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吉林省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辦法吉林省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辦法20060926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安全評價行為,依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3號)、《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規則》(安監總規劃字[2005]65號)和《吉林省貫徹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吉安監管規劃字[2005]67號),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全監管局)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以下簡稱評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的考核。第三條考核分為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對甲級評價機構實行專項考核,對乙級評價機構實行定期考核和專項考核。專項考核是對甲、乙級評價機構進行的專題隨機性監督檢查。省安全監管局對被評價單位發生較大事故,或受到舉報、投訴的評價機構進行重點專項考核。定期考核是對評價機構進行綜合性考核,每年度進行一次,考核周期從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批準資質的評價機構,時間不足半年的,定期考核與下一年度合並進行。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定期考核合格的,給予辦理當年乙級資質證書年審手續。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總局)對評價機構的考核實行統一管理,並負責甲級評價機構的定期考核。省安全監管局參與國家總局組織的甲級評價機構的定期考核,或接受國家總局的委托,主持省內甲級評價機構的定期考核。第五條考核的主要內容:(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技術規範執行情況;(二)評價機構資質條件保持情況;(三)評價業績情況;(四)評價過程控製運行情況;(五)評價報告質量情況;(六)評價機構和人員服務情況;(七)評價機構和人員遵紀守法情況;(八)檔案資料管理情況;(九)合同管理情況;(十)省安全監管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的其他考核內容。第六條安全評價業績考核標準:甲級評價機構的業績考核標準按《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規則》執行;乙級評價機構每年度應完成不少於10項評價,其中應完成3項以上預評價或驗收評價;每名評價人員每年度應參與完成不少於3項評價,其中至少1項為預評價或驗收評價。第七條省安全監管局成立考核組,由三名以上相關人員組成,有熟悉評價業務的相關技術人員參加。考核人員與被考核機構有利害關係的應回避。考核人員對每次考核的內容、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出記錄。第八條考核組人員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守工作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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