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製度(晉政發[200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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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製度(晉政發[2008]30號【發布單位】山西省【發布文號】晉政發[2008]30號【發布日期】2008-11-03【生效日期】2008-11-03【失效日期】【所屬類別】政策參考【文件來源】山西省山西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製度(晉政發[2008]30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各大專院校:現將《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製度》、《山西省安全生產廳(局)際聯席會議製度》、《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製度》、《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等8項製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二○○八年十一月三日山西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製度第一條第一條為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製度。第二條第二條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根據《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和國家、省有關規定,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類型有:(一)貯罐區(貯罐);(二)庫區(庫);(三)生產場所;(四)壓力管道;(五)鍋爐;(六)壓力容器;(七)煤礦(井工開采);(八)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九)尾礦庫。重大危險源分級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第三條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全麵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第四條第四條對重大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麵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第五條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第六條第六條重大危險源實行分級監控、動態管理,定期公布監控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企業對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評價和監控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評價和監控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重大危險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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