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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號】203114200401【標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時效性】有效【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日期】2004/09/15【實施日期】2004/09/15【失效日期】【內容分類】企業管理【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題注】【正文】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需要,進一步推動我國企業投資項目管理製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製訂和頒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明確實行核準製的投資項目範圍,劃分各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地方政府發展改革委(計委)和地方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第三條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製的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製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並加強監督管理。第四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製定,其他各類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第二章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製第五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谘詢資格的機構編製,其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甲級工程谘詢資格的機構編製。第六條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二)擬建項目情況。(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實際需要,編製並頒發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指導企業的項目申報工作。第八條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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