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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9—1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8號)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為了嚴格規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煤礦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第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第四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直屬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與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統稱省級安全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第二章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條件第五條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煤礦企業應當製定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獎懲製度、安全技術審批製度、事故隱患排查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辦公會議製度、井工煤礦入井檢身製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等安全生產規章製度;製定各工種操作規9—2程。第六條煤礦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第七條煤礦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八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第九條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十條煤礦企業應當製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第十一條煤礦企業應當製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應當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第十二條煤礦企業應當製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第十三條煤礦企業的所屬煤礦(井工礦或井、露天礦)除應符合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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