況未進行跟蹤,落實閉環工作機製。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許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記過處分。
2.王某某,男,漢族,1970年5月出生,貴州盤州人,大專學曆,1999年10月參加工作,1999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3月至今任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副部長(中層副職級)。不正確履行職責,對貴州能源集團下屬煤炭企業山腳樹礦隱患排查不到位;未認真督促下屬煤礦企業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年行動,對發現的隱患整改情況未進行跟蹤,落實閉環工作機製。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王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記過處分。
3.蔣某某,男,漢族,1968年11月出生,湖南邵陽人,碩士研究生學曆,1991年7月參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3月任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中層正職級),2023年4月至今任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兼任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部長(中層正職級)。作為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兼安全環保部部長,不正確履行職責,對貴州能源集團下屬煤炭企業山腳樹礦隱患排查、安全培訓等製度執行不到位、對下屬公司監督考核不到位;未組織製定部門隱患整改落實閉環工作機製;未認真督促下屬煤礦企業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年行動。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蔣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記過處分。
4.祖某某,男,1975年5月出生,漢族,四川宜賓人,大學本科學曆,1998年1月參加工作,2004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任貴州盤江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煤炭事業部副總經理,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任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事業部副總經理,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任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中層正職級),2024年1月至今任黔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長。擔任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事業部分管質量技術的副總經理期間,未認真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指導山腳樹礦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智能化建設不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祖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記過處分。
5.熊某某,男,苗族,1970年12月出生,貴州凱裏人,大學本科學曆,群眾,1993年7月參加工作,2023年3月任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事業部副總經理(中層副職級);2023年9月至今,任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總調度室(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中心)副主任(中層副職級)。擔任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事業部項目綜合副總經理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到基層開展安全工作業務指導、督導檢查次數不夠,對山腳樹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督促檢查和考核不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熊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6.皮某某,男,漢族,1964年2月出生,貴州思南人,在職研究生學曆,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3月任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事業部總經理(中層正職級);2023年8月任貴州省煤礦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專職外部董事(中層正職級);2023年10至今任貴州省煤礦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專職外部董事,貴州黔能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投決會委員、主任委員(中層正職級)。擔任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事業部總經理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對貴州能源集團下屬煤炭企業山腳樹礦隱患排查、安全培訓等製度執行不到位、對下屬公司監督考核不到位;未組織製定部門隱患整改落實閉環工作機製;未認真督促下屬煤礦企業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年行動。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皮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記過處分。
7.徐某某,男,漢族,1968年5月出生,貴州遵義人,研究生學曆,1988年7月參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3月至今任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總工程師(省管大一型企業中層正職)。徐某某分管煤炭事業部、油氣事業部、總調度室(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中心)、科技創新部,對其分管領域的工作履職不到位,在幫助下屬煤礦企業培養技術隊伍、製定安全生產責任製方麵督促落實有差距,組織研究下屬煤礦企業巷道壓力顯現、解決巷道支護等技術問題存在差距,督促下屬煤礦企業在安全監控係統管理上存在差距,對下屬單位山腳樹礦存在的問題不清楚。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徐某某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記過處分。
8.張某某,男,1974年10月出生,漢族,貴州遵義人,大學本科學曆,1997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8年7月參加工作,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任貴州盤江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2023年2月至今任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貴州水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兼)。作為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負責安全生產督導檢查、應急管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督導檢查工作等。對公司安全檢查工作督促不到位,對山腳樹礦的安全檢查、隱患排查不到位;對隱患排查的整改跟蹤不到位,對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未追責問責,未落實閉環工作機製;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督導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差,事故遇難的16名人員均未正確使用或根本沒有使用自救器。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三)(五)(七)項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張某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記過處分。
9.蘭某某,1965年12月出生,漢族,重慶人,大學本科學曆,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96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任貴州盤江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任貴州盤江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2023年2月至今任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十三屆貴州省政協常委。作為貴州能源集團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的安排部署不到位,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督促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未壓緊壓實,未認真督促執行生產安全責任追究製度;對隱患排查的整改跟蹤不到位,未建立隱患整改落實閉環工作機製。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蘭某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0.胡某某,男,1968年1月出生,漢族,江西萍鄉人,研究生學曆,博士學位,1991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1年7月參加工作,2023年2月至今任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作為貴州能源集團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的安排部署不到位,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督促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督促各級班子成員、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嚴不實,未建立隱患整改落實閉環工作機製;責任壓力傳導不到位,未認真督促執行生產安全責任追究製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胡某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盤州市能源局(6人)
1.何某某,男,1991年7月出生,苗族,群眾,2018年4月參加工作,2021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間任盤州能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翰林中隊工作員、山腳樹礦聯絡員,現任盤州市能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紅果中隊工作員。在直接聯係山腳樹礦安全工作期間,違反工作要求,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未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國務院督導幫扶組工作建議並切實督促山腳樹礦整改後續工作,沒有查看監控係統運行情況,督促山腳樹礦開展重大隱患排查不到位,未深入到煤礦進行跟蹤指導,何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2.李某,男,1986年7月出生,漢族,2009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0年7月參加工作,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期間任盤州市能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翰林中隊協助負責人、盤關組小組長。不正確履行職責,未認真督促落實國務院督導幫扶工作建議,複查隱患時未到隱患地點檢查,仍然簽字同意隱患整改合格,督促煤礦開展重大隱患排查不到位,李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3.屠某某,男,1987年3月出生,漢族,群眾,2011年7月參加工作,2023年4月至今任盤州市能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翰林中隊負責人。違反工作要求,不正確履行職責,在對山腳樹礦開展執法檢查時,對執法檢查方案審核把關不嚴,未及時發現山腳樹礦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督促山腳樹礦隱患整改工作不到位,屠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4.彭某,男,1988年6月出生,漢族,200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0年7月參加工作,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期間任盤州市能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煤監六室負責人,現任盤州市能源局煤炭監管科工作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督促指導翰林中隊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不到位;執法檢查不細不全,彭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5.劉某,男,1977年9月出生,漢族,2008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0年6月參加工作,2022年12月至今任盤州市煤炭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分管翰林中隊。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督促所聯係的山腳樹礦工作不到位,未認真督促煤礦隱患整改,對分管轄區的煤礦企業督促檢查少、指導開展隱患排查不到位,安全執法檢查存在盲區,劉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6.彭某某,男,1980年3月出生,漢族,2016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3年1月參加工作,2022年11月至今任盤州市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不正確履行職責,督促局領導班子成員落實對轄區煤礦全麵監管執法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幹部隊伍監督管理不到位,幹部隊伍工作作風不深不實;對上級關於安全生產工作部署重安排、輕落實。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彭某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盤州市黨委、市政府(2人)
1.卜某某,男,1977年1月出生,漢族,200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1年7月參加工作,2021年5月至2023年11月期間任盤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能源工作;現任六盤水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黨組成員、水城軍用飲食供應站站長、三級調研員。未正確履行職責,督促盤州市能源局執法隊伍作風建設不到位,未認真督促指導盤州市能源局開展安全生產綜合整治工作,督促指導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卜某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肖某,男,1968年4月出生,彝族,198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9年7月參加工作。2021年3月至今任盤州市委副書記、市長,主持盤州市政府全麵工作。作為盤州市市長,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推動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對國有大型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壓得不夠實,督促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辦礦管礦不夠有力;安排、指導能源部門對國有大型煤礦安全督導不夠嚴,解決國有大型煤礦監管執法難問題不到位;對盤州市能源局存在的履職不力問題失察。上述行為違反《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第六條之規定。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肖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六盤水市能源局(4人)
1.劉某某,男,1984年4月出生,漢族,201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8年7月參加工作,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期間任六盤水市能源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煤礦安全執法二科科長,現任六盤水市能源局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科負責人。未按規定督促精煤公司下屬煤礦監測數據接入信息平台,指導盤州市能源局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不到位,未正確履職,劉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王某某,男,1981年4月出生,侗族,2023年7月轉為預備黨員,2005年7月參加工作,2020年1月至今任六盤水市能源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副支隊長,負責盤州市、鍾山區轄區內煤礦的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督促煤礦進行標準化建設工作。督促精煤公司下屬煤礦監測數據接入信息平台工作不到位,未認真指導縣區能源局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王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3.章某,男,1981年7月出生,穿青人,2008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5年7月參加工作,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期間任六盤水市能源局黨組成員、六盤水市能源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支隊長,現任盤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未正確履行職責,督促開展風險分析研判不到位,風險研判和防範重大隱患方麵存在漏項和空白地帶,對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工作指導不到位。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章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4.李某某,男,1982年3月出生,漢族,2011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5年7月參加工作,2023年6月至今任六盤水市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未合理調配煤礦監管執法力量,未認真監督指導下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未正確履行職責。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李某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六盤水市黨委、市政府(2人)
1.李某某,男,1967年10月出生,漢族,199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9年7月參加工作。2017年10月至今任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能源工作,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聯係指導山腳樹礦。作為分管能源工作、聯係指導山腳樹礦的副市長,推動煤礦安全監管隊伍建設不到位,國務院安委會督導幫扶組反饋監管執法人員配備總量不足問題的整改工作未取得實質性進展;對能源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壓得不夠實,對監管中存在的履職不力問題失管失察;聯係指導山腳樹礦的過程中,對山腳樹礦長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失察。上述行為違反了《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第九條之規定。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李某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楊某某,男,1972年8月出生,白族,1997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8年7月參加工作,2021年5月至今任六盤水市委副書記,盤州市委書記,主持盤州市委全麵工作。作為盤州市委書記、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在2023年6月姚斌(盤州市原副市長,山腳樹煤礦原包保領導)調離後至事故發生時未安排調整煤礦包保領導;推動盤州市煤礦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力度不夠,推動高素質專業化執法隊伍建設不到位;對盤州市政府、盤州市能源局存在的履職不力問題失察。上述行為違反了《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第五條之規定。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楊某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誡勉處理。 (四)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山腳樹礦“9·24”重大火災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山腳樹礦對該事故負有責任,且事故後不及時報告,謊報事故,撤人不果斷,應急處置不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其罰款1000萬元,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其罰款500萬元。合並罰款1500萬元;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貴州省能源局暫扣山腳樹礦《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據《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第六條的規定,建議將其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建議撤銷其一級標準化礦井等級。 (五)其他建議1.責令山腳樹礦向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書麵檢查,在係統內進行通報。
2.責令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向貴州能源集團作出書麵檢查,在係統內進行通報。
3.責令盤州市能源局向盤州市政府作出書麵檢查並切實整改。
4.責令盤州市委、市政府分別向六盤水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麵檢查並切實整改。 5.責令六盤水市能源局向六盤水市政府作出書麵檢查並切實整改。 6.鑒於六盤水市委、市政府,貴州能源集團黨委、集團公司已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書麵檢查,建議不再處理。 五、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及評估 (一)應急救援處置事故發生後,山腳樹礦未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未及時召請礦山救護隊,自行組織救援1小時24分後,才召請了盤江公司救護大隊參與搶險救援。
9時39分,山腳樹礦調度室電話請求精煤公司派救護隊到礦救援。9時51分,兩個救護小隊到達山腳樹礦采一區參與救援。一小隊6人趕往1200運輸平巷進行偵察、滅火;二小隊7人沿215軌道石門進入火災影響區域搜救被困人員。
11時10分至11時37分,在216運輸北石門發現2名遇難人員和1名遇險人員任某某。
12時40分至13時05分,在216運輸北石門、211016采麵運輸巷先後發現13名遇難人員。
13時25分,發現最後一名遇難人員,至此,所有被困人員均被找到,其中1人脫險,16人遇難。遇難人員中,4人自救器已打開但未佩戴,其餘12人自救器均未打開。
18時34分,最後一名遇難人員運送至地麵,事故現場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二)應急處置評估事故發生後,山腳樹礦未啟動應急預案,未及時下達撤人指令,召請救護隊不及時,應急處置反應遲緩,報告不及時。 六、防範措施及建議(一)要切實提高站位,堅決扛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政治責任。六盤水市委市政府、盤州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認真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履職盡責,始終把礦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不斷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精煤公司、山腳樹礦要始終堅持“兩個至上”,始終樹牢安全生產紅線意識。要更好統籌安全和發展,堅決杜絕煤礦違法違規、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切實提高風險隱患排查整改質量,切實提升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強烈意願和能力水平,堅決扛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政治責任。
(二)認真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好“兩個根本”。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精煤公司、山腳樹礦要針對“9·24”重大火災事故暴露的問題和隱患,舉一反三,深刻反思,抓好整改落實,切實加大安全投入,大力提升依法辦礦、依法管礦意識和安全保障能力,圍繞防範化解煤礦重大安全風險要求,著力解決根源性、機製性、製度性問題。
(三)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及精煤公司要排查“畸形”管理問題,重回正常軌道。要梳理公司自身及下屬煤礦製定的製度,改正“畸形”管理製度。要配齊配強公司及煤礦的管理人員,建設好一支技術精湛、精於管理、盡職盡責、依法管礦的管理幹部隊伍。
(四)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精煤公司要對綜合整治及重大隱患排查治理2023專項行動推倒重來。要認真組織下屬煤礦結合今年綜合整治自查和重大隱患排查整治2023專項行動真正開展隱患排查,集團公司領導要俯身基層、帶頭排查,切實解決下屬煤礦深層次的問題。切忌讓隱患排查流於形式、內部監督淪為擺設、安全為生產讓路。
(五)精煤公司及下屬煤礦加強設備及其準入管理。要從上到下厘清煤礦設備的管理思路,形成切實有效的管理製度。要逐礦清理是否存在非阻燃輸送帶的使用、輸送帶入井前是否經過第三方的阻燃性和抗靜電性試驗。要逐礦清理是否存在淘汰或與目前安全生產水平不相符的設施設備。要逐礦清理應急廣播係統是否正常使用,且要確保通知到井下的每一個作業地點。要逐礦清理消防水管是否按要求鋪設。每一項工作、每一台設備要有明確的責任人,要簽字存檔備查。
(六)精煤公司及下屬煤礦加強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管理,確保監控有效。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等規定對標對表開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隱患排查治理。要做到各類傳感器“應裝盡裝、宜裝盡裝、應傳盡傳”,堅決杜絕破壞傳感器內部接線、不接敏感元件、監測數據不聯網上傳等惡劣違法行為,確保監控係統運行正常。
(七)強化煤礦應急處置培訓。要加強井下職工應急處置的教育培訓,要製定計劃逐礦組織井下職工正確佩戴自救器、緊急撤人等專項培訓。要加強調度員、井下班組長、安全員、瓦檢員緊急撤人培訓,授予緊急情況下撤人的權力。要點對點簽訂安全生產責任製,並發送到每一名職工手中。要製定精煤公司層麵的事故信息報告製度並傳達煤礦主要負責人及調度室等關鍵部門,堅決杜絕遲報、不報、謊報事故信息。
(八)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精煤公司及下屬煤礦要從上至下強化措施創新。一是對山腳樹礦巷道布置、支護設計進行研究,控製巷道變形。二是要加強對井下作業點的監督管理,下屬煤礦所有作業點要進行視頻監控,全覆蓋做到“無視頻不作業”。三是要督促下屬煤礦盡快實現人員精確定位,從集團公司“一把手”抓起,所有幹部入井檢查必須佩戴實名製定位卡。要對全體管理幹部製定跟班“寫實”製度。四是要認真學習全國先進企業的安全管理製度、理念、辦法,要對所有管理幹部進行“實操”培訓,做到真學、真懂、真會。
(九)認真開展“雙全日”工作。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精煤公司及下屬煤礦要認真落實全麵排查係統隱患、全員查“三違”反“三違”,做到點麵結合、動靜結合、上下聯動、滾動提升。做到“務必把主體責任落實到每一台設施設備的隱患排查上、務必把主體責任落實到現場管理的每一個環節、務必把主體責任落實到生產一線的每一名人員、務必把主體責任落實到應急處置的每一項製度”。精煤公司要每季度組織下屬煤礦間開展交叉互查,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開展此項工作的統籌作用,確保“雙全日”工作落地見效。
(十)加強安全監管,進一步提升監管執法效能。六盤水市、盤州市能源局要在持續加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打造高素質專業化隊伍,提高執法效能,推進嚴格、精準執法上下功夫。緊盯企業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關鍵少數”,通過現場發現的問題,深挖細查隱患背後存在的深層次問題,綜合運用約談通報、行刑銜接等措施,加大行政處罰和追責問責力度。召開02manbetx.com 警示教育會,紮實開展以案警示、以案促改工作。
(十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訓,持續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盤州市委市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及時研究解決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突出問題,督促盤州市能源局認真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督促煤礦企業夯實安全基礎,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貴州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要從上到下開展教育培訓,深刻汲取事故教訓,杜絕下屬其他煤礦存在“看客”心態,杜絕管理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麻木不仁。
貴州省六盤水市盤州市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
公司山腳樹礦“9•24”重大火災事故調查組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