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豫能辦〔2019〕16號--關於加強各類地質鑽孔注漿封堵工作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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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豫能辦〔2019〕16號--關於加強各類地質鑽孔注漿封堵工作的管理規定貴州豫能投資有限公司綜合辦公室文件貴豫能辦〔2019〕16號關於加強各類地質鑽孔注漿封堵工作的管理規定各礦井:為防範各類地質鑽孔瓦斯事故的發生,根據貴州豫能礦井實際,現製定如下管理規定:1.所有地質揭煤鑽孔必須采用水泥漿(或水泥雙液漿)封孔,封孔長度不得小於50米(不少於5袋水泥),長度小於50米的鑽孔必須全程封孔,注漿終壓不小於2Mpa。2.需要抽放瓦斯的地質鑽孔必須立即埋管封堵並連管抽放瓦斯。3.每一個鑽孔注漿封孔必須現場驗收並簽字,保留封孔視頻,建立封孔台賬,重要鑽孔的封孔要有技術人員現場跟班監督、指導,確保封孔質量達到要求。4.不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封孔的,罰礦總工程師2000元/個、安全礦長1000元/個,地測副總1500元/個。2019年4月19日主辦:貴州豫能通防地質部貴州豫能綜合辦公室2019年4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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