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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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範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2017年5月目錄第一章總則.1第二章建築物保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3第一節建築物保護煤柱的留設..3第二節建築物壓煤的開采..5第三章構築物保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11第一節構築物保護煤柱的留設.11第二節構築物壓煤的開采.12第四章鐵路保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16第一節鐵路保護煤柱的留設...16第二節鐵路壓煤的開采...17第五章水體安全煤(岩)柱留設與壓煤開采21第一節水體安全煤(岩)柱的留設.21第二節水體壓煤的開采...23第六章井筒與工業場地及主要巷道保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30第一節立井與工業場地保護煤柱的留設.30第二節斜井保護煤柱的留設...33第三節平硐、石門、大巷及上、下山保護煤柱的留設.36第四節立井井筒保護煤柱的回收...37第五節斜井保護煤柱的回收...39第六節平硐、石門、大巷及上、下山保護煤柱的回收.39第七章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工作的管理40第八章沉陷區環境影響評價與土地治理、利用..41第一節開采沉陷的環境影響評價...41第二節沉陷區的土地治理與利用...41第三節煤礦開采沉陷區建設場地穩定性評價.42第九章壓煤開采的經濟評價..45第十章附則46附錄1本規範專用名詞解釋...47附錄2本規範用詞說明...50附錄3地表移動影響計算.51附錄4近水體采煤的安全煤(岩)柱設計方法...53附錄5煤礦開采損壞建築物補償辦法...58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合理開采煤炭資源,保護建築物(構築物)、水體、鐵路、主要井巷和地麵生態環境,根據《煤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鐵路法》《水法》《物權法》《環境保護法》《公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製定本規範。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所有生產和在建的煤礦。本規範主要內容包括煤礦區建築物(構築物)、水體、鐵路和主要井巷保護煤柱或者安全煤(岩)柱的留設原則與設計方法,壓煤開采原則與方法,開采沉陷對礦區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原則與治理途徑,沉陷區穩定性評價原則與治理途徑,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的管理辦法等。煤礦礦區總體設計、礦井設計和礦井建設與生產等工作中涉及上列問題時,應當按照本規範執行。礦區內工農業建設與生產涉及壓煤與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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