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全省井工煤礦開展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和監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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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全省井工煤礦開展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和監控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在全省井工煤礦開展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和關於在全省井工煤礦開展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和監控管理工作的通知監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煤炭工業局、各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太原煤炭氣化集團公司、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司、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省監獄管理局:為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由被動防範向源頭管理轉變,有效遏製和防範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省政府《山西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製度》要求,省煤炭工業局印發了《山西省煤礦重大危險源監控製度》(晉煤安發〔2009〕24號),現就在全省井工煤礦開展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和監控管理通知如下:一、煤礦重大危險源一、煤礦重大危險源辯識依據和範圍辯識依據和範圍《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煤礦重大危險源內涵及外延上與其它工業領域的重大危險源存在很大不同,很難由某種危險物質或能量的一個臨界量來判定。煤礦生產環節多、條件複雜多變,影響安全的因素很多,有化學危險性(如瓦斯、一氧化碳等)、機械危險性(各種機械設備及存在場所)、電器危險性(電器設備及存在場所)、地質危險性(各種危險地質構造)。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總局《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文件精神,所有煤礦(井工開采)屬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範圍。針對影響煤礦安全生產諸多因素,重點對自然因素下影響煤礦安全的重大危險源(以下煤礦重大危險源提法專指此類)進行檢測、辯識評估、建檔備案並實施重點監控。主要指以下幾類井工開采煤礦:(1)高瓦斯礦井;(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3)有煤層爆炸危險的礦井;(4)水文地質環境條件複雜的礦井;(5)煤層自然發火期小於或等於6個月的礦井;(6)煤層衝擊傾向為中等及以上的礦井;(7)采煤工作麵存在不易垮落必須經人工強製放頂的堅硬頂板礦井;(8)其它自然因素下影響煤礦安全的重大危險源。二、煤礦重大危險源檢測與辨識二、煤礦重大危險源檢測與辨識1、山西省境內所有井工煤礦都必須進行重大危險源檢測,經省煤炭工業局認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辨識評估,認定是否存在煤礦重大危險源和存在煤礦重大危險源的等級、種類。2、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煤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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