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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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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北京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市政府令第(市政府令第176176號)號)《北京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已經2006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長王岐山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北京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高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水平,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麵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築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零售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本規定所稱的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包括百貨店、購物中心、超市、倉儲式會員店、家居建材店、專業店、專賣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鋪。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第四條市和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對商業零售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分別對商業零售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實施專項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商業零售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行業協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會員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製定安全生產製度、規程,提供相關服務。第五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第六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第七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前款所稱從業人員包括本單位的職工和在本單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人員。第八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情況進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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