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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實施《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辦法河北省實施《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3號《河北省實施〈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辦法》已經2006年3月16日省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長季允石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河北省實施《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辦法河北省實施《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辦法為貫徹《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及時發現和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特就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中的幾個主要問題,製定本辦法。一、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一、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1、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煤礦企業的實際控製人)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基層班組、個人。煤礦企業必須依據煤礦安全規程、規範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確保管理人員規範管理,作業人員規範操作。2、煤礦企業必須依法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企業各生產礦井必須配備負責安全管理的專職副礦長和負責通風、地測、防治水等方麵的專業技術人員。煤礦企業負責安全管理的負責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職務。3、煤礦企業負責安全管理的專職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使用、安全生產設施的改造、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等事項具有建議權和否決權。4、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納入安全生產責任製目標管理體係,定期研究和解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炭管理、煤礦安全監察、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和機構對煤礦企業進行聯合執法檢查,督促煤礦企業及時排除安全隱患。5、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轄區域的煤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負有檢查和依法查處的職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煤礦企業無采礦許可證開采和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進行開采的行為負有檢查和依法查處的職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煤礦企業無營業執照開采行為負有檢查和依法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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