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關於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關於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2005年7月4日發布發改能源[2005]1204號)為了促進風電產業的健康發展,加快風電設備製造國產化步伐,不斷提高我國風電規劃、設計、管理和設備製造能力,逐步建立我國風電技術體係,更好地適應我國風電大規模發展的需要,現將風電項目建設管理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一、風能資源是重要的能源資源。各省(區、市)要按照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風能資源的原則,結合能源資源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製定本省(區、市)的風電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風電場址和有關要求,以指導風電的建設和管理,促進風電的健康有序發展。二、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的有關規定,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風電項目由我委核準,其餘項目由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核準。有關核準程序和條件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執行。三、風電場建設的核準要以風電發展規劃為基礎,核準的內容主要是風電場規模、場址條件和風電設備國產化率。風電場建設規模要與電力係統、風能資源狀況等有關條件相協調;風電場址距電網相對較近,易於送出;風電設備國產化率要達到70%以上,不滿足設備國產化率要求的風電場不允許建設,進口設備海關要照章納稅。四、風電場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則分地區測算確定,並向社會公布。風電特許權建設項目的電價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但是,不得高於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上網電價水平。請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按照上述要求,認真做好風電建設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加強風電建設的規劃工作和前期工作,高度重視風電設備製造的國產化,將風電建設、產業和市場培育、人才培養有機地結合起來,努力降低風電建設成本,提高風電運行和管理水平,增強風電的市場競爭力,促進我國風電產業的更快更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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