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規範描述彙編(2018年11號文件印發)
文檔簡介:
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規範描述彙編(2018年11號文件印發)序號序號類別類別項目項目違法行為描述違法行為描述違反規定違反規定現場處理措施現場處理措施現場處理依據現場處理依據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依據11安全管理1.1行政許可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已過期。《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責令立即停止生產,限X日內改正《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責令限X日內整改,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21安全管理1.1行政許可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責令采掘麵停止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設備;其中:(1)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2)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3)違法所得50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同時於2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並可以向上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31安全管理1.1行政許可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下)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責令立即停止生產《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41安全管理1.1行政許可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責令立即停止生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條;《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責令停止生產,限X日內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條51安全管理1.1行政許可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仍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繼續組織生產。《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
評論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