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煤礦安全生產網!

新疆哈密巴裏坤縣鑫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 “3.2”一般車輛傷害瞞報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4-09-12 11:35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新疆哈密巴裏坤縣鑫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 車輛 瞞報

2024年3月2日11時15分許,巴裏坤縣鑫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三塘湖礦區條湖三號井田滅火項目選煤廠發生一起車輛傷害02manbetx.com ,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64.4萬元。02manbetx.com 發生後,02manbetx.com 責任單位未向屬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02manbetx.com 情況,刻意隱瞞事故真相,後經有關部門核查,查實了其瞞報事故行為。

事故發生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哈密巴裏坤縣“3·2”物體打擊瞞報事故掛牌督辦的通知》有關要求,哈密市人民政府成立新疆哈密巴裏坤縣鑫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3·2”一般車輛傷害瞞報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對該起事故提級調查,組長由市人民政府領導擔任,調查組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相關人員組成,下設綜合組、管理組和技術組。同步邀請市紀委監委介入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閱資料、詢問談話、綜合03manbetx 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發生原因、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和瞞報經過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並總結事故教訓,提出事故防範措施和整改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新疆哈密巴裏坤縣鑫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3·2”車輛傷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瞞報事故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一)巴裏坤縣鑫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概況

巴裏坤縣鑫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源煤炭公司)成立於2003年6月4日,注冊資本1億元,營業期限為2003年06月04日至長期,公司注冊地址位於哈密市巴裏坤縣三塘湖礦區,經營範圍為煤炭開采及銷售、礦山機械設備、礦產品、金屬材料、建材的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登記機關為巴裏坤哈薩克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3月,重慶騰譽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對鑫源煤炭公司進行股權收購並重組,公司股權由重慶騰譽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控股99%,自然人師某林控股1%。法定代表人師某琳,董事長李某峰、總經理王某、總工程師王某、安全副礦長王某財、機電副礦長張某喜。

(二)新疆巴裏坤縣三塘湖礦區條湖三號井田火區滅火治理工程概況

新疆巴裏坤縣三塘湖礦區條湖三號井田(以下簡稱條湖三號井田滅火治理工程),開采礦種為煤礦,開采方式為地下開采,生產規模120萬噸/年,開采深度為+950.44m至-100m標高,礦區麵積為34.8356平方公裏,發證機關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廳。2016年國家發改委《關於新疆煤田火區規劃(修編)(2016—2025年)複函》中將條湖三號井田列為一般火區。2020年6月9日,取得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哈密市三塘湖礦區條湖三號井田一般火區滅火治理工程有關事宜的複函》,同意由巴裏坤鑫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自行出資,依法依規實施條湖三號井田一般火區滅火治理工程。2021年4月23日,取得自治區發改委《關於哈密市三塘湖礦區條湖三號井田滅火工程初步設計(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複》(新發改批複〔2021〕55號),火區滅火施工工期為12個月。剝離工程量為1015萬立方米,鑽探3938米,注水22萬立方米,黃土覆蓋58萬立方米。2021年4月開始滅火治理施工,2022年3月因批複的治理施工期限到期停止治理。2023年4月19日,再次取得哈密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新疆哈密三塘湖煤田火區滅火工程初步設計(代可研)的批複》(哈政函〔2023〕73號),剝離工程量為1.1億立方米,注水32.65萬立方米,覆蓋工程122.5萬立方米,火區滅火治理施工期限為3年。2023年6月21日,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同意條湖三號井田滅火治理工程複工複產申請,2023年9月正式恢複滅火治理施工。

(三)新疆翔宇煤炭物流有限公司

新疆翔宇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宇煤炭公司)成立於2021年6月7日,注冊資本5000萬元,營業期限為2021年6月4日至長期,注冊地址位於新疆哈密市伊州區綠洲大道111號哈密高新區管委會,經營範圍為煤炭洗選、煤炭及製品銷售、煤炭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機械設備租賃、普通貨物倉儲服務、成品油倉儲、非金屬礦及製品銷售、選礦、木材收購、木材加工、木材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登記機關為哈密市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新疆翔宇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下設有選煤廠,選煤廠建設兩條風選破碎生產線和破煤站,配備8台移動破碎機、14台裝載機,選煤廠現有從業人員37人。翔宇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東,實際投資人賈某翔,公司股權由張某苗、馮某東、王某力三位自然人控股,總經理穀某軍,選煤場廠長張某四、副廠長白某軍。

(四)承包合同簽訂情況

2023年11月7日,鑫源煤炭公司與翔宇煤炭公司簽訂《選煤廠合作協議》,承包期限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6日,承包內容為條湖三號井田滅火治理工程殘煤進行風選、破碎工作;2024年1月1日,鑫源煤炭公司與翔宇煤炭公司簽訂《三塘湖礦區條湖三號井田火燒區治理恢複工程安全管理協議》,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承包範圍為選煤廠設備建設及原煤加工,同時在安全管理協議中明確雙方在安全管理職責。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3月2日8時許,賈某強(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裝載機司機)從生活區駕駛5號856H型裝載機(以下簡稱5號裝載機)在加油區加滿油料後到達選煤場A區。8時50分許,裝載機司機賈某強接到劉某龍(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破碎機操作工)開始上料作業的指令後,駕駛5號裝載機開始向劉某龍負責操作的移動破碎機進行上料作業。10時40分許,賈某強接到劉某龍的破碎機移動位置的指令,將5號裝載機駕駛至破碎機前,劉某龍將移動破碎機牽引架拖頭與5號裝載機尾部孔洞插銷鏈接完成後,5號裝載機牽引移動破碎機前往新的裝載點。11時15分許,5號裝載機牽引移動破碎機即將到達新裝載點附近時,劉某龍在裝載機和移動破碎機均未停穩並采取止動措施的情況下,違章拔出移動破碎機牽引架拖頭上的鏈接銷子,因行駛地麵不平使移動破碎機向前溜車,導致移動破碎機牽引架在慣性力作用下打擊劉某龍身體,劉某龍被送到巴裏坤縣人民醫院經醫生檢查確認死亡。

(二)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地點位於鑫源煤炭公司條湖三號井田滅火治理工程A區煤場。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現場作業人員未妥善保護事故現場,2024年3月3日,巴裏坤縣公安局現場勘驗時,經當事人賈某強對事故現場進行指認恢複。事故發生時,5號裝載機頭朝西尾朝東,車尾牽引移動破碎機,移動破碎機與裝載機之間有牽引架鏈接,牽引架頭部由一可左右旋轉的拖頭,拖頭伸於裝載機尾部孔洞中,由鏈接銷與裝載機相連。裝載機尾部孔洞長30cm、寬13cm,牽引架拖頭長40cm、寬11.8cm、厚2cm,移動破碎機牽引架為三角形連接於破碎機兩輪之間的轉盤架上,牽引架長179cm,寬91cm,牽引架前段距地高91cm,裝載機尾部下緣距地麵89cm,裝載機尾部寬220cm,框架為“工”字鋼製成,裝載機左後尾至破碎機左前框架距離為175cm,拔掉連接插銷後,裝載機與破碎機分離,破碎機牽引架頭與地麵高度為65.7cm。

(三)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賈某強立即製動裝載機下車查看情況,發現劉某龍頭部向外、麵部朝上躺在移動破碎機前端牽引架左側位置,

賈永強欲將其扶起未果後,便將其放平,當時劉某龍還有呼吸、眼睛在眨動。隨後,對講機報告裝載機班班長李某利救援。

3月2日11時20分許,鄭某(翔宇煤炭公司移動破碎機司機)聽到對講機賈某強報告“李隊、出事了、出事了”,鄭某立即趕往事故現場。期間,何某安(翔宇煤炭公司1號裝載機司機)收到對講機裏的報告後也趕往事故現場,鄭某三人將劉某龍抬到皮卡車後排上側躺。隨後,李某利(翔宇煤炭公司裝載機班班長)駕駛9號裝載機趕到事故現場,立即安排鄭某駕駛皮卡車運送劉某龍到達生活區換車。

3月2日11時30分許,鄭某駕駛皮卡車運送劉某龍到達生活區,立即向馮某東(翔宇煤炭公司法人代表)報告,隨後,馮某東向張某四(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廠長)當麵報告稱“鄭某向其報告說劉某龍煤廠看燃油破碎機時好像被裝載機或破碎機碰到了,人已拉到生活區”。馮某東、張某四二人立即到皮卡車前查看劉某龍情況,呼叫劉某龍沒有回應。張某四立即安排李某培、馮某東、鄭某三人將劉某龍轉移至雷克薩斯牌越野車(車牌號:蒙MEQ197)副駕駛位上。隨後,李某培駕駛雷克薩斯牌越野車在馮某東陪同下將劉金龍送往巴裏坤縣人民醫院。

3月2日12時45分許,劉某龍送至巴裏坤縣人民醫院,經巴裏坤縣人民醫院急救室醫生對劉某龍檢查後確認死亡。巴裏坤縣人民醫院要求馮某東立即報警。

(四)應急救援評估

事故發生後,翔宇煤炭公司第一時間組織人員送傷者前往醫院救治,但未如實向屬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信息,未妥善保護事故現場,翔宇煤炭公司存在瞞報事故行為。

三、事故上報及瞞報情況

(一)事故上報情況

3月2日11時30分許,鄭某向馮某東報告事故情況,隨後,馮某東向在生活區宿舍睡覺的張某四當麵報告事故情況。11點37分許,馮某東打電話向白某軍(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副廠長)報告稱“劉某龍暈倒了,張某四讓送到哈密醫院,要求聯係醫院”。白某軍接到報告後,在翔宇煤炭公司哈密辦事處辦公室當麵向穀某軍(翔宇煤炭公司總經理)報告稱“礦上出事了,劉某龍被機器撞了一下,勁不大沒有外傷,估計是腦梗或心梗”。

3月2日11時40分許,張某四打電話向穀某軍報告稱“劉某龍在煤場看破碎機時不知道是被破碎機擠的還是保養設備時掉下來了”,隨即打電話向白某軍報告稱“劉某龍被設備碰了,要求立即協調聯係醫院”。11時47分許,穀某軍電話向李某培了解劉某龍傷勢情況,並指使將劉某龍就近送往巴裏坤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

3月2日12時49分59秒許,馮某東向巴裏坤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打電話報警稱“自己從三塘湖鑫源煤礦拉過來一個人,到縣醫院以後已經死亡,具體原因自己不清楚”。穀某軍、馮某東、張某四、白某軍4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後均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3月2日13時18分許,巴裏坤縣公安局分管領導電話向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主要領導告知接警情況。隨後,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主要領導打電話向鑫源煤炭公司總經理王某核實情況。經核實鑫源煤炭公司總經理王某稱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工人因疾病死亡。

2024年3月2日15時,巴裏坤縣公安局法醫在巴裏坤縣殯儀館對死者劉某龍屍表檢驗發現異常,有骨折等情況,隨後巴裏坤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調查警力前往鑫源煤礦現場進行勘驗調查。巴裏坤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調查警力對現場人員谘詢調查時,現場人員均以不在現場為由不予說明事故經過,23時許,翔宇煤炭公司相關人員被帶至城鎮派出所開展問詢工作。

2024年3月3日6時許,經巴裏坤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調查民警明理釋法,多輪問詢,現場人員交代事故原因是機械傷人造成。隨後巴裏坤縣公安局安排法醫及現場勘驗警力前往事故現場結合屍表檢驗情況對現場進行複勘。13時30分許,確定事故經過及真實死因。14時10分許,巴裏坤縣公安局情指中心以傳真方式向縣應急管理局書麵報告事故信息。16時09分,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向哈密市應急管理局上報了鑫源煤炭公司“3·2”事故快報信息。

(二)事故瞞報情況

2024年3月2日12時45分許,劉某龍被送往巴裏坤縣人民醫院急救室確認死亡後,12時49分59秒許,馮某東向巴裏坤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打電話報警謊稱“自己從三塘湖鑫源煤礦拉過來一個人,到縣醫院以後已經死亡,具體原因自己不清楚”。

12時52分許,張某四電話向馮某東得知巴裏坤縣人民醫院急救室確認劉某龍死亡後,隨即向穀某軍、賈某翔(翔宇煤炭公司實際投資人)電話報告劉某龍確認死亡的情況。

12時54分許,王某(鑫源煤炭公司總工程師)因補充協議相關事宜向穀某軍打電話時,穀某軍彙報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場工人因突發疾病,經送往巴裏坤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12點55分許,王某電話向李某峰(鑫源煤炭公司董事長)報告翔宇煤炭公司煤廠工人因突發疾病搶救無效死亡情況,12點56分許,王某電話向王某(鑫源煤炭公司總經理)報告情況。

13時20分許,穀某軍向張某四打電話指使“如果有人問劉某龍是怎麼回事,就說是腦梗或心梗,不要連累礦上”。隨即張某四將李某利叫到生活區說:“如果有人問劉某龍是怎麼死的?你就說是腦梗或者心梗,然後給所有裝載機駕駛員都交代一下這個事情,讓他們不要亂說,如果有人問就說不知道”。隨即李某利按照張某四的指示召集所有裝載機司機統一口徑說“劉某龍是因腦梗或者心梗死亡的”。同時,李某利單獨向賈某強交代“如果有人問你在不在場,你就說你不在場,在電動破碎機跟前幹活”。

18時19分許,穀某軍通過鑫源煤礦張某峰電話向李某利指使稱“給所有鏟車司機說不要亂說話,如果有人問今天的情況,就說不知道,還讓我單獨給5號鏟車司機說,如果有人問今天的情況,就說不知道現場的情況,隻說5號鏟車司機是第一個發現現場的,事發時不在現場”。

四、事故現場破壞情況

事故發生後,張某四接到巴裏坤縣公安局民警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並停止生產的指令後,未能立即安排停止生產作業保護事故現場。李某利擅自駕駛9號裝載機將劉某龍操作的移動破碎機反向挪位,安排賈某強駕駛5號裝載機到另一處移動破碎機進行作業,導致事故現場被破壞。

五、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亡人員情況

劉某龍,男,漢族,身份證號142130*********012,住址位於山西省左雲縣管家堡鄉,生前係新疆翔宇煤炭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三塘湖條湖三號井田選煤廠破碎機操作工。

(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範圍規定計算,直接經濟損失共計164.4萬元(其中補助及救濟費用1000000元,喪葬及撫恤費用530000元,處理事故事務性費用111000元,醫療費用3000元)。

六、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經調查,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裝載機牽引移動破碎機行駛過程中,劉某龍在裝載機和移動破碎機均未停穩並采取止動措施的情況下,違章拔出移動破碎機牽引架拖頭上的鏈接銷子,因行駛地麵不平使移動破碎機向前溜車,導致移動破碎機牽引架在慣性力作用下打擊劉某龍身體,造成劉某龍後腹主動脈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間接原因

1.翔宇煤炭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安全管理混亂,重效益輕安全,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建立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管理製度及安全01manbetx ;不重視全員安全教育培訓,賈某強等多名員工入職後未進行安全培訓直接安排上崗作業;未有效落實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未能全麵辨識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並製定管控措施;未建立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生產安全事故上報處置流程;瞞報生產安全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向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部門報告。

2.鑫源煤炭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以《選煤廠合作協議》的名義讓翔宇煤炭公司在采礦權範圍內建設選煤廠;未對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對選煤廠安全監督管理流於形式,未發現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管理製度、安全01manbetx ,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等隱患問題,督促檢查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

(三)屬地安全監管部門主要問題

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監管執法存在盲區,對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日常履職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存在的問題隱患,對企業出現人員傷亡情況敏銳性不足,沒有及時派人核查相關情況,對巴裏坤縣鑫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3·2”一般車輛傷害瞞報事故失察。

七、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免於追究責任人員

劉某龍,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移動破碎機操作工,違章拔出移動破碎機牽引架拖頭上的鏈接銷子,導致移動破碎機牽引架在慣性力作用下打擊造成死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人員(3人)

1.穀某軍,翔宇煤炭公司總經理,在事故發生後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組織指使他人隱瞞事故真實情況,法律意識淡漠。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 號)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 號)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巴裏坤縣公安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張某四,翔宇煤炭物流有限公司選煤廠廠長,在事故發生後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後未立即安排停止生產作業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並參與指使他人隱瞞事故真實情況,法律意識淡漠。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 號)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 號)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巴裏坤縣公安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李某利,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裝載機班班長,負責翔宇煤炭物流有限公司選煤廠裝載機班管理工作,在事故發生後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未立即安排停止生產作業妥善保護事故現場,擅自挪動涉事破碎機、安排他人移動涉事裝載機,導致破壞事故現場,參與指使他人隱瞞事故真實情況,法律意識淡漠。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 號)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 號)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巴裏坤縣公安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對企業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11人)

1.賈某翔,翔宇煤炭公司投資人、實際控製人,負責翔宇煤炭公司全麵生產經營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有效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未考取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未建立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生產規章製度01manbetx ,未組織製定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組織建立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應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2.馮某東,翔宇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新疆翔宇煤炭物流有限公司選煤廠日常工作,未有效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未建立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01manbetx ,未組織製定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組織建立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在事故發生後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參與指使他人隱瞞事故真實情況,法律意識淡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 號)第四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應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 號)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由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上一年年收入80%罰款的行政處罰。

3.白某軍,翔宇煤炭物流有限公司選煤廠副廠長,負責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行政後勤工作。在事故發生後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參與指使他人隱瞞事故真實情況,法律意識淡漠。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 號)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應負有管理責任。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 號)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由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上一年年收入70%罰款的行政處罰。

4.穀某軍,翔宇煤炭公司總經理,負責翔宇煤炭公司全麵工作,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未有效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未建立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製定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組織建立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在事故發生後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對事故發生應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依法給予上一年年收入80%罰款的行政處罰,並對穀日軍給予撤職處分。

組織指使他人隱瞞事故真實情況。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 號)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依法給予上一年年收入80%罰款的行政處罰。

上述問題分別裁量、合並處罰,建議由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上一年年收入80%罰款的行政處罰,並責令翔宇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對穀日軍給予撤職處分。

5.張某四,翔宇煤炭物流有限公司選煤廠廠長,負責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生產安全工作。未組織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組織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能及時全麵開展選煤場危險源辨識評估及落實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未能及時製止和糾正違章作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應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 號)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依法給予上一年年收入80%罰款的行政處罰。

參與指使他人隱瞞事故真實情況。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 號)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依法給予上一年年收入80%罰款的行政處罰。

上述問題分別裁量、合並處罰,建議由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上一年年收入80%罰款的行政處罰。

6.李某峰,鑫源煤炭公司實際控製人,負責鑫源煤炭公司全麵生產經營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未督促檢查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鑫源煤炭公司長期存在五職礦長不健全問題,未能及時整改。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應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7.王某,鑫源煤炭公司總經理,鑫源煤炭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未認真履行總經理崗位安全生產職責,未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未督促檢查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應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25%罰款的行政處罰。

8.王某,鑫源煤炭公司總工程師,負責鑫源煤炭公司技術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總工程師崗位安全生產職責,未組織承包單位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未督促落實承包單位車輛傷害風險的安全管理措施;未全麵檢查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未能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應負有主要管理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25%罰款的行政處罰。

9.王某財,鑫源煤炭公司安全副礦長,負責鑫源煤炭公司及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履行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長期缺崗,未安排其他人員繼續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能排查承包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應負有主要管理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25%罰款的行政處罰。

10.張某喜,鑫源煤炭公司機電副礦長,負責鑫源煤炭公司機電設備技術管理工作,未履行對公司及承包單位機電設備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的職責,未能排查出承包單位機電設備運行中存在的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應負有主要管理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25%罰款的行政處罰。

11.丁某樂,鑫源煤炭公司煤場主管,作為安全生產現場指揮人員,未能履行生產現場安全指揮調度工作職責,未能及時製止生產現場存在的冒險作業等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應負有管理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25%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翔宇煤炭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安全管理混亂,重效益輕安全,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建立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管理製度及安全操作規程;不重視全員安全教育培訓,賈某強等多名員工入職後未進行安全培訓直接安排上崗作業;未有效落實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未能全麵辨識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並製定管控措施;未建立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生產安全事故上報處置流程;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依法給予人民幣99.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企業主要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向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部門報告,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組織他人參與隱瞞事故真實情況,情節嚴重,性質惡劣。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建議依法給予人民幣149.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並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上述問題分別裁量、合並處罰,建議由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人民幣149.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並將翔宇煤炭公司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2.鑫源煤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承包單位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製度不完善、員工管理鬆懈等問題隱患,未按照協議對員工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人民幣6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對屬地政府單位的處理建議

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未認真履行屬地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對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日常履職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存在的問題隱患,對企業出現人員傷亡情況敏銳性不足,沒有及時派人核查相關情況,對巴裏坤縣鑫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3·2”一般車輛傷害瞞報事故失察。責成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向巴裏坤縣人民政府作深刻書麵檢查。

八、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嚴守安全生產底線紅線。翔宇煤炭公司要深入組織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切實提升法律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要及時、準確、完整報告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堅決守住安全生產底線紅線,認真開展事故警示教育,積極推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完善安全設施設備,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強承包單位管理,落實安全主體責任。鑫源煤炭公司要嚴格落實發包單位主體責任,認真履行對承包單位的統一協調、管理職責,將承包單位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係,建立健全本單位外包項目的發包管理、承包單位安全資質審查、安全培訓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檢查、考核獎懲等一係列管理製度,並嚴格執行。要依法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定期對承包方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製度規程執行、安全投入、人員管理、涉險事件發生率等進行綜合評估,要針對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應急處理措施和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等,組織對承包單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堅決杜絕“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現象。

(三)強化安全風險管控,提升應急處置能力。鑫源煤炭公司要切實加強源頭管理,深入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建立完善風險管控和應急處置措施,特別是要加強對外包項目作業現場的安全風險管控,深入開展反“三違”活動,堅決杜絕無證上崗和習慣性違章,做到風險管控不留死角、沒有盲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及時修訂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全員、全方位應急知識學習培訓,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物資,加強應急演練,不斷提升應急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

(四)加強屬地安全監管,夯實企業主體責任。巴裏坤縣應急管理局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履行礦山安全監管職責,深入查找執法檢查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堅決整治執法檢查“寬、鬆、軟、虛”等問題,該停產整頓或責令關閉的堅決處理到位。對有高風險外包施工項目的企業,要實行重點監管,盯緊看牢,加大檢查和執法力度;對檢查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外包施工項目,要實行重點關注、嚴查嚴管,依法增加專項檢查、執法檢查和診斷檢查的頻次。要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中,如實記錄外包施工領域的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對外包施工領域存在安全生產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五)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加強事故報告工作。巴裏坤縣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督促企業嚴格履行事故報告職責,按照規定及時、準確上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嚴格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事故直報製度,堅決杜絕遲報、瞞報事故行為。要加強對事故信息報告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履行信息報告的主體責任,明確職責分工,層層壓實到人。安全監管、衛生醫療、民政等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事故信息通報機製,強化部門聯動,拓寬第一時間獲取事故信息的渠道,為應急救援提供詳實、有力的信息支撐。

(六)堅持全麵統籌推動,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巴裏坤人民政府要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切實提高統籌安全和發展的能力,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發展格局。要以落實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職責清單為重點,及時研究解決礦山安全生產問題,支持監管部門履行職責,經常深入一線督導檢查,推動壓實各層級安全生產責任,要切實增強風險意識和底線思維,抓細抓實礦山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切實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到第一位落到實處。

 

新疆哈密巴裏坤縣鑫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

“3.2”一般車輛傷害瞞報事故調查組

下一篇:返回列表

万博全网站

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礦安全生產網 徐州鑄安礦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