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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參考]煤礦安全培訓規定(新)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新)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策法規司政策法規司鄔燕雲鄔燕雲2018年1月11日,安全監管總局重新修日,安全監管總局重新修訂了訂了《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總局令第(總局令第92號),自號),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彙報內容:1.修改的必要性2.修改的特點3.主要內容一、修改的必要性一是強化依法行政。取消了“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和“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兩項行政許可,《規定》明確了煤礦安全培訓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內容和要求,以及監管部門對其進行事中、事後監管的具體事項,確保了監督檢查於法有據。二是強化企業培訓主體責任。《規定》明確了煤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的具體內容,通過強化和落實煤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充分調動和發揮企業安全培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動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到位。三是突出完整性和適用性。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3個部門規章中適用於煤礦的內容進行整合優化,納入《規定》中。明確了煤礦不同層級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要求,形成煤礦安全培訓考核工作的“一本通”,更加有針對性地指導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二、修改的特點1.理順了煤礦安全培訓管理體製。目前部分省份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分別由兩個部門負責,為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精神,《規定》中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察。2.突出了煤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增加了“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章節,明確了煤礦企業應當明確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配備安全培訓管理人員、建立培訓製度、製定培訓計劃、保障培訓經費、具備培訓條件、建立健全培訓檔案等安全培訓主體責任,規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行為。3.3.提高了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準入條件。提高了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準入條件。一是將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一是將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以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任職條件,實行統一標準,以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任職條件,實行統一標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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