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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1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關於征求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關於征求《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煤安監司函辦〔2010〕29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以及《關於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要求,有序推進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起草了《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將征求意見稿印發你們(亦可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征求意見”欄目下載),請認真組織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並於11月30日前書麵(或以電子文檔)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聯係人:陳東科聯係電話:010-64464024傳真:010-64463954(或64464154)電子郵箱:chendk@chinasafety.gov.cn附件:《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2附件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規範和促進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的建設、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的設計、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並作為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使用、管理等實施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監察工作的依據。第三條第三條所有井工煤礦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建設完善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並符合“係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序”的要求。第四條第四條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使用、管理等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駐在轄區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的建設、使用、管理等實施監察。第二章第二章緊急避險係統緊急避險係統第五條第五條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是在井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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