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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局《考核定級辦法》—3—附件1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試行)第一條為深入推進全國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持續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根據《安全生產法》關於“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規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國所有合法的生產煤礦。第三條考核定級標準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以下簡稱《評分方法》)。第四條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煤礦必須同時具備《評分方法》設定的基本條件,有任一條基本條件不能滿足的,不得參與考核定級。第五條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3個等次,所應達到的標準為:一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評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井工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通風、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部分的單項考核評分均不低於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評分均不低於80分,正常工作時單班入井人數不超過1000人、生產能力在30萬噸/年以下的礦井單班入井人數不超過100人;露天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4—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鑽孔、爆破、邊坡、采裝、運輸、排土、機電部分的考核評分均不低於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評分均不低於80分。二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評分80分以上,井工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通風、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部分的單項考核評分均不低於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評分均不低於70分;露天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鑽孔、爆破、邊坡、采裝、運輸、排土、機電部分的考核評分均不低於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評分均不低於70分。三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評分70分以上,井工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通風、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部分的單項考核評分均不低於7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評分均不低於60分;露天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鑽孔、爆破、邊坡、采裝、運輸、排土、機電部分的考核評分均不低於7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評分均不低於60分。第六條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實行分級考核定級。一級標準化申報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初審,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考核定級。二級、三級標準化申報煤礦的初審和考核定級部門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第七條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按照企業自評申報、檢查初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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