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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關於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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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關於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四川省關於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2004年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為有效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按《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的規定認定。第三條各級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分別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工作負全麵領導責任;分管各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業務職責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第四條市(州)、縣(市、區)、鄉(鎮)政府(以下簡稱政府)主要領導人和省、市(州)、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政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分管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第五條政府實行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明確有關部門安全工作職責,督促、檢查本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第六條政府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主要領導人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確定的各項防範措施應當由有關部門組織落實。第七條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範明確責任、采取措施並組織有關部門對上述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第八條政府應當製定本地區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經主要領導人簽署後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第九條政府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並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規章製度,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安全生產方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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