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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縣中興礦業有限公司人員傷亡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4-12-04 10:18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調查報告

  2024年7月13日,接洛陽市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移交單,舉報內容為:“2018年-2022年期間嵩縣中興礦業有限公司瞞報多起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企業均隱瞞不報。”經嵩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核查屬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河南省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縣政府領導批示意見,2024年8月23日,嵩縣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紀委監委、公安局、工信局、自然資源局、衛健委、總工會、木植街鄉人民政府組成的02manbetx.com 調查組,邀請行業專家參加,對舉報的多起事故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綜合03manbetx 和調閱檔案資料、詢問談話、調查取證、專家論證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

  經調查認定,嵩縣中興礦業有限公司2019年“12·13”觸電事故、2019年“2·28”冒頂片幫事故、2018年“10·12”冒頂片幫事故都是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存在瞞報行為。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概況

  1.企業設立情況

  嵩縣中興礦業有限公司位於嵩縣木植街鄉蒲池村,成立於1999年10月28日,注冊資本7500萬元,原法定代表人張某某,2018年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陶某某,現變更為嵩縣隆鑫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為王某某,經營範圍:礦產品開采、加工、銷售,礦山機械設備、五金、交電零售。

  2.采礦許可證情況

  公司擁有嵩縣西北溝南鉛鋅礦采礦權,采礦許可證證號:C4100002010113210081248,有效期自2010年11月至2020年11月,礦權麵積為26.3566平方公裏。礦證到期後於2020年11月延續辦理了新的采礦證,礦權麵積為14.6778平方公裏,生產規模為3萬噸/年,開采礦種為鉛礦、鋅、銀、金、螢石,有效期自2020年11月至2030年11月。

  3.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

  (1)PB6-1生產係統於2015年5月20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分別於2018年6月4日、2021年6月29日分別進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延續,編號為(豫)安許證字〔2021〕XCJC352Y,有效期為:2021年6月29日-2024年6月28日,許可範圍鉛礦、鋅礦地下開采1萬噸/年(標高由+730米至+825米),開拓方式為平硐+斜井,現處於停產狀態。

  (2)西北溝南鉛鋅礦駟牛峽采區一期工程(X12-1、YS12-1)地下開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於2022年4月6日經洛陽市應急管理局批準,設計基建期為18+3個月,基建工程量為2331米/15131立方米。

  按照《嵩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綜合管理的通知》的相關要求,中興公司申請基建開工後,縣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公安局、供電公司、木植街鄉政府等部門現場核查,經縣領導同意後,於2022年5月30日,縣應急管理局出具《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開工報告備案意見書》,備案號為41032520220104,批準基建期為2022年5月30日-2024年2月29日,由於企業資金問題,2022年底上報停建報告,至今未複工。

  4.西北溝南鉛鋅礦PB6-1停產情況

  2019年1月23日-10月8日停產;2020年1月13日-2月25日停產;2021年1月26日-6月15日停產;2022年1月25日-4月6日停產;2022年9月26日-11月18日停產;2023年5月24日-2024年5月17日停產;2024年6月28日停產至今。

  (二)事故發生經過

  1.“12·13”觸電事故

  2019年12月13日10時許,嵩縣中興礦業有限公司駟牛峽礦硐內的抽水泵不會向硐外抽水,許某某、胡某某和馬某某三人一起進入礦硐內查看,進入到硐內300米左右控製水泵電源的位置,許某某和馬某某讓胡某某在電源這個地方等著,許某某和馬某某繼續往前走,去檢查水泵,許某某和馬某某到達水泵位置,發現水泵不工作,就拐了回來,回來到控製水泵電源的地方發現胡某某在地上躺著,挨著電箱非常近。馬某某摸了摸胡某某的鼻子,立即給他胸口進行按壓。許某某說,咱們搶救不專業,趕緊往硐外抬,找專業人員搶救。許某某跑到硐外庫房拿了擔架,許某某和馬某某將胡某某抬到硐外。經工友和當地120送至欒川縣人民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2.“2·28”冒頂片幫事故

  2019年2月28日11時30分許,王某、馬某某和莊某某在嵩縣中興礦業有限公司駟牛峽采區PD836清理維護巷道時,硐頂落石砸住王某腰部,事發後,馬某某和莊某某把王某抬到硐口。礦部負責人立即將傷者送往洛陽正骨醫院進行救治,醫生診斷為脊柱骨折、截癱等症。

  3.“10·12”冒頂片幫事故

  2018年10月12日19時許,曹某某安排陳某某和丁某某一起進硐打鑽,陳某某和丁某某一起從PD825平硐進入,然後下斜井進入777中段約50米處工作麵開始作業,因頂眼位置較高,打鑽夠不到,陳某某就把梯子靠在硐壁上,陳某某站在梯子上(距地麵約80公分)左右打鑽,大約20時30分左右突然從硐壁上掉落下一塊約十五公斤的石塊,陳某某躲避石塊從梯子上滑落,右腿別在梯子腳蹬裏,身子落在地上,右小腿當場骨折,後經救治右小腿截肢,安裝假肢。

  (三)人員傷亡情況

  2019年“12·13”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遇難人員為胡某某,男,漢族,身份證號:410325196805225539,家住河南省洛陽市嵩縣木植街鄉蒲池村前村組13號。

  2019年“2·28”冒頂片幫事故造成1人重傷,重傷人員為王某,男,漢族,身份證號:410325198706225516,家住河南省洛陽市嵩縣木植街鄉浦池村前村組。

  2018年“10·12”冒頂片幫事故造成1人重傷,重傷人員為陳某某,男,漢族,身份證號:410325197801055514,家住河南省洛陽市嵩縣木植街鄉浦池村前村組。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事故發生後,嵩縣中興礦業有限公司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存在瞞報事故行為。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醫療救治和善後情況

  1.“12·13”觸電事故

  事故發生後,馬某某打了120急救電話,許某某給王某打電話說了情況,王某說全力以赴搶救。馬某某、徐某某打了120急救電話,為了不耽誤時間(距離欒川合峪鎮衛生院近),馬某某開著礦上的皮卡車拉著胡某某往欒川趕,到半路(距離合峪鎮不遠)欒川縣合峪鎮衛生院的救護車接著胡某某(在救護車上進行了搶救),情況比較嚴重,直接將胡某某送到欒川縣人民醫院。到欒川縣人民醫院,急診科接診,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協商,簽訂賠償協議,施工隊一次性賠償胡某某家屬人民幣60萬元整,胡某某家屬未再提出任何要求和異議。

  現場人員、醫療機構積極參與救援,應急處置得當。

  2.“2·28”冒頂片幫事故

  事故發生後,莊某某電話告知王某,王某在清理維護巷道時落石砸住王某腰部,馬某某撥打120急救電話,大概1個小時左右木植街鄉衛生院120 救護車到達現場,對王某進行現場搶救後,莊某某和王某妻子把王某送往木植街鄉衛生院救治了2個小時左右,王某妻子又坐木植街鄉衛生院120救護車把王某轉送至洛陽市正骨醫院治療。王某在洛陽市正骨醫院進行腰部手術治療和康複治療2個多月時間,王某雙下肢癱瘓,醫生說可以出院回家康複鍛煉。經雙方協商,賠償130萬元整,家屬未再提出任何要求和異議。

  現場人員、醫療機構積極參與救援,應急處置得當。

  3.“10·12”冒頂片幫事故

  事故發生後,丁某某立即跑到硐口曹某某辦公室向其說了陳某某在井下出事情況,曹某某去開車,並安排丁某某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並通知家屬。丁某某和曹某某一起將陳某某放在床板上抬上車往縣醫院送,到達石門丈組碰到陳某某妻子郭某,隨車到達木植街寨溝村與前來的120急救車相遇後,醫生看完陳某某傷情後,說縣醫院治不了,建議到洛陽市正骨醫院救治,經陳某某妻子同意,轉移到120急救車上,大約在10月13日淩晨1點直接送到洛陽正骨醫院救治。事故發生後,經雙方協商,賠償60萬元整,家屬未再提出任何要求和異議。

  現場人員、施工單位、醫療機構積極參與救援,應急處置得當。

  三、事故原因03manbetx

  (一)直接原因03manbetx

  1.“12·13”觸電事故直接原因:胡某某安全意識淡薄,在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電工特種作業證的情況下,擅自上崗違章作業,因觸電導致死亡。

  2.“2·28”冒頂片幫事故直接原因:王某在未對作業場所進行安全03manbetx 和敲幫問頂的情況下,在岩石破碎的區域施工時,因冒頂片幫落石導致受傷。

  3.“10·12”冒頂片幫事故直接原因:陳某某在作業過程中,未站在可靠的安全平台上,且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未係全身式安全帶),因躲避硐壁落石,導致右小腿卡在梯子中間斷裂受傷。

  (二)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事故類別為冒頂片幫事故、觸電事故,不涉及設施設備檢驗檢測和鑒定。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過事故現場勘查、詢問相關人員和事故現場查看分析,排除人為故意破壞、突發災害因素等影響。

  (四)間接原因分析

  1.“12·13”觸電事故間接原因:一是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流於形式;二是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形同虛設,未嚴格落實危險作業的安全防範措施;三是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不到位,未及時糾正從業人員違反01manbetx 的行為。

  2.“2·28”冒頂片幫事故間接原因:一是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現場監督檢查不到位,管理人員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及時發現;二是對作業區域的安全隱患檢查不細,對冒頂片幫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對巷道頂幫隱患排查不徹底;三是現場安全管理執行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預防冒頂片幫控製措施

  3.“10·12”冒頂片幫事故間接原因:一是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進行危險作業時未進行安全確認,隱患排查流於形式,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二是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三是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不清楚現場的危險因素,未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12·13”觸電事故、“2·28”冒頂片幫事故、“10·12”冒頂片幫事故三起事故充分暴露出嵩縣中興礦業有限公司對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流於形式,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未有效從源頭上防範化解安全風險。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調查組認為,嵩縣中興礦業有限公司“2·28”冒頂片幫事故、“10·12”冒頂片幫事故均已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2]、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3]規定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五年追訴期限,對上述2起事故不予實施行政處罰和刑事追究。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12·13”觸電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單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任某某,男,漢族,39歲,原嵩縣中興礦業有限公司礦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未及時糾正從業人員違反01manbetx 的行為,導致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建議由嵩縣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 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 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王某某,男,漢族,56歲,嵩縣隆鑫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原嵩縣中興礦業有限公司副礦長,負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導致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建議由嵩縣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胡某某,男,漢族,51歲,原嵩縣中興礦業有限公司工人,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電工特種作業證,擅自違章操作,導致事故的發生。鑒於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嵩縣中興礦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12·13”觸電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條[4]的規定,建議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事故發生後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存在瞞報事故行為,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6]、《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原國家安監總局第13號)第十四條[5]的規定,建議由嵩縣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5]《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原國家安監總局第13號)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6]《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三)其他處理建議

  建議木植街鄉人民政府向嵩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建議嵩縣應急管理局向嵩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六、事故教訓

  事故的發生充分曝露出嵩縣中興礦業有限公司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在全縣開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訓,特別是瞞報的教訓,舉一反三。立

  即在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內組織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和嚴肅查處遲報謊報瞞報事故專題教育活動,建立健全遲報謊報瞞報事故查處機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要嚴格落實“七個一律”要求,對遲報謊報瞞報事故行為,發現一起,嚴查一起。要加大對遲報謊報瞞報事故的曝光力度,堅決震懾和警示遲報謊報瞞報事故行為。

  以案為戒,警鍾長鳴。要大力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切實加強安全管理。要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架構,按規定要求配齊配強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各級各部門安全管理職責,認真履行各層級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加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台賬,做到隱患整改“五落實”,實現隱患閉環管理,動態清零。

  七、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

  (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嵩縣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堅決扛起安全生產重大政治責任,以堅決的態度、嚴格的要求、務實的舉措防範風險、消除隱患,堅決守住安全生產的底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加強聯合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激勵執法人員動真碰硬、嚴格執法。要建立健全自然資源、應急、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同配合的聯合執法工作機製,明確牽頭部門,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開展打擊超層越界開采、隱藏采掘工作麵、隱瞞生產安全事故等專項聯合執法行動,堅持以嚴的主基調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三)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壓實各層級責任。應急管理部門要壓緊壓實監管責任,加大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駐礦包保盯守責任和安全巡查措施,要敢盯敢管、真盯真管。要創新安全監管方式,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逐一排查通風、運輸、提升等是否存在係統性風險,逐一排查安全監控數據不上傳等違法違規行為等。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隱患責任回溯倒查機製,對重大事故隱患失管失察的失職瀆職行為要嚴肅處理。

  (四)加強法律法規教育,增強依法辦礦管礦意識。縣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門應采取各種形式、多種措施強化礦產資源、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普及,在全縣範圍內開展“學法、知法、懂法、守法”專題事故警示教育活動,以案說法、以案促改,切實提升礦山主要負責人(實際控製人)、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辦礦、依法管礦的法律意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自主保安意識及維權意識和能力,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五)嚴厲打擊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對瞞報事故查處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大對瞞報事故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於瞞報事故,一律按照從重從快從嚴的原則調查處理,對涉嫌瞞報事故人員,一律從重處理,對瞞報事故責任單位,一律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從重給予事故罰款,務必形成“不敢瞞”的震懾效應,確保發生事故及時上報、及時救援,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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