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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有關修訂情況的說明附件2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修訂情況的說明修訂情況的說明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應急管理部在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執行情況調查基礎上,起草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修訂情況說明如下:一、修訂的背景和依據黨中央、國務院曆來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強調加強政策引導,加大安全投入保障,推動企業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製。2004年以來,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精神,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相繼出台了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築施工等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政策,特別是2012年原辦法的建立實施,對推動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改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從根本上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起到切實的促進和保障作用。但同時,原辦法在實際運行中仍然存在政策貫徹落實不到位、提取標準與行業的快速發展不適應、使用範圍和適用的企業範圍亟待進一步明確與調整、稅收優惠等配套政策需進一步落實等問題。2016年12月印發的《意見》,對做好新時期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研究工作、完善安全投入長效機製作出了全麵部署,明確要求“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使用製度,建立企業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勵約束機製”。修訂原辦法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意見》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有關規定。二、修訂的主要內容(一)調整了原辦法結構。一是為了準確地載明法條的內容信息核,《辦法(征求意見稿)》每一條款之前設置標題(條標),將其與條款序號結合;二是修訂了《辦法(征求意見稿)》製定的依據與目的,將《意見》相關內容補充納入;三是增設了“第五章罰則”專章。(二)調整了適用行業範圍。《辦法(征求意見稿)》的適用範圍包括: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冶金和有色金屬、機械製造以及其他經濟組織。1.新增了民用爆炸品生產企業,本次修訂將民用爆炸品生產企業納入適用範圍。2.調整了交通運輸、冶金、機械製造三類行業(企業)範圍。一是在交通運輸企業方麵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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