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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於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幹規定》的通知《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幹規定》的通知財建[財建[20042004]119119號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製,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煤炭生產企業單獨提取安全費用製度,同時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征求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聯合製定了《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幹規定》。現予下發,請遵照執行。本《通知》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轉發到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附件:1.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2.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幹規定財政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1: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製,我國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建立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製度。為加強對安全費用的管理,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於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第三條企業按下列標準,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費用。(一)大中型煤礦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湧水量大的礦井噸煤3—8元;2.低瓦斯礦井噸煤2—5元;3.露天礦噸煤2—3元。(二)小型煤礦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湧水量大的礦井噸煤10元;2.低瓦斯礦井噸煤6元。有關企業分類標準,按現行國家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標準執行;有關高、低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界定,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本辦法下發前,企業若已執行經省級(含省級)以上政府部門製定的安全費用提取標準,與本辦法相對照,按孰高原則執行,並按規定程序備案。第四條企業在上述標準和規定的浮動範圍內自行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動。確需變動的,經報主管稅務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後,從下一年度開始執行新的提取標準。第五條安全費用在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內由企業自行安排使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允許結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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