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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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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1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礦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礦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加強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培訓,規範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發證和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10號),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落實 <關於進一步明確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 的通知》(晉政辦函【2010】7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安全生產培訓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培訓是指以提高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安全知識、管理水平及生產技能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第四條第四條本辦法以及配套實施細則所稱煤礦企業是指省屬五大煤礦集團公司、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司、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山西正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地方煤礦主體企業,前述各單位所屬的子分公司,各類煤礦。所稱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下同)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其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煤礦生產和安全負全麵責任、有安全生產決策權的人員。具體指:煤礦企業的董事長、法人代表、總經理、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分為A、B兩類:2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礦長)、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礦長助理)。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指: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井、區、科、隊)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煤礦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具體指:井下電氣、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采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探放水等作業人員。其他從業人員具體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

諸葛鐵柱
諸葛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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