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礦長、生產副礦長的領導下,負責煤礦采剝、安全生產等管理工作。在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2、負責組織參與編製露天煤礦采剝工程的年、季、月度生產計劃、設計及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操作規程,並認真執行保證實施。 3、參與製定審批本礦有關的技術標準、安全操作技術規程、質量標準和有關的各種技術管理製度,並檢查實施;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4、掌握露天采剝工作麵的布署,協助上級領導解決生產相關問題,確保露天采剝平衡和生產正常接續。 5、參與生產技術研究,積極引進推廣科技新項目,提高露天煤礦經濟效益。 6、采取科學可靠的技術措施,嚴把規程、措施審批的重要環節,提高工作質量,保證安全生產。 7、經常深入現場,掌握現場采剝生產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或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及時安排整改,不能解決的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監督施工項目部的穿孔、爆破、采裝、運輸、排土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8、組織施工單位完成公司及礦領導下達的露天采剝計劃指標,參與對施工工程的采剝生產檢查、驗收工作。 9、負責本部門分管的業務工作標準的實施,完成業務責任製目標。 10、按露天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要求,完善露天采剝生產等資料,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11、經常檢查采剝生產工程中的工程質量,參與調查有關生產建設事故,采取預防發生同類事故的具體措施。 12、組織協助編製露天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所需的各類圖紙資料。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