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礦長的領導下,對本礦安全生產負技術管理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決定等。
3、組織或者參與編製煤礦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及有關安全技術方麵的規章製度,並對全礦職工進行貫徹學習。
4、組織或者參與製定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罰、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檢查製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等,並嚴格按照相關製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
5、負責煤礦環境治理及複墾綠化的規劃、組織實施工作。
6、參與每月一次安全大檢查和安全生產標準化自查、評級工作,對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提出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期限,並進行複查驗收。
7、定期組織員工召開邊坡管理專項會議,做好邊坡管理工作。
8、經常組織技術部人員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落實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產。每月帶班不得少於6次,入坑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9、及時向礦長反映安全技術工作情況,為安全生產管理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10、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
1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政策,組織製定和審批《安全技術規程》、《質量標準》和各種《安全技術管理製度》並督促檢查實施,定期根據生產實際修改、補充《作業規程》;
12、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13、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14、完成礦長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