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1-江蘇省應急管理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第一條為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安全生產執法程序規定》《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等規定,製定本製度。第二條本製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省應急管理廳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製、行政處罰等行政職責的行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省應急管理廳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過程進行記錄,並全麵係統歸檔保存的活動。文字記錄,主要是指以行政執法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執等紙質文件或者電子文件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的方式。音像記錄,是指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的方式。第三條省應急管理廳應當根據執法需要配備執法記錄、存儲、管理等設備。-2-第四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全麵、客觀、公正、及時的原則。第五條依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省應急管理廳應當記錄申請、受理、補正等情況;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應當記錄案件來源和立案情況。第六條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聽證環節應當記錄下列事項:(一)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件編號;(二)執法人員向行政相對人出示執法證件、介紹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力義務及相關要求的過程;(三)依據執法檢查方案對相關區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含專家檢查)的過程;(四)執法人員向行政相對人反饋執法檢查情況、交換意見的過程;(五)相關人員在執法文書上簽署姓名和意見的過程;(六)詢問當事人或證人的,應製作詢問筆錄,載明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的基本情況、詢問的時間和地點以及詢問的內容;(七)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製作證據登記保存清單,載明取證人、取證日期和證據出處等;(八)現場檢查(勘驗)的,應製作現場檢查(勘驗)記錄(筆錄),載明現場檢查(勘驗)的時間、地點、在場人、檢查人、檢查或勘驗情況;(九)招標、拍賣、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和公示-3-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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